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太经销商怎样(方太电器经销商卷款跑路)

年前,经销商以价格要上调催着支付全款,年后店撤了、人跑了、货没送。

今年1月,市民悠悠(化名)和其它60多名消费者,在昆山红星时代家居广场内的方太品牌电器店的110万元订单或打了水漂。经销商不知所踪,提供经营场所的家居广场和授权经销的品牌方是不是要对此负责?

方太经销商怎样(方太电器经销商卷款跑路)(1)

年前催着付款年后老板跑路

几年前,市民悠悠在昆山帮父母买了一套毛坯房。去年国庆节期间,装修接近尾声,便在昆山红星时代家居广场内的方太品牌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灶具和一台油烟机,当场支付定金1000元,讲好送货时再支付全款,送货时间可以由客户决定。

2018年12月10日,悠悠并没有提出送货,但方太经销商吴梦却打来电话,要求她支付全款。正当悠悠迟疑之际,吴梦告知,

2019年1月,方太品牌电器价格将全面上调,届时再以较低价格出货,财务没法做账。

为方便方太做账,悠悠当天付清了全款,共计8616元,并开具发票。送货时间还是等悠悠指令,随时发货。

今年1月6日,朋友突然告诉悠悠,方太店老板跑路了。悠悠立即赶往红星时代家居广场二楼的方太电器店,眼前的一切令她震惊,上个月还人流如织的店铺已人去货空,展台上的所有样机不知被谁拆走了,留下一个个黑洞,面板上写着:“老板跑路,尽快报警!”

方太经销商怎样(方太电器经销商卷款跑路)(2)

当天,悠悠在红星时代家居广场客服的引导下登记了自己的损失和联系方式。随后,悠悠报了警,并去当地派出所陈述了事件经过。

60多位消费者110万元被卷走

悠悠告诉记者,受害者自发组成了维权群,群内有60多位受害者,初步统计损失货款总计110万元。受害者多数都付了全款,最多一位受害者货款将近10万元,其他的多者三四万,少者万八千,可能还有不知情的消费者,无法统计。

许熙(化名)也是在上海工作,在昆山买房的“省际通勤族”中的一员,他购买的方太电器共计15096元。在他出具的定/销货单上,可以清楚看到如下规定:

供货方不能交货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供货方逾期交货的,购货方可要求供货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货款的0.3%*逾期天数,违约金不超过定金的两倍。

“红星与方太也磋商过多次,始终拖着没结论,”悠悠坦言,

很多受害者家里都装修好了,就差装电器了,耽误入住时间,对大家的损害更大。

对此,红星时代家居广场与消费者协商并承诺分批送货,春节前已经送出7户。同时已对原有经销商的展厅样品等物品做出处理。但春节后消费者再与红星时代家居广场协商时,对方以多种理由搪塞,拒不送货。

许熙告诉记者,“3月1日消费者们分别接到红星电话,要求消费者另外再承担货款的30%,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

方太经销商怎样(方太电器经销商卷款跑路)(3)

红星广场和方太均无回应

记者通过公开查询发现,方太商铺所属公司名称为昆山市周市镇厨冠建材经营部,2013年4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梦,经营场所为周市镇红星时代家居广场二楼B8063号,经营范围是整体橱柜及厨房电器销售。登记状态为“在业”。

而受害人提供的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开具的“授权书”上写明——授权吴梦在昆山美凯龙商场开设方太电器专卖店,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据此,吴梦的授权已经过期。

就此记者拨打了吴梦的手机,但显示已停机。

记者多次致电方太总部和红星时代家居广场,截至发稿时,两家均无回应。

目前,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

方太经销商怎样(方太电器经销商卷款跑路)(4)

经销商跑路,谁对消费者负责?

经销商跑路了,品牌总部和商场有无责任赔付消费者损失?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

从《合同法》看,经营者已违约。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的电器购销合同若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对签约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前提下,拒不按约履行交货义务的,应属于违约。消费者可依据购销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商场应该担责。”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维江律师认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由于跑路商家租赁红星的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在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找不到商家主张权利时,可以向红星,即场地的出租者主张。

至于方太品牌总部是否要承担责任,杨维江认为由于跑路商家和方太是两个独立运营的实体,商家的行为仅代表其自身的意思,和方太并不存在委托或代理的关系,所以消费者很难向方太追索责任。

对此,有消费者指出:“经销商和方太总部是签订了‘授权书’的,两者没关系说不过去吧?”

杨维江解释:“方太和商家一般是买卖关系,商家拿了货卖给消费者赚个差价。”

葛志浩律师同样支持方太总部和消费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他补充,“如果方太总部作为合同的签约方或担保方,则可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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