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摩托车盗窃案例(以案说法骑上心爱的小摩托)

近年来,摩托车因其便捷性和灵活性,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选择。但是对于摩托车在法律层面的定性,许多人知之甚少,比如摩托车常常会被误以为是非机动车。现实中还有人因对摩托车存在误解而触犯刑法,下面就和通检君一起通过几个案例学习下关于摩托车的法律规定吧。

双牌摩托车盗窃案例(以案说法骑上心爱的小摩托)(1)

误解一:“摩托车凭什么占机动车停车位?”

某天晚上,王某驾驶轿车回到小区停车场,但绕了两圈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停车位,突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公共停车位上。王某看着占位的摩托车非常生气,为发泄怒火,下车将其踹倒,并将摩托车车把损毁。第二天,王某便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后王某气愤地说道:“摩托车又不是机动车,凭什么占用公共停车位?”

误解二:“摩托车都不属于机动车,怎么会酒驾呢?”

某日,张女士报警称在某超市门口被人抢包,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张女士与“抢包”的李某竟均在路边等候。经调查得知,二人在网上相识,案发当日约定线下见面,吃饭喝酒后,李某误将张女士的包带走并驾驶摩托车离开,张女士误以为李某将包抢走,于是报警。误会虽然解除,但民警发现李某一身酒气,并驾驶摩托车,有酒驾嫌疑,经抽血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2.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李某称“摩托车都不属于机动车,怎么会酒驾呢?”

检察官说法

摩托车究竟是不是机动车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摩托车是有动力装置发动机驱动、靠手把操纵前轮转向的轮式车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涉及摩托车的相关规定:

摩托车道路行驶一般规定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摩托车高速公路行驶特别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检察官提示

摩托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

未取得相应驾驶证不得驾驶摩托车;

驾驶摩托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随意变道等;

酒后或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属于酒驾、醉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当然也包括摩托车。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摩托车与汽车享有同等路权,汽车与摩托车驾驶员要相互礼让,为对方留出足够的驾驶空间,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通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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