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自己辞职有什么规定(不懂劳动法也没事)
一大早起来,看到一个小伙伴在后台询问我关于辞职的问题,这名小伙伴表示,他目前在一家很小的企业工作,因为考虑到职业发展的问题,想要跳槽到大公司发展,便向老板提出了辞职,谁知道被老板以“公司人手不足”为由拒绝了,问我自己该怎么办?
当下我就直接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丢了出来,让他跟老板沟通的时候保持录音状态。
这么做一方面是想看老板的反应,另一方面是有助于他到时候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毕竟凡事都需要讲求证据,部门老板在员工面前是这一种态度,到了劳动行政部门面前又是另一种态度。所以,为了让自己说的话有信服力,能否提供证据至关重要。
试想想,当老板再劳动监察大队面前止口否认自己没有不批员工辞职报告时,员工此时在一旁默默的播放着两人对话的过程,你说这个时候劳动行政部门的人会相信谁说的话?
错误的离职方式实践中,部分性格比较激进的朋友,在提出辞职被老板拒绝后,会选择比较暴躁的方式,选择直接收拾东西走人,干脆连当月的工资都不要了,但这种做法其实很不妥。
凡事都是双面的,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很大程度的保障了职场人的基本权益,但职场人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式员工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就是职场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之一。
而如果因为老板拒绝审批辞职报告,就毅然决然地保持着“我不要这个月薪水”的念头当场走人,这么做不但让自己做了一段时间的白用功,还很有可能面临着被公司申请仲裁索赔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这里有个大前提,就是公司得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擅自离职的确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就申请仲裁的话,那么基本上不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正确的离职方式职场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员工跟上级领导沟通,表达自己想要辞职的意愿,在获得领导的同意后,向公司人事提交辞职报告,紧接着通过层层审批,最终公司安排相关人员与离职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
这是非常理想化的状态,但现在很多公司迫于资金紧张的问题,通常都不会招储备干部,有的公司干脆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个员工都有自己明确的分工,这么一来就会搞的员工想请个假都难,就更别提离职了。
一下子以人手不足为由拒绝,一下子以暂未招聘到合适的顶岗人员拖延,一来二去本来人家都已经拿到其他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了,结果因为没能在既定的时间内报到,白白失去了一次工作机会。
所以面对“辞职老板不批”的这一现象,我们通常都会建议用户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所在地送达《辞职通知书》,在封面协商一个大大的离职报告,然后保留好我们寄出去的回执,只要确认公司收到,那么从签收之日起往后推30天就可以离职。
若是辞职公司要扣发当月的工资,又或者是拒开离职证明来作为威胁,那我们完全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只要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吃亏的总会是公司。
总结如今的社会,不但求职者找工作是一件难事,就连职场人想辞职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实,很多想辞职的人会觉得辞职难,主要还是因为对《劳动合同法》里面的一些常见法规不熟悉,只要熟悉了,其实辞职还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大多数公司的人事都会懂一些比较常规的法律问题,而只要他们一发现劳动者不懂法,那么就会尝试告知劳动者错误的法律规定,比如不久前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向公司提辞职,就别告知劳动合同没到期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
这种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不合法的规定,硬是将我那朋友的弟弟吓住了,最后还是我替他出面向公司交涉,才让他如愿以偿的辞职。从这方面也可以知道,懂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一些基本的规定,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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