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从诉的构成要素角度)

作者:李佳慧 指导律师:杨强 ,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从诉的构成要素角度)

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李佳慧

指导律师:杨强

在检索判例时,判决书进行说理的“法院认为”部分,往往最先分析的是原、被告之间构成怎样的法律关系,而不论这个法律关系是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起初,笔者并不理解这样做意义何在,甚至因法律关系不存争议而在查阅研究很多判决书时会越过这一部分,直接跳到争议焦点。直至近日,笔者主笔两例案件的法律分析均出现了重复起诉相关问题,才认识到法院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是逻辑中不可缺少且顺序在先的一环,简单的一句话中蕴含着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法律关系为何、是否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等多项要点,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也正是于此进行识别与判定的。本文中,笔者希望尝试从诉的构成要素角度探讨重复起诉的识别问题。

一、重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可见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且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将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如尚未立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已经受理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从诉的构成要素角度识别重复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的本质是一个“诉”。受既判力的约束,原告不得就同一案件对同一被告两次起诉,否则将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会根据诉的构成要素,即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来对不同的“诉”进行识别[1]

(一)两“诉”当事人是否一致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即使诉的其余要素均相同,只要当事人不相同,也可以成为新的诉。按照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观点,此处的当事人相同,并非限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必须相同[2]

“……对招商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评判,在于招商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与前诉即光大长春分行在先提起的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本院二审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2016)最高法民终800号案件是否能够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两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两案当事人均为招商无锡分行和光大长春分行,尽管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地位不同,但司法解释仅规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并未限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必须相同。一审法院认定两案当事人相同,符合法律规定,招商无锡分行上诉主张后诉与前诉当事人及诉讼地位必须均相同方才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缺乏依据。”

而按照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616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如果两个诉讼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向在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同,也不属于重复起诉:

“同仁县住建局以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为被告向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与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以同仁县住建局为被告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案,系履行《同仁县廉租房委托代建合同》和《同仁县廉租房委托代建补充协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其中,同仁县住建局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青海喜玛拉雅公司退还多支付项目资金、利息、税款,青海喜玛拉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同仁县住建局继续履行合同并退回土地费、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金,两个诉讼实质上是同仁县住建局和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互为原、被告向青海省的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同,故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青海喜马拉雅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诉讼标的是否一致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一般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特殊情况下因诉的主体或客体存在关联性而进行诉的合并除外)。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故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得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

举例而言,如原告以借款合同关系起诉要求还款,而法院经查明,只存在转账记录而无借款合同,且转账未明确备注为借款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此时原告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后诉因与先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三)诉讼理由是否一致

诉讼理由即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一致,但诉讼理由不一致,也可能导致后诉被识别为一个新的诉。法条对诉讼理由判别方式所采取的表述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笔者认为此处不应简单理解为诉讼请求的文字表述一致,而是要探求诉讼请求的本质是否前后相同。

举例而言,笔者近期曾代理的案件中,我方作为原告依据同一合同关系先后两次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先请求经生效判决认定解除条件不满足而不支持解除,时隔数年原告再次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从诉讼请求的表述上看均体现为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在两次请求是不同的,在两次请求提出时间点之间,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在后诉中的解除条件被认定为满足,从而使得相应解除请求得到支持。

而按照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290号民事裁定的裁判观点,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诉讼请求与此前其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已作出裁判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合情况,后案诉讼请求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且请求不尽相同的,也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陈友因其与永兴公司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在本案与(2018)甘11民初11号案件中均提出了确认案涉土地及4号楼权属的诉讼请求,但其在本案中亦提出了确认案涉土地其他建筑物权属的请求。因此,本案诉讼请求与(2018)甘11民初11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不尽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陈友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以上,我们讨论了如何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三个构成要素的角度来对不同的“诉”进行识别,以判断一个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这是我们在作为被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如被告、被申请人等)时可以提出的一项重要抗辩理由,却往往容易被忽略。主张一个诉构成重复起诉,是从根本上去否定这个诉,一旦得以认定,后果是使得案件被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或能实现最大程度为当事人减损的目标。

除了作为应诉时的可选抗辩思路之一,我们还可将重复起诉的识别应用于处理合作相对方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提出请求的场景。究竟相对方的主张是否可能得到支持,在法律关系中直接分析评判其权利以外,对于符合重复起诉构成的一些明显不成立的主张,甚至可能在纠纷诉诸司法救济前,通过谈判等方式予以消化,为当事人减少诉累。

注释:

[1]《民事之诉的构成要素与诉的识别》,邵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J].人民司法. 2008(17)

[2]《最高法院:有关“重复起诉”10条裁判观点》,甘国明,新浪司法,http://news.sina.com.cn/sf/expert/fg/2017-08-15/doc-ifyixtym46589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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