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的民法典哪个版本最好(法学界大神张明楷)

杨立新的民法典哪个版本最好(法学界大神张明楷)(1)

3月5日至4月2日,由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加共同主办的“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为四面八方的小伙伴推出了13堂精彩绝伦的法学大课。

讲座中,各位名师金句频频。经“教授加”授权,“北大法律信息网”将“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内容摘编及教授经典语录以连载形式奉送。本期推送教授们的经典15句汇总,小伙伴们快来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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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经典15句

1.部门法的适用有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是预判的形成;第二是对法条的解释;第三是对案件事实的归纳;第四是符合性的判断或者说最终结论的形成。

2.解释都是从直觉开始的,但直觉具有二重性,既可能是正义的,也不能是不正义,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有一个好的直觉。

3.遇到案件或法条形成了直觉时,一定要反省自己的直觉,反思自己的预判,不能固执地坚持先前的直觉与预判。

4.学法律的人在平时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去训练自己的正义感,训练自己的直觉,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好的直觉,有了好的直觉,就有好的预判,有了好的预判,就有了正确的方向。

5.怎么样才能有一个好的直觉?比如说,要善于观察社会,观察一般人,要了解一般人的观念,要看很多书,了解很多的学术观点;同时自己一定要有正义感,思考案件怎么样处理最妥当.最合适.最公平.最正义。

6.不要去揣摩立法原意,不要总是依赖司法解释,要发挥解释的主观能动性。

7.如何避免法条解释的形式化,最核心的有两点:第一,要知道法条的目的何在;第二,要正确对待自己形式化的前理解。

8.对任何法条的解释都具有多种可能性。对任何一个法条.法条中的任何一句话.一句话中的任何一个词,都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没有哪句话只能做出一种解释的,只有想到了多种可能性,才可以在多种可能中间挑选一个最合适的解释结论。

9.事实的归纳一定要以犯罪成立的条件为指导。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归纳,要以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为指导,不能离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随意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10.事实的归纳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犯罪是由不法和责任组成的,先有不法,然后才看行为人对这个不法有没有责任。

11.事实的归纳要全面,不要把案件事实固定化;案件事实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有不同的属性.不同的侧面。

12.事实的归纳要精细,不要抽象地去讲一个案件事实,一定要按照构成要件要素的要求进行精细的归纳。

13.符合性的判断,并非要求案件事实和刑法规定一模一样,而是要求案件事实不缺少法条所要求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很多犯罪都会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想象竞合的情形很多,不要把犯罪之间的关系都变成对立关系。

14.在符合性的反复判断的过程中要把握两点:第一,对法条的解释不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第二,不歪曲案件事实。这两点做到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反复判断,反复将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

15.在得出结论后,一定要思考得出的结论究竟妥当还是不妥当,好还是不好,对一般人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等等,要比较和权衡,经过比较和权衡之后,觉得没有问题,那就放心大胆采用这个最终结论。

刘宪权经典15句

1.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从本质上仍然是“一点论”,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内容的应有之意仍侧重于“不定罪.不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并不为过,这就是理论上人们通常所说的刑法是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的渊源。

3.“刑事看行为”是因为刑法判断的是一个人在主观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刑法所规范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关系侵害比较严重的行为,所以刑法将其调整的“触角”前伸,只要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可能的侵害,我们就有可能将其纳入到打击的范围之内。

4.“民事看关系”是因为民法强调“实际侵害”。民事侵权行为中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这足以证明,民法侵权行为中并没有可能侵害的问题,也即所有的民法侵权行为都必须对他人的权利造成实际的侵害。

5.从立法层面而言,其他法律不能保护的,就应该由刑法来保护。“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只适用于立法层面。在司法层面,我们应坚持刑事优先原则,而不能随意用“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这句话。

6.刑事立法者都是有智慧的人,但人的智慧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中犯罪现象的变化是无限的,要求立法者有限的智慧完全适用犯罪现象的无限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需要不断完善。

7.立法是有原意的,改变立法原意只能通过立法本身。立法.司法解释只能阐释或者拓展立法原意。在立法存在问题时,若司法解释作出了与立法相矛盾的解释,必要时我们仍应执行司法解释。

8.随着信用卡虚拟化趋势的加强,“盗窃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逐渐被“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情形所取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规定的法理基础已不复存在。我们可以通过适用司法解释而将刑法该条文虚置。

9.同行为不同罪,同行为不同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违背的。

10.新型支付方式下,时常会发生行为指向的对象与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遵从“刑事看行为”的理念,以行为指向的对象作为定性的依据。

11.人类社会的四次工业革命,不仅提高了生产力,改变了生产关系,而最主要的是改变了我们的思想。而思想的改变又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12.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认为人工智能只是石器时代的一块石头。普通智能机器人.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确实只能作为犯罪的工具,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不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13.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从 “机器”的因素逐步弱化到“人”的因素渐进增强,从替代人的手足到替代人的大脑,这种变化毋庸置疑会对刑事责任的发展产生影响。

14.ATM机既不是机器也不是人,而是机器人。如果利用机器人“人”的认识错误获取钱财,构成的是诈骗罪。如果利用机器人的“机械故障”获取钱财,构成的是盗窃罪。

15.行为人对“违法违规”的“明知故犯”以及对行为的“故意为之”,不能与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明知”相提并论。

周光权经典15句

1.防止错案应程序法.实体法并重,缺少实体法的研究会导致程序的运作没有依托。

2.对中国刑法学来说,在近年体系性思考被特别强调的背景下,如何注重问题思考或者实现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的兼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引自周光权:《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

3.客观主义不等于客观归罪,不意味着有外部行为及其实害就可以成立犯罪,它只是强调犯罪认定时客观优先。

4.主观优先易使司法人员产生“有罪怀疑”心理,从而又进入程序法上的死胡同。

5.在构成要件中所讨论的行为必须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具有实行行为,不是简单地看外形上行为人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而是看行为是否有现实地导致法益侵害发生的危险。

6.阶层性思考方式在我国自古就有,并非纯粹的舶来品。古代清官审案时所用的“该当何罪”,这其实就是要求对方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以及行为的性质,这就是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探讨。

7.阶层犯罪论将违法(行为不好)和责任(行为人值得谴责)清晰分开的思考方式更符合事理,且也有实定法上的依据。

8.司法实践中用哪种犯罪论的术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方法论。

9.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是从刑法规范中推导出来的认识:只有当行为危害了被保护的行为客体,且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的危险被实现,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可能有客观归责的问题。

10.刑事审判并不意味着“民意审判”,但刑法适用与常识.民意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11.在处理民刑交叉疑难问题时,应当注意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如果某种行为在民法上都不是违法行为,那一定不会进入刑法考虑的视野。如果某种行为用民事手段就可以处理,那也根本就不用适用刑罚。

12.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过失虽然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这并不能动摇“违法是客观的”这一命题,因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判断客观的资料。

13.不能脱离司法实践学刑法,要正视实践中存在的刑法适用“乱象”,理论界与实务界虽然有相互不能理解的地方,但是都应当相互包容。

14.主观优先的思维会导致主观恶性.累犯.前科对量刑的影响过大。

15.在刑法适用方法上,应当重视体系思考.规范判断,同时尊重生活经验,考虑民众的规范感觉。

杨立新经典15句

1.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在侵权责任保护范围之内。一是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责任编保护。二是民事利益即法益也受侵权责任编保护,包括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

2.无论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损害要件,没有损害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确立侵权法就是侵权损害赔偿法的法律性质。

3.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规则中规定了损害要件,就恢复了侵权责任法的本来面目,实现了向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回归。

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规定了两个免责事由。一是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尽管与英美法传统上的自甘风险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仍然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二是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方式除了包括明文规定的扣留财物的合理方式外,还包括适当拘束人身自由,不过需要通过“等”字来解释。

5.未来有望实现同命同价的死亡赔偿金。尽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未修改原《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则,但是各地法院都相继开展了同命同价的试点工作。

6.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一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违约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7.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一是故意侵害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惩罚性赔偿责任。

8.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将来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其适用范围将得到严格的限制。

9.委托监护的情况下,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1.将定作人指示过失作为责任主体特殊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实际上规定了两种责任:一是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这是典型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二是造成承揽人自己损害的责任,这其实是承揽人的工伤事故责任。

12.反通知规则是对通知规则的反制,即权利人行使通知权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之后,网络用户认为自己不侵权而行使反通知权而保护其表达自由的规则。

1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好意同乘规则,即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搭乘人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14.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5.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侦查,查清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建筑物管理人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实无法查清真正的侵权人时,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孙鹏经典15句

1.长路奉献给远方,玫瑰奉献给爱情,《中国民法典》以鲜明的本土特质和扑面而来的时代气息奉献给世界。

2.《中国民法典》有承继有创新,《九民纪要》把握住了民法典创新的旋律,它不会伴随民法典的颁行“寿终正寝”,会一直“潇洒”走下去。

3.《公司法》第16条为典型的私法权限规范,其“以法律的名义”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明确限制,但它“孤掌难鸣”,应与《合同法》第50条.《民法总则》第61条携手适用。

4.应充分考虑违法合同的后果,尤其是其客观上是否损害所违反规范旨在保护的公共利益,弹性而柔软地认定合同效力,避免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合同效力的固化。

5.行为人“有权”,合同效果归属时公章真实与否不重要;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合同效果归属.效力判断时公章真实与否不重要;无人签字或行为人 “无权”,合同效果归属时须有真实或推定真实的公章。

6.接受一枚公章给自己带来的恩惠,也必须接受这枚公章给自己带来的“不幸”。这是“能量守恒”和“损益相当”的要求,合同加盖非备案公章而无行为人签名或无法证明签名人的代表(理)权的,无论加盖的非备案章是否为公司所有或使用,只要公司在其他场合认可该公章的使用效力,就必须承担责任。

7.无行为人签名或无法证明签名人的代表(理)权,原告.被告均无法证明加盖公章真伪但原告证明被告拥有或使用过两枚及以上的公章,只要被告不能证明案涉公章系伪造,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被告在公章真实性举证上“你难我也难”,原告无可指责,被告使用多枚公章不那么值得原谅,故将最艰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他。

8.在非法转让宅基地等合同无效场合,分享纯粹市场增值利益仅仅是个表象,其本质是分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因无效合同而错过的缔约机会损失。

9.在合同无效场合,因添附或经营增值,应按约定分配增值利益,因为“旁观者迷,当局者清”,约定系对添附.经营与增值关联度的最佳表达。

10.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不构成任何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有效质押.抵押尚且禁止流质.流押,并非担保的以物抵债更应禁止。

11.新债清偿实际履行前,原债权债务不消灭。应限制债权人在旧债与新债之间的选择,只有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新债时,才能要求履行旧债。

12.合同必须严守的道德律不应被夸张和放大,违约方不一定恶不可赦,守约方也不一定温婉淳良。

13.违约方可能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守约方可能毫无与人为善的胸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未必不具有道德正当性。

14.既然双方合作的基础不复存在,与其在极其失败的合同关系中彼此煎熬.摧残.折磨,让双方都不能解脱,不如放飞自我,也给对方一条生路,一起拥抱新生活。

15.《九民纪要》(合同篇)有24个条文,今晚讲座只覆盖了其中几个条文,但依然讲不完,这不是我的责任,是因为《九民纪要》博大精深。

车浩经典15句

1.在法学教育中,法学院提供的只是其中最核心最基础的一部分,但是它不等于法学教育的全部。

2.案例是整个法治的细胞,根据规则解决案例是法律人的基本工作,缺乏案例的教学不是完整的教育。

3.上大学过程中会把一个人的精神世界的容量变大,使得有一个比较很大很宽的底盘。在学习过程中,就像承受一个波浪的冲击,不断的往前冲刷河床,使他变宽广,变得能够处变不惊,逐渐扩大精神世界的容量。

4.知识和视野是可以传授和感悟的,但是方法和能力只能来自于自身反复的训练。

5.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知识,对法学领域的“入侵”。这种“入侵”在学术上我们是欢迎的,正是由于不同学科的交叉和碰撞,才取得了学术创新的成果。

6.记忆需要知识,但是不等于知识,那么记忆是对知识有体系有方法的运用,这需要老师指导。但老师指导之外是否达到一个娴熟的程度,就依赖于学习者自身反复的练习。

7.理论和法条之间,理论和理论之间,法条和法条之间,通过各种大小长短不一,或显或隐的逻辑绳索,相互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密密麻麻的各种层级的逻辑网络,这就叫刑法理论的知识体系。

8.通常情况下,一个学者的理论是不是很伟大,不是立刻要求他去指导司法实践;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力,往往是通过专业共同体这个中间层去传达的。

9.对法学研究来说,除从事法律工作基本的逻辑能力之外,想象力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因为没有想象就没有创造,只能是贴着地皮往前拱。

10.生命和自由有一个不同的就是生命只能按照质来算,它是无价的,它不能被量化;一个人的生命通常来说不能够做比较,不能够积累,不能为了两个人杀死一个人,是不能被量化的。但是自由,它是可以量化的。

11.刑法理论是鲜活的,它不仅可以对实践发挥作用,而且对某一个问题来说,理论可以提供多种方案。

12.对理论工作者来说,学者要承担起积极的向实务工作者不断的输送理论武器的任务,如果你不做这个工作,你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共同体当中的一员,你还能对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起到什么作用呢?

13.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不管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需要与时俱进.积极的学习,因为刑法理论日新月异,而我国刑法理论基础比较薄弱。

14.有一个观念把很多问题的解决理解成是唯一正解,所以全国统编一个答案,司法考试统编一个答案,大家都要学这个。那么唯一正解,恰恰背离真正的法学这个学科的本质。

15.对于每一个法律人来说,不管从事理论还是实务,法律虽然是立法者所立,但是法律所反映的生活关系,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先于立法者的存在。

张家勇经典15句

1.担保原理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保什么?如何保?啥效果?

2.债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防范交易中的债权风险,担保是在债权效力外确保债权利益实现的特别法律措施。

3.第三人担保就是代人受过.替人背锅。

4.债权担保具有三大属性:财产性.补充性和从属性,但从属性存在例外。

5.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这是担保从属性的要求。

6.保证人因保证责任承担而遭受的损失应转嫁给债务人,基础在于委托保证关系.无因管理.清偿代位规定等。

7.人保的关键是担保人的清偿能力或资信状况,银行信用通常最受信赖。

8.人的担保是通过增加第三人责任财产来确保债权实现,但不意味着各种人保的形式具有统一的调整规则。

9.物的担保破除了债权平等性,其物权性体现于对标的物的支配性与价值优先受偿性。

10.金钱担保具有实现便捷性,通常仅对占有或控制金钱一方当事人有担保功能,其物权性或债权性效力取决于法律规定或物权法定原则之遵循。

11.设定担保权的担保合同为负担行为,欲发生物权担保效力需满足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公示之要求。

12.设定物权担保的担保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仍可因其合同效力而生非典型担保的效果。

13.《九民纪要》第60条规定的强制登记与损害赔偿救济在要件上有细化.完善必要。

14.是否承认无共同行为的多数担保人间的追偿权系法政策问题,不论持何立场,共同保证.共同物保与混合担保应持相同立场。

15.担保权对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属于责任,对于其他第三人则构成权利实现的妨碍或风险因素。

张新宝经典15句

1.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创新表现在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公平正义基础,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2.侵权责任领域的案件,原则上不是要证明行为人有故意,而是证明有过失,因为只要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

3.侵害行为一定不是合法行为,一定不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侵害行为一定是要买单的行为,这就是对侵害行为所做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

4.法律条文更精准地调整了权利义务关系,使得责任之承担,责任之减轻等更加公平。

5.法律与法律之间相互交叉,在刑法里规定民事责任,在行政法里规定民事责任,在民法里面规定一些公共职能的话也是可以的。

6.侵权责任编的增加规定,是适应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权利救济与自由保护的要求。

7.未来是不是做出适当的反应以及能否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面专门加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都是可期待的。

8.现在我国已升级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我们的法律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这个判断是完全准确的,体现在民法典的方方面面。

9.侵权责任编精准地平衡保护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而化之的.注重维稳.注重保护权利,相对轻视行为人自由的状况。

10.侵权责任编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并兼顾特殊受害人的利益,删除或者是修改所谓的公平责任条文,将法官自由裁量的分担损害后果规定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分担损害后果,特殊情况下照顾受害人的特殊利益。

11.侵权责任编强化了私权保护并兼顾公共利益,法律条文里面既努力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全面充分的救济;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使得二者有机结合。

12.法律适用时,应注意到有些需联合使用无所谓谁优先的问题,有些要特别法优先,有些要新法优先,要分情况处理。

13.民法典是人们生活的规则大全,不仅是裁判规则,也是行为规范。

14.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要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统一到新的法律上来。

15.我们需要在法治的实践中不断地检验即将颁布的侵权责任编,并在未来加以完善。

王轶经典15句

1.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在民法的规则设计或者规则适用上,我们可以将民法学问题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2.根据民法问题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民法问题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

3.根据纯粹民法学问题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纯粹民法学问题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和表达技术问题。

4.我们准备重点介绍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四个具体问题,可以分别用四个关键词来进行表达:第一个是“物权”,第二个是“物权法结构原则”,第三个是“物权变动模式”,第四个是“物权保护方式”。

5.物权与债权最为关键的区别是,法律通常会给物权提供一种法定的公示方法,而仅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下才会给债权提供法定的公示方法。

6.物权法有四项结构原则,第一项跟物权的客体有关,称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者一物一权原则;第二项跟物权的效力有关,称为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第三项跟物权的类型有关,称为物权法定原则;第四项跟物权变动有关,即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7.物权法的结构原则,除了物权法定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外,其他的结构原则都属于民法学理论总结和概括的产物,是纯粹民法学问题中解释选择问题的讨论结论。

8.把物权法定限缩到程序法定,不应对物权领域中间民事主体的交往自由做太多限制。

9.民法基本原则表达了民法所持守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民法所持守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发挥的作用有三:一是,符合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的那个法律解释结论就是更可取的解释结论;二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漏洞填补结论就是更可取的漏洞填补结论;三是,补充民法法律渊源。

10.我们都身处在同一个生活世界里边,我们看到的都是一个世界吗?不会的,每个人的眼中都有一个跟别人不一样的世界,这就是这个世界如此丰富多彩,如此让人留恋,如此美好的原因所在——“多样性”。

11.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要想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必须完成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转变的过程,要用民法世界中抽象.专业的概念和术语解释.表达.描述.想象我们所在的生活世界。

12.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的争论,从立法论的角度观察,争论的是民法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而不是在争论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或者价值判断问题,因此不存在真假.对错,符合大多数人所持守的前见的解释选择结论,就是会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结论,基于自己的前见,我不接受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同的存在,不认可独立于负担行为的处分行为的存在。

13.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两个不一样的民法问题,前者是解释选择问题,后者是价值判断问题。

14.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不同的立法技术方案,不同的讨论结论,不是真假.也不是对错的问题,而是哪种立法技术的方案,更有利于实现立法者设定的立法目标.更能够避免法律规则的重复和繁琐.更符合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既有的法律传统,从而更便于裁判者去找法.更符合立法美学的要求,哪种立法技术的方案就是更可取的,更妥当的立法技术的方案。

15.法学院培养学生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更具想象力和创造力,因此老师必须在课堂上告诉学生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司法技术问题都是具有多种知识的可能性的。

吴汉东经典15句

1.人工智能时代是一个知识革命时代,也是一个社会风险时代。

2.人工智能时代的风险是一种内在性风险,表现为技术性风险,也表现为制度性风险,两者共同作用于当下的人类社会。

3.未来时代的这种人工智能的风险,它会超越国界,没有社会文化.地理国情的边界。

4.人工智能参与创作,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机器阅读的著作权问题,第二个是机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5.智能损害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侵权人控制智能系统而智能损害,第二个是智能系统自身的缺陷而致人损害。

6.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机器智能技术三者的叠加,使得现在人类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没有信息隐私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7.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保护有三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一是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二是要强化企业公司的法人责任.社会责任;三是要重视专门立法。

8.无人驾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法治规制的对象由驾驶员转变到研发者.制造者.所有者;二是法律责任的体系重构。

9.对人工智能技术我们要秉持一个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的基本立场。

10.我们不仅需要一种科学的智慧,更需要一种制度的理性,来共筑人工智能时代的辉煌。

11.创新是一个时代大趋势,是一个国际大潮流,也是一个中国大战略,首先要促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

12.法律工作者需要思考,如何利用法律规范来遏制风险,消解风险,来避免发生技术垄断和解决阻碍社会进步的问题。

13.面对这场疫情,我们需要相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共享,也需要各国政策立场的协调和沟通,对人工智能的风险也是这样一个政策取向。

14.人工智能时代是一个知识革命时代,也是一个社会风险时代,这种风险,具有三个特点:风险的共生性.风险的时代性.风险的全球性。

15.我们在专利主体制度方面可以这样构想,未来社会的发明人将分为“自然人发明人”和“智能机器发明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工智能系统,也可以成为发明人。

陈伟经典15句

1.刑事疑难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发现它的存在需要一双慧眼,需要我们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前提下予以识别与揭示。

2.刑事疑难案件并非是“非典型案情”的特指,有可能是立法带来的,也可能是司法解释带来的,还可能是司法理念带来的。

3.刑事疑难案件的刑法适用,是指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前提下的实体法适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案件是刑法解释不能胜任的职责。

4.就刑事疑难案件而言,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与之不具有直接匹配性,如何运用刑法理论知识予以接济应作为常态和必需。

5.刑事疑难案件的解决必不可少的需要解释,解释已经成为刑法适用的内在组成部分,合理的规范解释是结论得出的必经之路。

6.刑法解释具有多元性,对应的结论也具有多元性,解释结论不是简单的机械推理,需要在法理.事理.情理之间不断审视。

7.刑法解释蔚为大观眼,个案解释与学派或者立场关系不大,重点在于依赖该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否妥当。

8.解释需要回归到具体的语境之中,遵循相应的价值与规范目的,而不是简单的符合性判断。

9.所有的解释都是探求规范结论合理性的过程,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形式解释,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主观解释。

10.刑法解释不能废弃刑法条文,不能忽视刑法总分则之间的内在关系,刑法解释不能以“漏洞补充”之名而行立法之实。

11.刑法解释不能以预防必要性作为结论得出的实质依据,刑事政策的介入不能随意突破法治界限。

12.刑法解释应当保持理性中立的态度,不能单纯以犯罪证成为唯一目标,也不能以排除犯罪为核心宗旨。

13.解释方法的可适用性,不能保证解释结论得出的妥当性。

14.法益作为衡量刑法解释结论妥当与否的标准,在欠缺法益保护实体的情况下应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实质理由。

15.后果思维或者结果审查应作为刑法解释结论的通用方法,刑法解释需要在“规范——事实——结论”之间不断的循环往复。

王迁经典15句

1.莫言在1984年复制自己作品的法律依据,并不是当时还没颁布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权,而是宪法保障的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

2.故意买盗版书来看侵害著作权么?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购买权”和“阅读权”,也就是没有专有权利能控制未经许可购买并阅读作品的行为。因此我们只能说这个人素质太差,但不能说他侵害著作权。

3.专有权利(exclusive right)的作用是使权利人阻止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自己的作品,至于权利人能否对作品自行利用,取决于法律有无禁止性规定。

4.对作品的复制和我们日常口语中所说的“再现”不是一个概念。“复制”必须使作品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复制件。

5.作品的“物质载体”与民法意义上的“物”不能划等号,民法不承认人的身体是“物”是出于保护人格尊严.防止对人的身体进行商业交易的政策考虑,但民法并不会否认人的身体本身是由物质构成的,是物质世界的“物”,具有固定作品的功能。

6.音乐著作权人对儿童音乐网站说,我只向你许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许可复制权,所以你不能录制对音乐的演唱或演奏后再上传。那请问儿童音乐网站该怎么办?只能将曲谱放在网上,供妈妈们打印下来对宝宝说:快看!这音乐多美妙!宝宝估计会哇哇大哭。所以,除非限定只提供曲谱,对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涉及非公开表演和复制(即录制 上传)。

7.复制是即时的.非持续性的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是持续性的行为,只要还处于网络传播状态,该行为就没有停止。

8.对复制权的侵害,只能以复制件价值计算损失,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以传播范围计算损失。

9.向公众转移有体物的行为,从物权法角度看,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处分的行为。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则是发行行为。调和二者的冲突,就是发行权用尽的效用。

10.“发行权用尽”的前提是作品的复制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或赠与。所以对卖盗版一定不适用发行权用尽。

11.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获得这些“作品”。WCT第8条的上述规定使用的术语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说明了向公众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

12.把存储在用户电脑硬盘中的电影上传到网站服务器的硬盘上不是发行行为,因为此硬盘非彼硬盘。各位都有本事把一部电影传到网上去,但谁也没有本事把硬盘传到网上去,这说明大家上传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也就是作品的物质载体(有体物)。

13.在所有专有权利中,只有发行权有“用尽”问题,因为发行权涉及转移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即涉及有体物的所有权转移。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可能用尽,否则只要一家网站经许可传播了作品,其他网站都可以不经许可传播作品了,我们也不用再谈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了。

14.适用兜底权利必须谨慎,否则会打破绝对权必须法定的原则。因此兜底权利只能被用于填补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差距。

15.如果把“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理解为个人可以选定一年365天的每个时刻和世界上任一角落,那我会向所有的视频网站提供两个永远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锦囊妙计。一是每天关闭服务器10分钟,二是把太平洋上一个小岛的IP段封了。

童德华经典15句

1.刑法规范和民法规范之间不存在冲突,二者之间存在大量“灰色地带”。

2.概念性思维重视逻辑自洽性,忽视结论合理性;重视普遍性问题,缺乏应对具体性.特殊性及中间性问题的有效手段。

3.司法裁判不仅要重视裁判的法律效果,也要兼顾其社会效果。

4.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往往是决定犯罪的实际因素。

5.概念思维考虑的问题是,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类型化思维考虑的问题是,行为可否作为犯罪。

6.刑民交叉案件具有双重属性,在民事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并无客观界限可言。

7.刑法解释范式应由真实性转向合理性。

8.司法实践中不仅要运用解释,还要运用法律论证。

9.社会可接受性是衡量司法裁判的最高标准。

10.在法律论证中形成的事实和法律共识,可保证裁判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1.社会危害性判断,以行为无价值为基调,以结果无价值为限制性条件。

12.类型化思维遵循经验预判.事实证伪.事实共识三个程式。

13.刑法教义学提供了定罪和处罚的标准版本,但犯罪人不会根据刑法标准版本实行犯罪。

14.刑法司法要有情境意识,司法经验是机能刑法理论的宝贵资源。

15.过度迷恋法律理性会让法律人变得无知。

来源:教授加、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加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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