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100题(CPA税法学习笔记1)
离CPA考试还有40天,但今年又是报了课程没学,说是工作忙也不客观,总之现在心慌了,第三年了,还是想认真的学一科过一科吧,反正这个号也阅读量不高,我每天学点总结点东西发里面吧,就当学了回顾一遍了。
项目 |
具体规定 | |
税收 |
概念 |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
内涵 |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 |
税法 |
概念 |
税法是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特点 |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
项目 |
具体规定 |
税法的本质 |
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
税法的核心要义 |
兼顾和平衡纳税人权利,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保证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含义 |
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
构成 |
主体 |
双主体 |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 |||
大战提示 |
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 ||
客体 |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 ||
内容 |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 ||
产生、变更与消灭 |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 ||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 |||
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 |||
保护 |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项目 |
具体规定 | |
税法制定依据 |
税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 |
《宪法》第56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它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
《宪法》第33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对待 |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项目 |
区别 |
联系 |
民法 |
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
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
税法 |
调整方法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
(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项目 |
具体规定 | |
联系 |
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 | |
区别 |
调整范围 |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 ||
处罚力度 |
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 |
大战提示 |
修订后的《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
(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项目 |
区别 |
联系 |
税法 |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
行政法 |
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
一、税法基本原则
项目 |
具体规定 |
税收法定原则 |
又称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实体合法】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程序合法】 | |
税收公平原则 |
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
税收效率原则 |
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征管成本】 |
实质课税原则 |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
二、税法适用原则
项目 |
具体规定 |
法律优位原则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
二、纳税义务人
项目 |
具体规定 | |
含义 |
又称为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
基本形式 |
自然人和法人 | |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概念 |
代扣代缴义务人 |
不承担纳税义务,但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 |
代收代缴义务人 |
不承担纳税义务,但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代收代缴税款 |
三、征税对象、税目(★★)
项目 |
具体规定 | ||
征税对象的含义 |
又称为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 ||
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 |||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
税目 |
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体现征税的广度 |
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如企业所得税就没有税目 |
税基 |
又称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
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和物理形态(从量计征)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含义 |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 |||
我国现行的税率形式 |
比例税率 |
含义 |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 |
具体 形式 |
单一比例税率 |
如车辆购置税 | ||
差别比例税率 |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 |||
幅度比例税率 |
如契税 | |||
定额税率 |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 |||
累进税率 |
含义 |
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 ||
具体 形式 |
全额累进税率 |
我国未采用 | ||
超额累进税率 |
如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 |||
全率累进税率 |
我国未采用 | |||
超率累进税率 |
如土地增值税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纳税环节 |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 |
纳税期限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
纳税期限 |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 |
缴库期限 |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 |
纳税地点 |
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 |
减税免税 |
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 |
罚则 |
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 |
附则 |
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
名称 |
立法机关 |
举例 |
法律效力 | |
税收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XX法》 |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 《资源税法》、 《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 |
除《宪法》外,在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授权立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
《XX(暂行)条例》 |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
税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XX条例》 《XX细则》 《XX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进出口关税条例》 |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
税收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 ||
税收部门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XX办法》《XX规则》 《XX细则》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税收地方规章 |
地方政府 |
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
阶段 |
具体规定 |
提议阶段 |
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
审议阶段 |
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 |
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 |
通过和公布阶段 |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
税收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
分类依据 |
具体种类 |
内容 |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税收基本法 |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
税收普通法 |
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 |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
税收实体法 |
确定税种立法,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按征税对象分为五类: (1)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间接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直接税】 (3)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4)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
税收程序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 |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
国内税法 |
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
国际税法 |
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 |
【大战提示】以上对于税法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
税种 |
税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系统) |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 |
海关系统 |
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三、税收收入划分(★★★)
收入划分 |
包括税种 | |
中央政府 固定收入 |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 |
地方政府 固定收入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房、车、地、烟、环境、镇、土、契】 |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增值税 |
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 60%与40%的比例分享 | |
个人所得税 |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 60%与40%的比例分享 | |
资源税 |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
印花税 |
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政府,其余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
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 |
具体规定 |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共10条) |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
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 |
…… |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项目 |
具体规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 |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
以上是CPA税法第一章的内容,来源于我上的正保会计网校的讲义,由于是税法总论,也不好结合具体什么法律来扩展。
由于是摘录,相当于学一个表格复制一个,不重要的还不复制,所以也算不上原创。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附赠一段看来的语录:
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而我们读书让我们更加地觉得自己的无知。——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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