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加班员工拒私赔(以案释法加班导致)

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大,年轻人由于长时间工作引发猝死的案例愈来愈多。有数据显示,全球每分钟有1.5个人会因工作原因导致猝死。

其实,出现这一现象并非偶然。现如今,经济下行,就业压力较大,人们为了一份能够糊口工作,不得不接受自愿加班。

高强度的工作导致很多年轻人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长期以往,则会导致“过劳死”,即因过度劳累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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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一要学会预防长时间工作引发的严重疾病。二是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具体案例 :律师义务加班不幸身亡,二审判决最终胜诉

李某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18年1月24日在其律所办公室加班至1月25日凌晨1时左右,出现心绞痛,便驾驶电动车返回家中。

在返回过程摔倒在地,心脏疼痛难忍。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热线,被急救车送往市中心医院救治。1月26日中午13时30分,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发作

李某家人以律所侵害休息权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律所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李某家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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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死亡与律所违反用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律所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33.42万元。庭审过后,李某家人表示,取证实在不易,服从本次判决结果。

二、加班猝死:用人单位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一审法院驳回李某家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定其胜诉。具体是什么原因?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为“自愿加班”,其是在回家途中摔倒,不在工作时间,所以律所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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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李某虽未在工作时间死亡,但律所作为用人方,其应对李某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必要保障,因此李某的死亡与律所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律所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样的案件事实,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为什么会迥然不同?原因在于一、二审判决对案件事实与死亡原因之间关系的把握,即因果关系的关联程度。

一审认为,李某家属提供的证据未能有效证明与李某死亡有关,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随着李某家属进一步提供了李某生前加班记录、工作记录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死亡与其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而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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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认定标准:判定侵权行为的关键是证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雇主不得以过度劳动对劳动者的健康进行威胁。”

本案中,李某家人虽胜诉,但举证过程花费较大精力。据了解,李某家人提供了医院的死因鉴定文书、加班打卡时长记录等举证材料,鉴定文书载明李某死于冠心病发作。

另外,李某家人又提供了李某事发一个月工作期间的打卡记录,证明李某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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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充分的证据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因素。然而,实际过程中,收集证据的过程存在诸多困难。

比如,考勤记录或者劳动合同的收集。即使收集完整,我们普通劳动者也往往会因为长时间的诉讼时效、证据有效程度或者复杂的司法程序而最终选择放弃。

四、法律扩展 :“过劳死”认定“工亡”过程不易

分析“过劳死”原因,可以看出,劳动者的“死”与其生前所从事的工作具有极大的关联性。所以,也有一种司法观点认为:“过劳死”可以认定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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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过劳死”导致的“工亡”现象也有类似规定。在第十四条中,对“工伤”的认定有具体的规定。

即“在固定的工作场所、规定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同时,第十五条还明确了死亡的具体时间。

可以看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认定是判定为“工亡”的关键。如能提供合理证据认定工伤,好处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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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赔偿款项由社保基金支付,赔偿金额相对民事诉讼要大得多。二是能避免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进一步的纠纷。

其实,要认定“”过劳死”为“工亡”,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事故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2.事故造成了劳动者身体上的伤害或者健康损害;

3.事故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职业病、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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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认定还存在一定争议。比如:本案中的死亡鉴定—冠心病。

实际操作中需排除员工是否存在先天性心脏病等潜在疾病,或者,员工是否存在过度运动、饮酒或其他行为导致。其次是工作时间的认定。

一般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定时制用工合同》、《不定时用工合同》、《劳动补充协议》等诸多法律文书来保障自身权利。总之,用人单位会尽其所能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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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感悟与总结 :摈弃病态的“加班文化”

经常听到劳动者称某些企业:“企业招聘得是能为其创造效益的员工,而从不会关心你的死活。每天加班才是企业最愿意看到的。”

事实的确如此,员工因工作原因死亡,很多用工单位却不以为然,甚至连个慰问都没有。可见,真正可怕的并不是偶尔的加班,而是病态的工作文化。

它会导致企业管理者将透支劳动者视为理所当然,甚至将员工加班视为一种义务和道德,而对劳动者的权益视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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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警惕过劳死,就必须从纠偏病态的加班文化开始。作为普通劳动者,在选择企业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企业文化、用工情况、带薪休假等与其切身有关的制度。

如果发现企业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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