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的比例(物法课堂16)
前段时间,很多朋友问“人防车位”的问题。对此,老周基本上就“屏蔽”了,因为现阶段人防车位问题比较“纠结”,主要纠结在于“产权问题”、其次纠结于“收益问题”。
恰好,这两天在头条上看到近期关于“人防车位”的法院判例及专业律师的点评,有点小兴趣就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搜索、查询和学习,今天就介绍下这方面的内容。
特别声明:今天内容,纯属摘抄学习,不属于原创。
一、关于“人防车位”的产权问题
1、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和观点
关于“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因其特殊用途及防空法历史渊源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的权属进行明确。反馈到现实中,司法界对此裁判的观点也不一样,目前存在的主流裁判观点有以下三种:
- 1、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投资者享有收益的权利
- 2、人防车位归投资者所有
- 3、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投资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备注:这里的投资者,可能是开发商,也可能是业主(即:单一产权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多产权建筑物的全体业主)。
2、法院判决的依据
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有以下:
-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备注:民法典生效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是如此规定)
-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目前的主流判决和观点
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投资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谁是投资者、谁享有人防车位的收益《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所以,判定多产权建筑物(住宅、公寓等)的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即:出租人防车位的租金、停车费等)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主要是看开发商是否将“人防工程”的建造费用、“人防工程”的面积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另外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如果:《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中明确显示“人防工程”未进行分摊,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决人防车位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对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本身就保留地下室停车位的产权(未对地下室停车位的面积进行公摊),人防车位通常是没有争议的。
有争议的情况,主要是开发商将地下室的建筑成本、面积进行了分摊,地下室及所有的停车位都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这时人防车位就有争议性了,至于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就看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证据及证明力了。查询相关文章,有专业律师建议如下:
- 1、引用法律和举证证实小区人防设施是国家强制建设的小区配公共设施,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人防地下室不属于《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鼓励性人防工程,由此也就不属于此条谁投资谁受益的享受范围。
- 2、要引用法律和举证证实小区业主才是小区人防地下室的最终投资者、管理者、使用者,只有小区业主才是《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格主体。
- 3、要引用法律和举证证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条款中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此条款无效。
- 4、对于一些证据被开发商掌握或属于相关职能部门掌握的相关证据,业委会难以调查取证的,业委会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请求法院进行调查,以此来证实自已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主张。
备注:最后一条,主要指“由开发商自己证明其对人防车位独立投资、成本独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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