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实施了吗(个人破产法实施)
在中国,企业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获得法律保护和银行支持。但个人如果破产,等待他们的只有无穷无尽的追债威胁。
随着个体经济在中国越来越活跃,个人破产法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它一方面是中国政府针对创业和消费促进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也代表着中国的政策制定者对于个人借款人更加宽容和信任。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依法免除债务,是不是意味着欠钱不用还?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逃废债的合法手段?
深圳发布规范个人破产申请指引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时应充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在面谈辅导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不符合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对个人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
2021年3月,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施行,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
此前在2021年7月,深圳市民梁某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个人破产法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在该案中,债务人梁某2018年创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其资产不足以清偿为创业所欠债务。深圳中院受理梁某个人破产申请后,进行破产重整。
按重整计划,未来3年,梁某保留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费用,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本金将100%清偿,利息、违约金等免于偿还。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随着近些年来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提出提供了制度条件。
此前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
在个体经济活跃的地区,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受破产企业连累而背上债务、成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从业人员等,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寻求帮助。
国内首例被认为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是”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政策落地,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并建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也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不是“老赖”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相关《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
《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想要申请个人破产,需要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标准,首先得居住在深圳(不要求深圳户籍),并且连续缴纳三年社保。
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3-5年的免责考察期。期间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经法院裁定认可,才可以免于偿还剩余债务。
重点注意的是,债权人也要签字同意。如果出现隐瞒资产情况,本来可以还钱却不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免责的裁定,让债务人继续还款,而且是无期限的。
申请成功的破产人虽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不用东躲西藏跑路,但在考察期内,他们的一些个人权利被限制,不能过高消费、买房买车,子女无法就读价格偏贵的私立学校,离开居住地和出境还要经过批准。
个人破产法保护债务人,并不是说债务人申请了个人破产,就不用还钱了,而是给债务人一个赚钱还款的机会,同时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
所以,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击逃废债的法律武器。
我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要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不要将个人破产等于破产免责。实际上,个人破产过程相当于是还款的过程。
对于想还款但没有还款能力的人来说,如果一味地施加压力,很可能会导致债务人作出跑路等极端选择。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在免责考察期期间债务人依旧需要偿还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讲不仅能收回一部分钱,还能避免债务人的极端选择。
随着个人破产合法化的到来,大家对于创业的热情定会高涨,同时也会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带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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