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授权到期关店违约(停业加盟商要求解约退货)

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两年多后,加盟店停业加盟商将合同订立方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以个人名义签订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无效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法庭支持?,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加盟授权到期关店违约?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加盟授权到期关店违约(停业加盟商要求解约退货)

加盟授权到期关店违约

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两年多后,加盟店停业。加盟商将合同订立方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以个人名义签订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无效。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法庭支持?

  案情 专卖店停业 加盟商要求撤销合同

  2019年4月,胡先生以杭州某品牌服饰有限公司云南事业部的名义,与李先生订立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约定胡先生授权李先生在弥渡县设立该品牌专卖店,合同期限为两年。专卖店采取零库存模式经营,即李先生销售剩余服装,全部按原价退回胡先生。

  在保证金与道具押金一项中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李先生一次性向胡先生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1万元;同时,李先生要在签约或订货会现场,将4万元额定订货预付款汇入胡先生指定账户。

  2019年5月,李先生租赁商铺并开始装修。2019年6月,李先生向胡先生支付品牌保证金1万元、订货保证金4万元及代收道具押金19590元。随后,李先生开始进货经营该品牌专卖店。

  2020年3月,李先生的专卖店停止经营,其退回部分货品,双方确定退货款共计64015元。

  李先生认为,胡先生接收了自己退还的货品,却并未支付6万余元退货款。而胡先生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违反了商业管理特许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而胡先生认为,其代表某品牌服饰公司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提供了相应的经营性资源给李先生使用。李先生获得品牌经营资源的使用权及合同约定的服务,涉案合同有效。

  协商无果,李先生将胡先生起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胡先生赔偿自己因为签订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判决 个人无权授权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院经调查查明,被告胡先生与该品牌服饰公司签订有省代区域品牌推广经营合同,该公司授权胡先生在云南区域市场拥有该品牌服饰的独家代理经销权。

  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来看,胡先生将该品牌商标权、特许专卖的商号等相关权益许可原告李先生使用,李先生按照胡先生要求的装修风格装修店铺,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胡先生支付特许经营品牌保证金、道具押金等,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该案中,胡先生系个人,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对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涉案合同违反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合同无效。

  而从双方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主体来看,某服饰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的一方主体,该公司与胡先生签订的省代区域品牌推广经营合同也未约定胡先生可以自行或代表该公司发展加盟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无效,被告胡先生返还原告李先生品牌保证金1万元、订货保证金4万元、代收道具押金19590元、退货款64015元。

  释法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代理权限一定要明确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云腾提出,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我国目前对于该类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除民法典外,主要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此类商事行为中的具体细节加以明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该条款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明确了特许人必须为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以外单位均不得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否则就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是合同无效情形。

  那是不是只要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特许经营合同就必然无效呢?孙云腾认为,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作为个人的特许人与授权企业之间存在相应的授权,即代理权限中约定被授权人可代授权企业实施对外再授权、再许可的行为,则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代理权限一定要明确。

  孙云腾提醒,随着目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许多品牌为了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更多地通过先在某一地区范围内发展区域代理商,再由其向下发展加盟店的方式扩大市场,该行为产生的合同关系就属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

  许多人在从事此种商事活动的过程中,更多是从商业信誉和贸易习惯的角度考虑,但往往忽略了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以致出现大量如上述案例在内的纠纷。因此,建议不管是何种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姜燕萍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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