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外使用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时)

裁判摘要:案涉争议的3600万元冀中物流公司称徐某、李忠持有的授权收款委托书和收据上加盖的公司公章系伪造,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外使用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时)

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裁判摘要:

案涉争议的3600万元。冀中物流公司称徐某、李忠持有的授权收款委托书和收据上加盖的公司公章系伪造,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使用的印章与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并不能否定加盖的印章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应证明其使用的印章具有唯一性,对印章的唯一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名称:

河北冀中经联物流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号:

(2018)最高法民终958号

简要事实:

2014年5月29日、2014年8月11日、2015年5月22日、 2015年11月20日、2016年5月24日,冀中物流公司与天山铝业公司分别签订五份《煤炭采购合同》,约定冀中物流公司向天山铝业公司供应煤炭,交货地点为指定货场,结算方式为每3万吨一个结算批次,天山铝业公司出具结算单,月结即第二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的货款,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冀中物流公司按合同约定陆续供货并进行结算,2016年4月16日,双方进行了最后一次结算。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未实际履行。截止2015年12月,冀中物流公司向天山铝业公司供煤612438.41吨,计价款137367763.1元,天山铝业公司支付货款128292681.36元,冀中物流公司仅认可收到货款 92292681.36元。2015年1月1日,李忠持冀中物流公司授权收款委托书从天山铝业公司收款200万元,2015年7月至10月,徐某持冀中物流公司授权收款委托书从天山铝业公司收款3400万元,合计3600万元。该款实际未进入冀中物流公司的账户,徐某认可分付供货商货款和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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