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全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抽象出来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与事实行为截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类似于公因式中的a,a*b a*c a*d=a(b c d).是一种抽象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1)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民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3)虽然也有某些国家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但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是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即使是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总体意思就是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个人理解,意思表示类似于细胞核,虽然是最重要的,但是也不是细胞。】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邀请朋友看电影,去吃饭等,并没有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所预期的或与预期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有人类意识参与的活动才是能叫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还记得民事法律事实那一章节吗(第二章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吗),可以再复习以下这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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