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不合格口罩处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10日讯 (通讯员 谢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对各类投诉举报和舆情迅速反应、快速处置,严查各类涉及防控疫情相关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市场监管不合格口罩处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市场监管不合格口罩处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

市场监管不合格口罩处罚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10日讯 (通讯员 谢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对各类投诉举报和舆情迅速反应、快速处置,严查各类涉及防控疫情相关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28日,根据投诉举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木莲东路413号的湖南泰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木莲东路分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口罩的货架上没有口罩,只发现标有“护咽喉肺”医用防护口罩和“抗菌防霾”口罩的标识,并未发现有价格公示,在其他货架上的医药产品均有明码标价。当事人称其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销售的一次性口罩已销售完,票据和记录均已找不到,其利润有200元。

同时发现,2020年1月26日由其总公司湖南泰阳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发送过来600个口罩,其发货单上标明单价8元一个,零售价15.8元一个,并提供了进货票据,还没有摆放在货架上,也未标明销售价格,2020年1月26日所进的口罩当事人未销售。

查处情况

上述药店涉嫌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及《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拟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800元,共计1000元。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B座二单元804查获一批口罩,货值金额达70000余元。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正面标示为“FACE MASK”(经相关专业人员翻译为“面罩”),侧面标示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50pcs ”(翻译为“面罩 一次性外科手术 50片”),无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对相关信息。产品为白色一次性类似医用口罩。

经查实,当事人何某于2020年1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22500元,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15000个口罩,以2元/个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后于2020年1月30日,以2.3元/个再次购进25400个,以2.5元/个销售。截至查获当日,共发货16000个,还有9000多个尚未发出去。

查处情况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嫌违法产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目前,案情正处于调查中。

案例三

案情介绍

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7日至29日陆续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六谷大药房销售的口罩存在乱涨价且产品没有标明计价单位、价格,没有明码标价。2020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进行了调查、取证,当日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从高桥医药流通园内购进并销售一次性口罩80只(进价3.2元/只,销价3.5元/只)、N95口罩50只(进价28元/只,销价34元/只),两款口罩共获利324元,违法经营额1980元,且销售时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1月27日至29日被群众举报。

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无明码标价“口罩”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明码标价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34元每只的价格销售N95口罩,购销差价额超过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无明码标价“口罩”商品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24元,处罚款5000元,两项共计5324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0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长沙市雨花区福芝堂藥號销售的口罩存在乱涨价且产品没有标明计价单位、价格,没有明码标价。同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进行了调查、取证,当日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从外地购进并销售口罩2900只,库存1000只,销售92只,(进价13.7元/只,销价20元/只),共获利579.6元,违法经营额1840元,且销售时没有明码标价。

查处情况

该药店的涉嫌构成销售无明码标价“口罩”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拟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79.6元,处罚款5000元,两项共计5579.6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沙雨花区星智崇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有3M9041型、安琪尔1008型口罩、冠桦牌口罩、纱布口罩、99夹具防尘口罩产品均未标示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从湖南南方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M9041型口罩50个,购进单价15元/只,截止到案发共销售35只,其中34只销售单价18元/只,另外一只以20元/只的单价销售出去,销售收入632元,利润107元;2020年1月30日从好又多生活超市购进安琪尔1008型口罩80包,购进单价为20元/包,销售单价为30元/包,截止到案发共销售29包,销售收入870元,利润290元;2020年1月28日从高桥医疗器械城轩生保健公司购进冠桦牌口罩20包,购进单价100元/包,销售单价120元/包,截止到案发共销售7包,销售收入840元,利润140元;2020年1月28日从尚方保健品购进纱布口罩80包,截止到案发尚未销售;2020年1月30日从高桥保健食品城5栋1-2号怡源保健品购进99夹具防尘口罩20包(10个/包),购进单价8元/个,销售单价18元/个,截止到案发共销售10个,销售收入180元,利润100元。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37元;2.罚款5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 5637元,上缴国库。

[责编:尹舒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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