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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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人怎么办

一、文书样式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执行的内容)。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份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二、申请执行的具体含义

当事人申请执行要具备以下要件: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制作笔录后,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如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书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强制执行是以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作为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书中应当载明执行当事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载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其名称、住所地或营业场所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申请执行的事项及理由。生效法律文书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在申请执行书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及理由。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要求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及强制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人身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 4.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内容是在执行申请阶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的要求,但不是申请执行书的必要内容。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的有关要求,申请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按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的,申请执行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载明该自然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载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载明该自然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载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登记的副本。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4)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的要求,申请人向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的,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载明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2)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3)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申请书应当附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并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法院对于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的要求,申请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地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为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2)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3)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的要求,申请人向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的,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2)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3)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法院的执行情况。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如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已充分了解有关事项时,可以免除提交相关文件。被请求方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可以请求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确认。前述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这一方面便于人民法院确定执行的内容,另一方面便于人民法院确定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 1.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应当是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应提交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案件经过二审的,应当提交一、二审裁判文书。 3.依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公证书及债权文书。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除提交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外,还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5.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如果在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外方当事人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者有共同参加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协定,适用相关规定。 6.依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我国法院的裁定和域外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7.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外,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自然人申请的,应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的,继承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提供自己享有该权利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与死者身份关系的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或者几个继承人的分割遗产协议或推举其为代表人的委托书等;作为权利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的,承受其权利的企业申请执行须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2.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者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者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法定权利,不能因其被执行人身份而予以剥夺。但被执行人毕竟不同于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其对自己的财产状况最为清楚,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委托了代理人,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调查。也就是说,在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接受询问时,不应存在代理问题。为《执行规定(试行)》(1998年法释〔1998〕15号)第29条和第97条所确认,即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而且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上述规定做了修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予以重申。

三.执行具体司法解释

《执行规定(试行)》

18.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19.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0.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1.执行申请费的收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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