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写上诉书(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
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如何书写,这里不予详述;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此处亦不予细说。只强调一点,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并非儿戏,漏项、少算,都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甚至有些当事人损失了却不自知!
今天,我要说的是,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为什么不宜详述?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与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在这方面有何区别?
谨记:不要把“不宜详述”不当一回事!以下讨论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在我经历的案件中找到原型,更不要说其他律师接触的类似情况的案子。
一、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为什么不宜详述?
在说这些之前,我们得先认清一个事实: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的目的只是启动诉讼程序,并非详尽叙述的最佳时机。
“不宜详述”的相对问题就是“尽量详尽”!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作为申请人(或原告),为什么有理还不能多说,有理还不能详尽阐述?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尽量详尽”岂不是能够更好地展示自己的观点、态度,更便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仲裁员(法官)明辨是非?因此,在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上,有的当事人将事实书写得事无巨细,把法条呈现得清楚明白……
其实,这是犯了书写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的一个大忌!“尽量详尽”不是不可以,摆事实、谈观点不是不行,列法条、释法理不是不能,而是要分时间、地点、场合、阶段……
1.当事人如果想在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尽量详尽阐述,无异于用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说服被申请人(或被告)、仲裁员(或法官),那可能就错了。
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而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可能:一是知道自己无理,但就是不愿意成全申请人(或原告)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希望通过仲裁(或起诉)实现自己降低损失或拖延时间的目的;二是知道原告无理,但又沟通无效,希望通过仲裁委(或法院)来寻求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要知道,通常情况下,在走仲裁(或诉讼)程序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告与被告之间都沟通、交流过。只不过,很多时候是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才闹到仲裁委(或法院)。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写得再详尽也无用。
对于仲裁员(或法官)而言,写得再详尽,也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弊端:一是过于详尽,邋里邋遢,让他们看不到重点,不能直击要害。仲裁员(或法官)手上的案件并不比每个律师的少,事情并不亚于很多企业员工的繁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根本就没有太多的时间、精力去看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上那些“流水账”及事无巨细的表述;二是在没有确切证据之前,他们根本无法判断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的内容真实性,甚至可能因为内容太详尽,篇幅太多搞得头晕脑胀、火冒三丈。同时,这份内容还可能是可能是申请人(或原告)的一言堂,追究申请书(或起诉状)上的每个细节有可能是做无用功。与其此时追究,不如庭审过程中辨别真假。如此说来,也没有必要累述。
2.当事人如果想在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尽量详尽阐述,那就犹如打仗的时候把自己的火力点全盘暴露在敌人的眼皮底下,人家想怎么收拾你就怎么收拾你。
对于有些案子,有些证据可能是一个关键,没必要在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和盘托出,除非当事人是想给对方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弥补证据,想万全之策;对于有些案子,有些法条可能对方代理人、仲裁员(或法官)都不知道,何必在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上予以详述?这种情况不是不存在!比如,我之前做的一个交通事故、工伤双赔的案子,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究竟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问题,恐怕当时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甚至包括仲裁员等都是一脸懵。最后,即使闹到再审,也无济于事,我方本不该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却被法院支持了。
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为什么要交多份,因为法院收到立案之后,除了法院保留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外,同时还要邮寄一份给被申请人(或被告)。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旦把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递交出去,那就不算什么秘密,尤其是针对被申请人(或被告)。当事人傻傻地写得详详细细,把底牌全都亮了出去,难不成是想让对方有所防备?这么一说,也不能“尽量详尽”。
3.当事人如果想在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尽量详尽阐述,那很可能是说多错多,甚至把自己框死在里面,或者反胜为败。
这个问题,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很多人应该有所体会。任何一个人,做的事情越多,自己就越容易出错。写仲裁申请书(或起诉书)同样如此,写得越多,错得越多;描述得越详尽,越容易把自己框死。这个现象在我平时的代理案件中,尤其多。举一个例子,当事人自己写仲裁申请书,里面明明白白地写着“……支付2018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09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殊不知,2018年3月10日只是当事人转正时间,之前还有一段试用期。要知道,试用期也应该算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到了起诉法院的时候,再请律师,也没法更改这个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同时,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说得越多,越不利于在仲裁(或开庭)时候的答辩。因为有些事情需要随机应变、见招拆招,尤其是针对对方的证据、答辩情况,但一旦申请人(或原告)在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写得太明确、太详尽,那就没法随机应变、见招拆招,都被框死了。
另外,有些事实说多了,反被对方当做证据、把柄,成为诉讼程序中的漏洞,甚至变成官司败诉的关键。比如,有些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却与法律法规相悖,法律不予支持;有些甚至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却傻傻地分不清,一股脑地写上去。曾经有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劳动者去申请仲裁的时候,周六加班费因为劳动者自己统计的一个加班时间被支持了。公司不服,于是在起诉状上写道,“周六上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该支付加班费”。瞧一瞧,这起诉状写得多详尽,说得多“有理”。本来劳动者没有十足的证据证明周六加班,现在一句话被公司自认了;本来周六加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被公司的所谓“协商一致”拒不支付加班费。这种周六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公司,如此书写起诉状,不败都难!诸如类似情况,在我代理过的案件中,都有过。
二、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与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在这方面有何区别?
仅以当前讨论的问题来说,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就有所不同了!
为什么上诉?因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也可能认定事实错误,亦可能法律适用错误,等等。
为什么申请再审?同样,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事由必须合理合法。
那么,我的上诉状也好,再审申请书也罢,甚至是抗诉申请书,都需要有理有据,不仅要呈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还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自己的诉求,这个时候就需要“尽量详尽”。
尽量详尽地表述之前的判决错在哪里,应该怎样,法律法规是什么,怎么理解这些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目前的案例……当然,尽量详尽也不是说反复强调、重复累述、眉毛胡子一把抓,也是要有重点,详略得当,让别人看得到关键,抓得到要领,让法官一目了然。具体有多详尽,我这里确实不好描述。以我经历过的案子为例,一份提成工资的再审申请书,曾经写过三四十页的内容,其主要目的就是说明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在哪里,一个一个地指出来。
如果有可能,还可以适当声情并茂,以理服人的同时以情感人。比如,我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也采取了这一招。大概案情就是某体育公司请人(游泳救生员)来帮忙打扫游泳池,以便营业。负责人要求打扫清洁的人清理完成后就离开,结果有一个人却出去穿上泳衣又折返回泳池准备游泳,在跳水过程中摔伤,于是要求公司赔偿。上诉状中,我写到——
被上诉人私自跳水受伤,不遵守规则,谎言骗赔(跳水摔倒谎称滑倒),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应自行承担后果。
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为自己的不利言行独立承担责任。不仅如此,作为一名有游泳救生员职业证的人,已经具备游泳救生技能,比正常人更具备安全游泳及急救的知识,更应当充分预见在未开放、未放满水、未营业、有禁止跳水标识的游泳池跳水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被上诉人私自跳水,不仅不遵守规则,没有安全意识,违反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因私自跳水受伤一事致上诉人公众评价降低,企业形象受损,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损失惨重。不仅如此,被上诉人跳水受伤之后,为了得到赔偿,竟然一直撒谎,狡辩自己是滑倒受伤。另外,被上诉人受伤后,其他在场人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护送被上诉人去医院救治,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被上诉人跳水受伤,后果令人痛惜,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以鼓励、不予以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明明是自己的过错行为受伤,但始终要找他人的原因,来为自己的过错买单,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也会助涨这种不正之风。被上诉人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得到赔偿而撒谎,这种不诚信行为,不应该得到别人的同情,也不能让上诉人为这种严重不符合常理的谎言买单。
重点是最后一段!这份上诉状虽然不是什么典范,也未必值得借鉴、参考,但还是那句话,除了“尽量详尽”还可以以情感人;虽然最后上诉的判决结果如我所愿地改判了,也未必是“以情感人”的结果,但我个人认为“以情感人”至少对法官的思想有所触动。
三、其他问题
1.“尽量详尽”在什么时间或者什么地方?
仲裁也好、起诉也罢,不是靠一份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就把整个事情做完了,后面的开庭等流程又做什么呢?因此,“尽量详尽”是在代理意见或答辩状上。
2.对于诉讼请求,可能不同的案件,其差异较大,不便一一列举,但对于劳动争议类的纠纷,绝大部分仲裁请求基本上可以罗列出来。
不管是仲裁申请书,还是起诉状,关键问题在于对仲裁请求、诉讼请求不遗漏、不少计算金额。至于“事实与理由”部分,三言两语,三五几句,简单说一下即可。
这里,就再啰嗦两句,将仲裁请求可能涉及的事项整理了出来。每个人不一定全部都有,需要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仲裁事项。
事项①: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元(×年×月工资×元、×年×月工资×元……);【注:第一,最好是括号注明哪些月份扣发了工资,扣发了多少。这样便于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一目了然,也便于申请人用证据一一印证。第二,所有扣发的工资一一累加】
事项②: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的工资×元;【注:第一,可能因为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没有发放离职前的一个月或者两个月的工资。第二,所有扣发的工资一一累加】
事项③: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至×年的提成工资×元;【注:一定要有证据证明有提成工资,且提成工资具体多少(比如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文件上有包括提成方式、计算方法的规定)】
事项④: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至×年×月的加班工资×元;【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事项⑤: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至×年×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事项⑥: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至×年×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注:第一,一般情况下,双倍工资差额有时效。当然,有些地方似乎没有严格执行时效问题。第二,双倍工资差额为n】
事项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元;【注:第一,一般超过一年上班时间的,都有年休假。是否休假,根据证据情况说话。第二,年休假工资计算方式为本人月工资÷21.75×年休假天数×200%(年休假天数根据上班时间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事项⑧: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至×年的年终奖×元;【注:一定要有证据证明每年有年终奖,且年终奖具体多少(比如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文件上有明确的约定)】
事项⑨: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至×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注:必须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事项⑩: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至×年×月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注:第一,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约定试用期2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则第二次约定2个月试用期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6000元/月×2个月);又如,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试用期4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间上限的2个月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6000元/月×2个月)。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事项⑪: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至×年×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和赔偿金×元;【注:第一,有些时候,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以同时要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二,经济补偿金为n,赔偿金为2n】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