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加班时间超时(综合工时制员工)
我们都知道,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即“朝九晚五”,也就是所谓的一日工作8小时。
今天我们就说下其中的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企业,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自己的工时及加班时间如何认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案 例
王先生的工作岗位比较特殊,长期奋斗在建筑行业第一线,又比较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所以单位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如若王先生每月的实际工作时间为210小时。那么,综合工时制员工的王先生工作时间是否超时,是否构成加班?
分析: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关于综合工时制的计算周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由此可以确定,综合计算周期分为周、月、季、年四种。
具体到本案,王先生的工作岗位采用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
二、需要区分法定工作时间与计薪日之间的差别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项确定劳动者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计薪日是指计算薪酬的有效天数。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此可知,计薪日包括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日及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到年即261天(250天工作日+11天节假日),月21.75天(261天÷12月)。以小时为单位则每月174小时(21.75×8)。
综上,法定工作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因劳动者无须工作,因此应予以剔除。也就是说,法定工作日,是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的天数。
因此,之所以进行该区分,意义在于准确认定延长工作时间究竟应该是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呢?还是按照计薪日的天数计算?很显然,鉴于延长劳动者的是实际工作时长,所以应该计算的标准是超过工作日的延时工作时长。
结合本案,王先生的年加班时间210小时,按照法定工作日时间20.83天/月的标准计算,一个月法定的工作时长应该为166.64小时/月(20.83天/月*8小时),一年法定工作时长应为2000(166.64小时/月*12月)小时。故,王先生实际一年的加班时间为2520小时,其延长工作时间为5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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