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南都讯记者吴斌 发自北京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等17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1)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8月17日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一改革有三方面考虑。首先,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体现政策的包容性。

此外,此举也有利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刘娟说。

第三,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其实也是考虑“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刘娟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据悉,此前,一些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

实际上,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之后,无论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刘娟称,总体上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

刘娟表示,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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