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内容摘录及解读)
导语
在加油站相关法律法规中,很多加油站忽视大气污染方面的规定。因此,不少加油站因为违反大气污染方面的规定受到其主管部门的处罚。
例如,山东路油油气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二加油站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主管部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对其作出处罚罚款2万元。
再如,山东大唐油气有限公司淄博第八加油站因涉嫌未按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合法经营的前提是知法。今天,推荐中化石油专家对《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重点内容的解读,期望对你有启发。
重点内容
摘录及解读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加油站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考虑了油品销售企业对加油站VOCs排放控制的相关建议,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可操作性,增加了部分控制要求和排放监测项目,有利于企业理解VOCs排放控制具体技术要求,加强自我管理,促进加油站VOCs进一步减排。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01
扩大了适用范围
01
本次修订将加油站销售的乙醇汽油和M30以下的甲醇汽油也纳入管控范围,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02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应及时变更。
02
基本要求
01
应建立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测试校核、系统参数设置等技术档案(沟通厂家、承建商)。
02
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管理、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并记录留档(加油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频次:1次/季度,若污染治理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03
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或采样测试平台(沟通厂家、承建商)。
解读:
新标准融入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一些要求,重点包括自行监测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销售公司2021年的1号文里明确了这些要求,各油库、加油站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许可证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管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及提交、信息公开等证后管理工作。
03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
01
对卸油阶段油气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操作规程要求(此项需纳入卸油操作规程中)
- 卸油时应保证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
- 卸油前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应与油品运输汽车罐车和埋地油罐紧密连接,然后开启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再开启卸油管路阀门进行卸油作业。
- 卸油后应先关闭与卸油软管及油气回收软管相关的阀门,再断开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
02
所有油气管线排放口应按GB 50156的要求设置压力/真空阀,如设有阀门,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未安装压力/真空阀的汽油排放管应保持常闭状态( 2020年重点开展过此项工作:应急排空管手动阀门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并铅封,应急开启后应及时报备,做好台账记录)。
04
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01
油气管线和所连接的法兰、阀门、快接头以及其他相关部件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应保持密闭,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 。
02
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不应有油气泄漏。
解读:
根据原储油库标准中的相关限值规定,参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增设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排放限值,这一项可能成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检查重点。
05
加油油气排放控制
01
增加了加油油气排放控制与车载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兼容的要求
当辖区内采用ORVR的轻型汽车达到汽车保有量的20%后,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兼容GB 18352.6要求的轻型车ORVR系统。
02
对油气回收管线提出集液器凝结液密闭回收要求
油气回收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1%,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坡度要求的可设置集液器,集液器的凝结液应能密闭回收至低标号的汽油罐中
06
在线监测系统
01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解读:
部分在线监测技术要求难以操作。原标准在线监测系统密闭性、管线液阻等监测要求,国内外仪器制造企业普遍反映难以实现;原标准缺少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组件性能指标要求,压力监测设备、流量监测设备、浓度监测设备等均未提出量程、精度具体性能指标。因此有必要对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进行充实完善。
02
应能监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的压力、油气温度(冷凝法)、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时间等(一些单位认为加油站后处理装置管理不好实际上相当于排放口,有额外排放风险)。
03
增加了两条非强制性要求。
- 在线监控系统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机内/外(加油区)、人工量油井、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等处安装浓度传感器监测油气泄漏浓度。
- 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区附件、人工量油井、加油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测用高清摄像头,连续对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进行视频录像并存储。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现有视频设备,视频资料应保持3个月以上以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预留接入到环保管理平台的条件。
04
修改了在线监测系统预报预警条件,删除了通过数据能够分析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油气回收管线的液阻的要求。
- 在线监测系统对气液比的监测:在24 小时(自然天)内,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到任一条加油枪的有效气液比(每次连续加油量大于等于15升)小于0.9或大于1.3的次数超过该枪加油总次数的25%时,系统应对该条加油枪预警,连续7天处于预警状态应报警;或有效气液比小于0.6或大于1.5连续超过24小时(自然天)时应报警,并存储、发送对应加油枪的状态、参数等信息。
- 如当日某加油枪加油次数小于5次时,在线监测系统不对该加油枪进行气液比预警和报警判断,并与次日加油次数进行累计,直至大于等于5次后再进行气液比预警和报警判断。
- 在线监测系统对油气回收系统压力的监测:在线监测系统应以不大于30s采样间隔监测分析油气回收系统压力状态,在24小时(自然天)内,在线监控系统监测到的系统压力与大气压差值(表压)处于(-50~50)Pa范围内的连续时间超过12小时,系统应预警,若连续7天处于预警状态应报警。
- 在线监控系统可以不大于30s的采样间隔监测加油站内的挥发性有机物,当浓度传感器监测到的浓度大于等于4000 μmol/mol时,则判断该处可能存在系统油气泄漏情况立即进行预警,当连续7天处于预警状态应报警;当监测到的浓度大于等于8000 μmol/mol时应立即报警。
07
油气处理装置
01
油气处理装置启动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 150Pa,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0—50Pa(修改了油气处理装置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建议值)。
02
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距地平面高度不应小于4 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口应设阻火器。油气处理装置回油管横向地下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
03
油气处理装置在卸油期间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04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加油站规模、年汽油销售量、加油站对周边环境影响、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自行确定油气处理装置的安装范围。
解读:
销售公司的管理思路是根据属地要求来决定是否安装三次油气回收设备,因为油气处理装置安装必要性争议较大,一些单位认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的主要方案是密闭回收而非油气处理,加油站后处理装置管理不好实际上相当于排放口,有额外排放风险。
08
单独设立“大气污染物监测”一节明确相关监测频次和指标
01
加油站应按照有关法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1118、HJ 819等规定,依法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
02
在线监测系统应每年至少校准检测1次。
03
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应满足表中要求。
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
解读: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中的相关要求,增设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04
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应小于标准中规定的最大压力限值;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
05
增加了附录C中对一个真空泵带多条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的要求:如果有其他加油枪与被检测加油枪共用一个真空泵,气液比检测应在其他加油枪都没有被密封的情况下进行。对于“一泵带多枪(<4把枪)”的油气回收系统,应在至少2把加油枪同时加油时检测;对于“一泵带多枪(≥4把枪)”的油气回收系统,应至少在4条枪同时加油时分别进行检测,且被检测的加油枪比例应不少于50%。
06
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1小时平均浓度值应小于等于25g/m³ 。
07
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及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监测频次与液阻、密闭性和气液比监测要求相同(参照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要求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 μmol/mol。
09
新增了超标判定条件
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
01
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和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检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现场测得的检测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02
新增了加油枪气液比的超标判定条件,但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加严。
10
实施时间要求
01
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卸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
02
2021年4月1日起,新建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
03
2022年1月1日起,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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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01
修改了油气回收系统技术评估的具体要求。
02
增加了附录B中对非联通埋地油罐密闭性检测要求。
03
删除了附录D中对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检测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20℃进行的要求。
04
修改了原标准附录E在线监测系统压力和气液比校核方法,变更为附录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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