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加女方字离婚时该如何判(以案普法男方婚前买房)
斯滕伯格曾提出爱情三角理论,将恋爱中的要素提炼成了亲密、激情和承诺三点,而这三点当中,承诺便是彼此喜爱的两人对爱情的表示忠诚和责任心的契约,而这便是婚姻。而为了表示彼此的诚意,在结婚时有的家庭便会将一些财物赠送给即将成婚的新人,将这一财物放在双方的名下,比如房产。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不可能被财物所束缚,当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时,若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案例回顾】
湖南某地便发生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2000年的一天,孙女士在一次偶然的相遇下认识了刘先生,并在这次相遇之后二人之间互生情愫,随后开始了一段为期四年的恋爱长跑。2004年,当他们二人觉得彼此感情积累得很深厚时,便有了结婚组建家庭的想法,随后二人也分别见了双方的父母,得到了家里人的认可。
在确定双方都有结婚的意向后,刘先生的家人便出资购置了一套百平米的大房子当做二人结婚时的婚房,房款以及之后的贷款都是由他们父子来承担,此时房屋产权上登记的也只有刘先生与其父子二人。
2004年,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孙女士与刘先生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也举行了婚礼的仪式,至此,二人便成为了一对新婚夫妇。有了自己的家庭,也住进了刘先生父母购置的房子里,新婚的生活让二人对未来充满了向往和憧憬。尤其是在2005年,为了表示对女方的诚意,这套房子的产权登记上便添加上了孙女士的名字。
一开始他们的生活也过得很甜蜜,只不过在之后的日子里夫妻二人却因为房产证上存在了公公的名字而发生了矛盾,孙女士强烈要求将公公的名字除去,而她的这一要求遭到了刘先生的拒绝,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在一次又一次的争吵中逐渐走向了破裂,孙女士随后提出离婚。
2022年5月,在确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后,因双方无法就房产归属达成协议遂起诉至法院,孙女士要求法院对房产的归属进行判决。
经审理,这套房产为刘先生父亲在其结婚前购买并提供的婚房,其中房屋的购买以及事后贷款的偿还均由刘氏父子承担,至事发时,该套房产尚有20万余元的贷款没有还清。在夫妻双方结婚后,孙女士作为刘家人的儿媳获得了该房产的部分份额。
庭审中,刘先生愿意补偿5万元给孙女士,但因为孙女士对该房产未进行出资,不同意其享有该房产的份额。而孙女士则表示,房产证上有其名字,应当获得房产的部分份额。
【以案普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涉及的房产系男方家庭在婚前购置的,且婚后由男方家庭承担房产的贷款偿还,在未将孙女士的名字署名在房产证之前,这套房产可以认定是刘先生父亲对其子女的赠与,但房产证上存在刘先生与其父亲的名字,这套房产也就属于刘先生父子二人所有。婚后,男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对房产的部分产权进行了赠与,使得孙女士也获得了该房产的部分产权。
房屋权利的取得一般是以产权登记为准,若是在婚后添加上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此时,这套房产便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对房屋产权分割的书面协议时,孙女士因婚后受赠所得房屋部分产权,在离婚时就可以对这部分产权进行分割。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房屋作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的居住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房屋贷款便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对于这一债务也应当予以分割处理。在本案中,房屋贷款尚有20万余元尚未偿还完毕,那么在对产权进行分割时,债务也应当按照相同的份额进行分割处理,孙女士也应当承担剩余部分的偿还义务。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该房产归刘先生父子所有,孙女士获得房屋折价款1/3的份额,同时也承担剩余房贷的1/3,贷款部分在可获得折价款中进行扣除。最终孙女士获得房产证中的21.6万元。
(《以案普法: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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