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原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3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1、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工程建设法规原理与实务?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建设法规原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工程建设法规原理与实务

考点3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式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4、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5、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3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3、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考点33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投资大、建造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协作关系复杂和政府监管严格等特点,因而在建设工程领域里常见的是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独立性;(4)保密性;(5)快捷性;(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公权姓、程序性、强制性。

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考点34 民事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3、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推荐的公民。

4、证据的种类

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中,为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记。

5、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价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6、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待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生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7、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35 仲裁制度

1、仲裁的基本制度

仲裁有下列三项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4、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