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天然孳息的归属(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30条)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本条好理解,直接举例说明:

张三向李四借款而将自己的一批母鸡质押给李四,不出意外母鸡每天会产蛋。

第一款说的是李四可以收取鸡蛋(如果约定不能收取那就不能收取,意思自治优先);

第二款说的是,李四收鸡蛋每天可能要花300元的人工费,将收取的鸡蛋从鸡舍拉到鸡蛋房。那这部分费用是可以从卖鸡蛋的钱中优先扣除的。

这里扩展一个质押物的毁损灭失的问题,如果质权人尽到了合理保管、保存、保护的义务。现在假设鸡得了病死了,保险公司给赔偿了,质权人对赔偿款享有质权,即效力及于物上代位金。

关于什么是孳息,请参考作者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321条「孳息」。

民法典天然孳息的归属(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30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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