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来了)
近日国务院会议明确一项对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是:“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而且政策会追溯到今年的1月份开始实施。
看到个人养老金这5个字,很多人就想到今年4月份国家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这一税收优惠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实,国家发布《意见》以后,目前只有证监会6月份出台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没有公布)。人社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没有出台。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是由人社部组织建设,看样子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在《意见》中,国家也已经明确会首先找一部分城市进行试点。比如说四川成都已经确定为四川的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试点时间为一年,一年以后才会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如果说个人养老金制度还没有执行,就要从今年1月份开始实施,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吗?
文件还提到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个人养老金领取还要缴纳3%的个人所得税吗?如果真的是这样,吸引力肯定会大大打折。
因为大多数参加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可能还不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水平线。实际上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以选择两种模式,一种是个税递延,另一种是税后收入缴费,而收益免税(EET),提取环节免税(TEE)。不可能说我们以税后收入缴纳个人养老金,而提取环节被征税。
实际上,国务院会议指出的应当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因为这也是属于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有关养老保险2018年5月1日开始在上海、福建等地试点。相应的试点效果并不理想,一年积累的规模只有2亿元左右。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有缺陷。比如说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扣除所有个人所得税的人,本身收入就很高1000元的限额,也没有多少吸引力。
个人领取的条件也比较“苛刻”: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只缴纳3%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人参保,领取待遇时实际税率却达到7.5%,这就成了富人的养老保险。国家前面所说的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这应当是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另外,过去的时候都是在缴纳环节投资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领取环节征收。这次国家明确是“投资收益暂不征税”。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于所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都有吸引力了。
综上所述,国家出台的这项政策真正利好的是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跟还未出台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没有太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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