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头鹰破亿(总价值7.5万的猫头鹰)

杭州网 见习记者 王潇雨 通讯员 徐志刚 ,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猫头鹰破亿?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猫头鹰破亿(总价值7.5万的猫头鹰)

猫头鹰破亿

杭州网 见习记者 王潇雨 通讯员 徐志刚

5月13日上午,在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磋商后,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萧山区林业水利局与赵某等7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赵某等7人当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这成为浙江省完成的首例野生动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这是一个怎样的案件,要从2017年说起。

濒危野生猫头鹰,成为“盘中餐”

从2017年11月23日到2017年12月25日之间,赵某等7人在萧山义桥、钱江农场等地,以营利、食用等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共同导致5只猫头鹰被宰杀死亡的结果,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让我们看看事情发展的利益链。

2017年11月23日下午,赵某经缪某微信联系介绍,在萧山区义桥镇田某油漆店内,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出售给田某活体猫头鹰一只,后该活体猫头鹰被田某宰杀食用。

2017年11月29日下午,赵某在萧山区钱江农场731部队农副基地丹悦机械有限公司内,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出售给吴某活体猫头鹰(其中一只送到时已死)二只,后被吴某宰杀送人。

2017年12月24日下午,诸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后,赵某以人民币450元价格出售给诸某活体猫头鹰一只,后按照诸某要求将猫头鹰一只送至萧山区新塘街道萧东陶瓷市场附近转交给方某,该猫头鹰在方某家中死亡。

2017年12月25日下午,陈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后,赵某在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塘新线路口华丰桥附近,以人民币72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活体猫头鹰一只,后该活体猫头鹰被宰杀吃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如赵某等7人,所犯的行为就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野生动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损害案件时有发生,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较大的破坏。

但是,目前违法行为破坏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缺乏鉴定评估体系、索赔主体、修复赔偿等,没有体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产生的功能价值,缺少违法行为人对受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行为。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野生动植物领域内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赵某等7人的违法行为,是严重的生态破坏行为,会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8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5月,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中明确提出,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后,省政府及各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相应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

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针对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明确具体索赔主体;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损害承担,上缴国库

本次磋商是杭州市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践,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作为赔偿权利人牵头组织实施,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萧山区林业水利局等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严格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由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落实了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5只猫头鹰,经当事人描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领角鸮。

猫头鹰是鸮形目鸟类谷称,无论是领角鸮还是其他猫头鹰,均为鸟纲鸮形目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案7位当事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造成5只猫头鹰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危害地区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损害,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例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鸮形目动物基准价值每只3000元”之规定,测算单只猫头鹰整体价值15000元。

赵某等7人非法收购、出售导致5只猫头鹰死亡,应共同赔偿7.5万元,上缴国库,国家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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