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生产队(生产队人七劳三)
对人民公社历史有所了解的人,对“人七劳三”这一说法并不陌生,它是生产队采用比较多的一种分配方法,即人头(基本口粮或供给)占70%,劳动工分(工资)占30%。也有执行“人六劳四”或“人五劳五”的,国家并没有对这个比例做出硬性的规定。
“人七劳三”的分配制度里面包含着“按劳分配”的成份,更多地是则是共产主义成份,照顾到五保户、困难户、军烈属、病残户,具有平均主义的特征,这会不会影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其实这个问题在生产队时期就已经被人们所认识,毛主席也并不赞成“人七劳三”,他也试图改变这一比例,他比较赞成的分配比例是“人五劳五”。
1958年10月24日,毛主席听取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副主任陈正人等人汇报农业协作会议的情况,谈到公社的分配,他倾向于供给和工资各占一半的分配方法,对供给占比较大的问题,他说:
“吃饭不要钱,是供给制,工资还是要按劳取酬。现在就不要按劳取酬了,那也不行;工资差别太小了,也不妥当。同样,干部工资像过去差别很大,那不行;但是一下子搞得太小,没有差别,那也不行,不能持久。实行供给制,劳力多人口少的户收入减少了,估计有百分之二十五左右,有没有那样多?能不能不让他们减少收人?”
1959年1月25日,毛主席阅新华社编印的《内部参考》刊载的关于广东新会县一些人民公社在发放第一次工资后出勤率、劳动效率为什么普遍下降的报道,报道分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分配比例不合理,供给部分和工资部分的比例一般是六比四或七比三,供给部分过多,工资部分太少。毛主席对报道的内容十分重视,作了批示: “此件极有用,请印发到会各同志阅读,想一想,研究这个问题。”
1960年10月27日,毛主席阅中共中央办公厅编印的《情况简报》刊载的河北省委书记处书记阎达开关于农村口粮标准、办好食堂和分配等问题的口头汇报的要点,阎达开对分配问题说:“今年分配要卡住两个"三七开”一是总收人的百分之七十分给社员,二是分给社员的部分中工资占百分之七十。”毛主席做出批示:
“此件印发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第一参考。”
1960年11月3日,毛主席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稿,指示信关于分配问题的要求是: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供给部分和工资部分三七开。毛主席在指示信稿说“在现阶段,人民公社分配的原则还是按劳分配”的“在现阶段”之后,加上“在很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今后二十年内。”
1961年3月15日至23日,毛主席在广州主持召开有各中共中央局书记,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参加的中央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这个条例草案,主要的规章制度是恢复了高级社的,但人民公社的有些制度也保留下来,如三七开等。在分配问题上规定了实行三七开,事实上不劳动者也可以食。可以考虑打破过去三七开的框框,全部实行按劳分配,用公益金和公益粮补贴困难户。
1961年3月22日,毛主席阅陈伯达报送的材料《一些社员和干部对于按劳分配问题的意见》,材料反映:河北霸县的一位贫农说,不按劳分配,干活没有劲。霸县的一个贫农小组的代表说,实行按劳分配,社员干活就出力了。实行按劳分配,大伙也会帮助困难户,因为那种帮助是明的帮助,他们要领这份情。广东高鹤县的一位贫农说,实行供给、工资三七开,不光劳动力多的拥护,就是我这劳动力少的也拥护。因为不实行三七开,工分不值钱,劳力多的就不好好生产。毛主席对材料做出批示:
“这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必须迅速解决。”
1961年4月9日,毛主席与湖南省委书记张平化谈话,了解湖南群众对“六十条”(条例)的反映及整风整社的情况,对于供给制问题,他说:
“供给制,是多劳多得,还是多劳不能多得?是平均主义问题嘛!从前我们总认为郑州会议解决了问题,搞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价值法则、等价交换这一套。而到现在不但没有解决问题,供给部分还占百分之三十,这太多了,这就违反了价值法则。”
同张平化谈话之后,毛主席听取胡乔木汇报在湘潭韶山公杜调查的情况,胡乔木说:韶山各大队讨论“六十条”时,群众最关心的有三个问题,一是超产奖励,二是分配制度,三是食堂问题。谈到分配问题,毛主席说:
“现在不是"顺三七"、"倒三七"的问题,而是包五保户、酌量照顾困难户的问题,其他通通按劳分配。”
1961年6月8日,毛主席主持召开有各中共中央局第一书记参加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谈到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问题,他说:
“供给制三七开的办法,也是不能搞的。管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你们、伙夫、马夫讲的,拿到群众中行得通才行。违反客观事物的规律,硬去实行,要受惩罚。”
1961年6月12日,毛主席主持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全体会议,在谈到整风问题时,他说:
“今年三月的广州会议启发了思想,解放了思想,搞了个‘六十条’,但是解放得彻底吗?还不彻底,什么三七开呀,食堂问题呀,粮食问题呀,还有些别的问题,没有解决……现在是一个教育干部的问题,不教育干部我们毫无出路。我看从现在开始,用‘六十条’(城市也要搞若干条)长期教育干部,没有几十年不能教育好。”
1961年11月16日,毛主席在南京同江苏省委领导人江渭清、陈光谈话,了解江苏的工农业生产等情况,陈光向毛主席提出建议:现行的农村口粮分配办法,不利于节制生育。一个小孩一生下来,就能分到成年人的口粮的一半,有些人家就靠生小孩来多得口粮。将来是否可以采取分等定量分配的办法。
因为“人七劳三”自身所存在的弊端,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由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并没有对分配比例做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出现“三七开”这样的表述,而只是划定了一个分配的框架:
“生产队对于社员粮食的分配,应该根据本队的情况和大多数社员的意见,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的办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不论采取那种办法,都应该做到既调动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职工家属和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
这个框架的大原则仍然是供给 工资的模式,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又体现了一定共产主义的特征,只所以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比例,正是充分考虑了千千万万生产队的差异,以便保持政策执行时的灵活性,不同的生产队根据自身的条件灵活地执行不同的分配办法,给制定适宜的分配办法留足了调整和选择的空间。
“人七劳三”这一伴随着人民公社而产生的农村分配模式,存在一定超越时代的理想化因素,因此毛主席也在一直试图进行纠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于发展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因素与共产主义因素之间寻求着平衡,现实中的分配办法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供给与工资的比例不尽相同,尽管有各种不如人意的地方,但它体现出来的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意图,永远散发着共产主义的光芒和人道主义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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