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行为有哪些(给付52013143344等具有特定含义的金额)

给付行为有哪些(给付52013143344等具有特定含义的金额)(1)

先复制一段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点主要在于被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及赠与金额。根据已查明事实,曹某某通过微信、银行等转账方式共转给被告朱某某994033元。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朱某某辩称该款项主要系用于曹某某自身开支,被告曹某某辩称所有款项均用于自身消费,但被告朱某某提交的消费记录不能证明系用于曹某某,且该消费金额远低于被告曹开春的转账,曹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结合多笔金额为“520”、“1314”、“3344”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能证明二被告存在不正当异性往来。

上述双方的资金往来在整个故事中还属于一般般精彩,后面一段的故事更精彩,容我简单描述一番:朱某某要买房,于是被告朱某某向案外人金华市美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0万元,被告曹某某向案外人金华市美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2万元用于购买案涉不动产,同日,第三人黄某付清案涉不动产的剩余房款187万元。法院也通知黄某到庭,结果黄某拒不到庭。

对于黄某支付的187万认定为被告曹某某支付的尾款,法院有一段精彩的推断,我摘录如下“对于购买案涉不动产的187万元尾款,被告朱某某虽抗辩称系其向第三人黄某某的借款,被告曹某某称该款项与其无关,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第三人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持有第三人黄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金华市美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消费187万元用于支付案涉不动产的银联消费存根,且根据第三人黄某近一年的银行流水来看,该187万元系第三人黄某于2020年10月14日13点34分以现金方式存入,与被告曹某某支取200万元现金时间相近,在黄某某存入187万现金之前其存款不足以支付该案涉不动产的尾款,结合原告提交的录音及认购确认单、认购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留有曹某某电话号码等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曹某某为朱某某购买并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尾款。”这一段展现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就是原告获得了黄某支付的187万银联消费存根,为什么原告能获得这个刷卡存根呢?显而易见原告是从曹某某处获得的。那为什么曹某某会有这一张187万的刷卡存根呢?想必是支付187万时,曹某某和黄某是一定在现场的,刷完卡之后该凭证就被曹某获得。想必是曹某某对朱某某还是留了一手,以备将来取回。再想一层,为什么要通过黄某支付尾款呢,不清楚是朱某某、曹某某谁的注意,肯定是尔虞我诈,各怀鬼胎啊。于是整个故事完整呈现了出来。

做小三,是落不了好的。

大家想看整个判决书的,可以私信我要判决书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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