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

野生动物是指天然分布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种或其种群。出于保护管理和科研等目的,人工驯养但尚未形成明显遗传变异的动物种或其种群也被称为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属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哪些动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保护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的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和省级政府规定重点保护的种类。这类动物的名称都在国家和各省份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但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并不太多,有的也不很普遍 。如各种鹿、熊、猴、灵猫、牦牛、麝、孔雀、勺鸡、锦鸡等。另一类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国家林草局已于2000年公布了这类动物的名单,总共有1700多种,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种类比较多,如貉、麂、果子狸、麝鼠、山鸡、雁鸭类、鹧鸪类、蛙类、蛇类及一些经济昆虫类等百余种。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除外)也分别列为国家和地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1)

牦牛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2)

果子狸

“三有”保护动物:

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如:红嘴鸥

野生动物的保护分为几级?

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分为国家重点保护(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国家二级保护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物种)、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儒艮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3)

亚洲象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4)

朱鹮

什么是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是指属于我国特产稀有和我国很少或濒于灭绝,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已逐渐减少的在经济、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统称为珍贵动物。通常分为3类。第一类:我国特产稀有或世界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珍贵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虎等。这些动物应严禁猎捕,如因特殊需求,需经林业部(现为国家林业局)批准,才能猎捕。第二类:数量较少,有绝灭危险或分布地区有限而经济价值高的珍贵动物,如大天鹅、小天鹅、白鹳等。这些动物,应禁止猎捕,如需捕捉,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第三类:目前尚有一定数量,但正逐渐减少的珍贵动物,如黑鹳、卷尾鹈鹕、金雕等。保护珍贵动物是衡量科学文明和进步的一个标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保护,否则有灭绝的危险。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5)

大熊猫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6)

卷尾鹈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如何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在今年二月联合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上述物种中,686种为陆生野生动物,294种和8类为水生野生动物。与原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月首次发布的原《名录》相比,新《名录》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在原《名录》所有物种均予以保留的基础上,将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二是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白颊长臂猿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7)

丹顶鹤

发现受伤、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如有发现受伤、迷途动物,应及时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报告,让专业人员进行救治,不要擅自带回家中救治饲养,更不能捕杀。由于受伤动物大多为老弱病残体,极易携带或产生病菌病毒,应避免对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必要的危害。如发现非法运输、销售、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理部门举报。

END

来源:本溪林业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专栏)(8)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