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权最后结果(美国堕胎案争议背后)

文丨 李晋(思想史学者)、马丽(社会学家),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美国堕胎权最后结果?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美国堕胎权最后结果(美国堕胎案争议背后)

美国堕胎权最后结果

文丨 李晋(思想史学者)、马丽(社会学家)

5月初,一份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执笔的多数意见草案泄漏在美国公众面前,激起轩然大波,因为该草案预示着最高法院大概率将会推翻1973年所判定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这意味着,女性堕胎权正面临被撤销的边缘。

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各州都认定堕胎是非法行为(甚至因为强奸或乱伦等),而在1969年一位化名为罗(Roe)的21岁的未婚女士麦考维(Norma McCorvey)意外怀孕,在尝试各种能够合法堕胎的途径无果后,听从律师的建议,化名罗(Roe),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以侵犯隐私权来起诉代表达拉斯郡的司法官韦德(Wade)。最高法院判定,德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违背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以7:2的票数判定罗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最高法院的7位男性大法官中,有4人是共和党总统任命的,在当时罗案的判例普遍被认为是最高法院代表了广泛的民意。审理罗案期间,盖洛普的一项全国民意调查表明,大多数美国公众都认为“是否堕胎应该由当事女性和主治医生来决定”,其中共和党的支持率是68%,甚至高于民主党的59%。

《美国最高法院》的作者琳达·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就指出,罗诉韦德案一开始并不是激烈冲突的政治议题,直到1980年代,随着美国宗教右翼和新右翼的崛起,里根和布什在竞选总统之际就向选民承诺要推翻罗诉韦德案,才逐渐成为全国性的政治议题。

然而长达半个多世纪里,罗案也一直面对着挑战和危机。在1992年,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就是宾州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当时正值美国总统大选期间,此时最高法院中,共和党总统任命的法官占了8位,其中6位还是计划推翻罗案的里根和布什所任命的,而剩下的一位民主党总统所任命的大法官拜伦·怀特(Byron White)正是判决罗案时两位投了反对票的法官之一。

凯西案辩论的焦点是1982年的《宾夕法尼亚州堕胎控制法》中所规定的女性堕胎时的等待期、必须通知配偶并且要求获得配偶同意以及(对未成年人)在接受堕胎手术前必须征得父母同意等五项是否违宪。此时最高法院中反对罗案的法官毫无疑问占据了绝对多数,人们担心很有可能会借着凯西案同时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结果。

出乎意料的是,最高法院仍旧以5:4维持了罗案的支持,判决《堕胎控制法》违宪。当时三位共和党提名的法官撰写到,“在目前的条件下,推翻‘罗案’的核心判决是错误的,这个错误会深入且毫无必要地损害最高法院的合法性,也会影响整个国家践行法治。因此,确有必要坚持‘罗案’原判决的核心内容,我们今天也正是这么做的。”如今看来,和当下日渐两极化的美国党派和最高法院相比,当时更显示出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专业伦理。

一直以来,罗案所面对的不仅是来自反堕胎群体的压力,也招致了很多女性平等权利倡导者,甚至支持堕胎群体的批评。一些女性法学家,包括后来的大法官金斯伯格,都认为,在罗案中,堕胎选择权获得的批准,在现实中并没有结束也没有让反对者说服。因为罗案并不是立足于女性的权利,而是基于个人的隐私权。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陈述,是依照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第九条修正案,延伸出隐私权的问题,也就包括了女性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怀孕的权利。然而隐私权为何能够包括堕胎权,逻辑上并不直接成立,也没给出合理的说明。女性法学家贝尔(Judith A. Baer )在《女性的法律生活》中就直言不讳说到,最高法院没有让大众意识到,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时需要分开讨论,也没有能够在宪法原则中确立女性生育选择的权利。她的批评角度很有意思,当时的7个大法官全是男性,却由这些少数的男性决定了占了半数人口的命运。她认为最高法院真正回避的性别问题,才是最为重要的。

在罗案之前,美国很多州的法律规定女性即便是被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堕胎也是违法的。毫无疑问,罗案对于很多女性,特别是低收入的少数族裔是一个福音。这个进步即便有很大的缺陷,也是长久努力才迈出的一小步。在1960年代,美国很多州规定使用避孕措施是非法的。直到1965年的格力斯伍德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才推翻了禁止使用避孕药物的法律条款,以隐私权的名义保护已婚夫妇能够在没有政府限制的情况下购买和使用避孕用品。这里实际上还只限于已婚人士能够购买和使用避孕用品。从功利主义和后果评价的角度,在罗案之后,因为能够选择正规的医院,美国女性的堕胎死亡率也从0.018%下降到了0.001%。克鲁迪娜(Claudia Golding)等人在2002年在《政治经济学杂志(JPE)》上就证明了避孕药物的合法使用和罗案,降低了女性为了获得更好教育或进入职场而付出的代价,让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进入职业学校。

在罗案之后,随着B超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反堕胎组织在争论中有一个话术的转变就是,从强调避孕和堕胎会败坏社会风气和信仰,转变为了强调需要保护受孕的胎儿。因为最高法院在罗案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人”的定义。因此在双方的斗争中,反堕胎人士和支持堕胎人士在美国社会就用简单的口号来进行立场划分,即反对堕胎权的“支持生命(pro-life)”和支持堕胎权的“支持选择(pro-choice)”。

然而,这样简单粗暴的划分也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法学家贝尔(Judith A. Baer )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支持选择权的人和反对选择权的人所提倡的口号并不是对等的。因为提倡女性具有选择权利的人并没有施加给任何人道德义务,或者强迫任何人违背“堕胎是不道德”的信念,而仅仅将选择的权利给予个人。但是反堕胎的人却希望强迫所有人要和他们的行为和信念一致。

美国非洲裔女性思想家胡克斯(bell hooks)也说到,用“支持生命”这种标语反对女性堕胎的权利,其实里面暗示着只要是支持堕胎的就是残害生命,这其实是一种污名化。女性真正需要的是自己能够选择的权利,拥有这种权利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去堕胎,即便有这个权利女性个人可能永远也有可能不选择堕胎。然而,一旦女性丧失了合法、安全、支付得起的堕胎权,就意味着在生育权利上丧失了所有的权利。

对于胡克斯而言,美国宗教右翼和保守群体反对“支持选择权”从根本上是反对女性具有平等权利的。出身底层,作为非洲裔女性的胡克斯通过自身的经历认为,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当美国白人中产受过教育的女性,获得了有更好的避孕条件时,很多像她一样来自底层的少数族裔女性,都目睹过非法人工流产的悲剧,目睹过被迫结婚而造成的非计划性妊娠的苦难,目睹过被强暴的女性无法堕胎,甚至选择非法堕胎以至于死于非命或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的悲剧。她们这些人认为没有安全合法的堕胎权,就不会真正的女性平等和解放。直到1990年代时,胡克斯还感慨到时代的变化,年轻的女性,也许总能得到有效的避孕药具,她们从来没有看到过非法堕胎引发的悲剧,没有亲身经历面对剥削的那种无力无望的脆弱。但她提醒到,如果女性没有生育权和选择权,这种状况就会重演!

然而,让胡克斯始料不及的是,这种状况在今天的美国却恶化了。尽管罗案确立了女性具有堕胎合法的权利,但是地方法院和反堕胎组织却主张用胚胎(fetus)的生命权来消解女性的选择权利。

一个著名的案件就是1980年代的美国卡德案(Angela Carder)。卡德她在13岁的时候不幸得了骨癌,一直通过化疗和放疗与癌症抗争,甚至还被迫截肢。在24岁时,她病情有所好转,三年后她怀孕。在1987年,在她怀孕25周时,发现肺部有癌变住进华盛顿特区的乔治.华盛顿大学医院,因为疼痛,她最终选择接受更大剂量的止痛药而打算放弃这个孩子。而医院则质疑其对于胎儿的法律责任。因此特区的一位法官来到医院举行听证会,尽管卡德的律师指出她拥有决定的能力,她的决定应该获得尊重,但是最终法官和医院还是决定要将关注放在拯救胎儿上,因为他们认为任何干预措施都救不了卡德。法官做出了有利于胎儿的判决,并且命令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卡德自己的主治医生拒绝执行,于是医院让另一位医生做手术。手术后,孩子只存活了2个小时,而她则在两天后死亡。

1990年卡德的家人将这个案子上诉到特区的法院,法院裁定为“卡德有权为她自己和未出生的胎儿做出决定”,判定初审的法官的裁决侵犯了卡德的知情同意权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并且还进一步声明,在胎儿能够存活(becomes viable),女性的权利仍旧是完整的。

近年来,这种压制女性选择权和平等权的潮流不仅没有消退,反而在美国宗教右翼和新右翼的推动下越演愈烈。从2013年开始,从北达科塔州开始,陆续一些州都通过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也就是胚胎心脏具有稳定的节律性收缩时,就禁止堕胎(一些州如阿拉巴马州规定即使强奸和乱伦等怀孕也不能堕胎),并且也宣称孕妇可以通过这个判断未出生的孩子是否存活到足月。这种规定既不符合科学,也违背最高法院所判定的罗案的原则,目前也都在等待着推翻罗案的判例而得到执行。

不少女性思想家和批评家就指出,很多提出胚胎生命权的人,其目的仍旧是压抑女性的权利,而不是真的在意胚胎。

胚胎是否具有生命权利以及何时定义为生命在社会上并没有形成共识。然而在这些抽象的考虑和一刀切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把女性抽象为一个物体。但在真正的现实中则非常复杂,很多女性即使不情愿怀孕也不会堕胎,有些则反之,当事的女性反对和支持堕胎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那么,为什么女性自己生育的权利却被一些法律专家、政客,或者公共声音大的、具有某种信仰的人来决定呢?朱迪·汤普森(Judit Thomson)则反问到,就算胎儿是人,怀孕女性是否有责任和义务让这个人活着——比如,她假设了一个问题,人们能不能强迫一个女性为一个将死的小提琴家输血九个月,让他或她继续生活?在现实中,女性需要承担着九个月到十个月的繁重义务, 相比其他事,或者冒很少风险去拯救其他人的生命,都要付出更多代价。 还有一些女性用同样的逻辑反驳反堕胎立场所强调的胚胎生命权:一位妇女非意愿怀孕,是否就意味着胚胎在未征得女性同意而侵入她们的身体时,国家就应该提供公共资源去阻止胚胎的行为,就如同国家禁止女性侵扰胚胎一样?

反堕胎组织为试图堕胎的女性也开出了很多药方。比如老布什1988年的竞选口号之一就是“要收养,不要堕胎”。让想要堕胎的女性生下孩子,然后找人和机构收养。当时已经被很多女性批评为不仅愚蠢,而且残忍。因为一方面,这恰恰是将生命当成了没有情感,能够转赠的物品,而且也不顾及当时女性真正的创伤和痛苦。此外,这种方式并不能保障被收养的孩子不被虐待或者死亡。

事实上,很多围绕胎儿保护的口号,在这些女性看来,都不过是反堕胎倡导者选择性的关注,只是为了证明自身立场的合理性,而不是关心具体的人。比如2012年,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托德(Todd Akin)在被问到女性受到性侵后堕胎是否合法时说,他认为女性的身体能自动拒绝这种怀孕,“女性的身体有各种方法搞定这些。”因此,女性的创伤和痛苦等等都不如反对堕胎的立场重要。

在美国堕胎争论战的背后,涉及到了社会、政治、伦理、利益等方方面面,即便是在女性群体内部,不同种族、阶层、身份等的女性所持有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我们显然不能全面地论述所有女性各种不同的立场和看法。但是,相比于将对立双方污名化、两极化对立外,我们至少应该形成一个共识,当事女性的声音本来应当是最应该被倾听到的,而事实上,这些最重要的声音却被吵杂所淹没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2017年的估计,全世界每年大约实施了2500万起不安全的堕胎手术,其中约有4.7%-13.2%的孕产妇死亡。

今天,美国人所面对的不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而是道德的问题,最终也拷问着所有人,我们能够因为自身的道德和信念偏好,而将其强加给所有人?尽管我们任何人可以对堕胎权和选择权发表任何的言论,哪怕荒唐无知如政客托德,但是堕胎真正的代价并不是由我们所有人来承担,而是当事的那些女性个体来承担的。也许对于和我一样的很多人,并不希望看到,在21世纪,美国将《使女的故事》从荧幕搬入到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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