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书(抚养5年的儿子非亲生)

太受伤!

养了5年的孩子

竟然不是自己的???

只出现在电视剧里的“狗血剧情”

居然发生在岳阳某男子身上,

近日,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力(化名)谢芳(化名)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此后谢芳外出打工,期间双方未再见面,仅靠手机微信等方式联系,直至同年12月初谢芳返回岳阳后同居。同年12月谢芳告知刘力已怀孕,双方遂商量结婚事宜。经商议,刘力向谢芳支付了4万元现金、手镯1个、戒指1个、项链1条作为结婚彩礼。

  2016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8月谢芳生育一男孩,取名小阳(化名)。

  2021年2月,刘力发现谢芳频繁往返珠海和茂名之间,但谢芳一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10月2日,刘力发现谢芳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微信通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21年10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刘力抚养,谢芳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刘力怀疑儿子非亲生,遂委托相关机构作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排除刘力为小阳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刘力遂将谢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书(抚养5年的儿子非亲生)(1)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法院判决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阳非原告刘力亲生,但刘力误认为婚内所生儿子为亲生,承担了抚养义务并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原告刘力要求被告谢芳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酌情认定被告返还抚养费50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合计70000元。小阳非原告刘力亲生,原告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阳应由被告谢芳抚养。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书(抚养5年的儿子非亲生)(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莫让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伴随孩子一生的心理创伤。

来源:湖南高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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