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正义的三个标准 古代司法官的正义守则
奉职循理:古代司法官的正义守则
韩伟
韩伟
治法与治人孰先孰后,是几千年来聚讼不已的一个话题。有观点认为人更重要,“有治法无治人”,没有贤良的官吏,善法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也有观点认为法更重要,只要有顾及天下人利益的“公法”,善治就能够实现。事实上,制度与人是优良法治不可或缺的两个侧面,没有良善之法,法治就缺失了根基;没有坚守法治精神的人,法治同样没有保障。
何为“循吏”
早在春秋战国时,管仲就提出了“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之后,历经商鞅、申韩等法家人物不断承继、拓展,形成了“一断于法”“法不阿贵”“壹刑壹赏”等法制思想,坚持法律应该得到严格划一的实施。基于从严执法、公正司法的趋向,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大批“循吏”,他们是古代法制的遵奉者,更是中国优秀司法传统的践行人。
“循”一般被释为顺着、沿着,与国家法治结合,便是遵循法度,或者遵守教化。“循吏”一词最早出现在太史公《史记》中,他在《循吏列传》开宗明义,“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作为官吏,“奉职循理”,也就是奉公尽职依法办事,就能够治理好一方,可称为“循吏”。太史公举了“李离伏剑”的例子,他因为错判案件冤杀了人,就要依法抵命,尽管晋文公努力为他开脱,他仍然坚持“理有法:失刑而刑,失死则死”。也就是说,依照法律,冤杀了人就要受死刑,最终伏剑而死。李离的做法,看起来有些迂腐,但恰恰体现了“循吏”的精神,严格地遵循法度,不因私废法。
汉代以后,官方独尊儒术,儒家伦理价值观成为社会思想文化主流,记载历史的历代史书也不例外,其所谓“循吏”与酷吏之分,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准,提倡礼仪教化的、执法融入情理的,就被看作是“循吏”;强调国家法制的,特别是用法苛酷的,就被归入“酷吏”。客观而论,这种分类有其内在的文化逻辑,但也不乏缺陷,也充满了对法家的偏见。情理法的结合,看起来温情脉脉,但过度的人情介入,特别是等级格局下的差序化考虑,反而成为要求规范、统一的法治的消极因素。尽量降低人情、身份的考量,回归法律规范本身,恰恰符合法治的要求。由此看,只要不是极端地推崇苛刑酷法,能够做到奉公守法,严格地执法或司法,都可以归入“循吏”。而正是这种“循吏”的传统,构建了古代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成为司法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历史上的“循吏”名臣
后汉时的王焕,年少时“好侠”,尚气力,后来专心向学,习《尚书》,读律令,成了太守陈宠的“功曹”,辅助郡县政务。他遇到案件能依法而断,“不避豪右”。后来升任大司农、洛阳令,行宽猛相济之法,清理冤案积案,遇到疑难案件,仅依靠法令难以称平时,才辅之以情理,以平息众人的疑问,实现司法持平公正。
另外一位名吏董宣,担任洛阳令时,发生了湖阳公主的奴仆白日杀人的案件,该奴仆杀人之后,隐匿在公主家,负责缉捕的官吏虽然知道实情,但苦于没办法逮捕他。有一次,董宣获知该奴仆跟随公主出行,就藏匿在马车中,于是就在公主必经的夏门亭等候,当场拦截了公主的车驾,用钢刀画地,大声指斥公主教奴无方,纵奴犯罪,逼迫杀了人的奴仆下车,并就地格杀。湖阳公主盛怒,跑到宫里向皇帝陈诉告状,皇帝也认为董宣太过分,召董宣入宫,想要箠杀他。董宣叩头说:“请让我说一句话再受死。”皇帝问他有何话讲,董宣回答:“陛下现在是圣德中兴,却纵容奴仆杀害良民,这样怎么治理天下呢?臣不用您箠杀,请求自杀吧。”随即以头撞击门楹,鲜血顺着脸流下来。皇帝赶紧命左右阻止,并令他向公主磕头谢罪,董宣不从,被左右按着头,董宣两手撑着地,一直不肯低头。公主在一旁说:“文叔为平民时,藏匿死囚,捕吏不敢上门。现在陛下贵为天子,就不能行一令以显威严吗?”皇帝笑着说:“天子与平民不同啊!”最终还是赦免了董宣,并且赐钱三十万,以奖励他严于执法。
隋文帝时,刑部侍郎辛亶,有一次穿大红裤子上朝,自以为能使自己官运亨通。隋文帝看到后,认为这是“厌蛊”之术,下令要处斩刑。负责执法的赵绰说:“依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不应当判处死刑,我不能执行您的诏令。”隋文帝听了非常生气,怒斥:“你怜惜辛亶,难道你就不怜惜自己么?”随即命令左仆射将赵绰拉出去斩杀。赵绰高声回答:“陛下宁可杀我,决不能杀辛亶。”赵绰被押到朝堂前面,剥去官服,准备执行死刑时,隋文帝又打发人问他:“辛亶这件事,你到底是怎么想的?”这时,赵绰说出了那句著名的话,“执法一心,不敢惜死。”也就是说我是一心一意严格执法,绝不吝惜个人的生命。隋文帝听了一甩袖子走进宫里,过了好一阵子,终于想通了,赵绰这是秉公执法,维护的是国家的法制,于是叫人释放了赵绰。第二天,隋文帝因赵绰严于执法专致嘉许,并且赏赐绢缎三百段作为勉励。
唐太宗时,很多人伪造资历,冒充名门来骗取官职。太宗下令让这些人自首,否则被查出后就要处以死刑。后来,真的查出一个伪造资历者,太宗要依令处死他。大理寺少卿戴胄不赞同,他说:“依照法律规定,这个人应该判处流刑。”太宗很生气,“你这是想遵守法律,而让我的命令失信于天下么?”戴胄回答说:“圣人的命令有时出于一时的喜怒,而法律是国家颁布用于取信天下的,对伪造资历者的处罚,还是依照法律更好,这才是抛弃小忿,保存大信的做法。”太宗听完连连称是,肯定了戴胄执法严明。
明清以来,司法腐坏虽然不少,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循吏”仍然层出不穷。清代乾隆年间,山东按察使温承惠,上任之初就接审疑点重重的“徐文浩案”,该案系地方官“讳盗诬良”,造成失窃的事主四年牢狱,百万家资几乎耗尽,甚至连盗贼都鸣不平,尽数认罪。但由于牵涉地方一众官员,前按察使、现巡抚程国仁坚持己见,无视盗案事实,仍然要定徐文浩罪。温承惠据理力争,程国仁不为所动,一会儿要将温调离,一会儿又密谋陷害,最终以其不服差遣革职。温承惠临行时,仍不忘嘱咐意气相投的布政使岳龄安:“此案能办到今日,都是陵县知县赵毓驹的主意,我走之后,恐怕有人拿他泄愤。毓驹有八十老母在堂,须加意保全。”最终,此冤案在岳龄安、温承惠、文孚等官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平反昭雪。温承惠等不计个人得失,坚持事实与法律,一心寻求公正,无疑是“循吏”的突出代表。
“循吏”精神内核是“依法而断”
古往今来的这些“循吏”,为何能舍生忘死一心执法,他们真的是因循守旧,迂腐不知变通吗?恐非如此。在他们看来,法律非一家之法,而是天下之“公法”,天下应共守之,从君主、宰相,到公卿、官吏、庶民百姓,都要严格地奉行遵守法律。反过来看,任何人都不应该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以权压法,用权屈法,都不应该被容许,如此才能树立法治的权威,实现天下大治。
法不仅是律令典籍或制度条文,它还与天理、公义的价值相连通,可以称之为是中国式的“法律自然主义”,《汉书》谓“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天道成为立法,以及执行刑罚的依据,不仅是“则天立法”,更需要“顺天行罚”。法律执行不当,司法出现了冤抑,自然是与天道相违背,所以董宣、赵绰、温承惠们不计得失,甚至冒着生命危险维护法律,不仅是固守了法律规范的本意,更是在天道的意义上,保障着公平和正义,践行了自己的价值理想,他们的事迹足以彪炳史册。由此,优秀的“循吏”精神,不是刻板地运用法律,也不是不当地以道德人情替代法律,而是坚守依法而断,努力回归法治公义的本意。
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平等、自由和公正等社会的主流价值。经过数十年的努力,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社会生活各方面步入了法制轨道。在此背景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更需要发扬“循吏”的优秀传统,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严格地依照既有法律,坚定地捍卫法治的原则。传承优秀的“循吏”传统,不是刻板教条地解释和运用法律,针对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司法者当然需要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一系列方法,但无论如何解释和适用,都必须以国家现行立法为依据,更好地寻求法体系内解释资源,而不是动辄诉诸人情、道德等法外因素,更不能因权力、利益而违背法治的根本原则。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内在价值,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追求,而只有千千万万秉持法治原则、坚持依法而断的“循吏”,才能够有效地实现公正,回应人民的期待。
(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