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跟总价包干合同区别(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争议)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2163号,审判长张进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总价合同跟总价包干合同区别?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总价合同跟总价包干合同区别(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争议)

总价合同跟总价包干合同区别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2163号,审判长张进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发包方为北京建工公司,施工方为金发公司。

案涉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后双方解除合同,就如何结算产生争议。

争议的焦点:1、T22的热交换站是否在总价包干范围内?2、钢板桩是否在总价包干范围内?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1、关于原审法院以合同固定总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是否适当的问题。北京建工公司提出按照会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已完成工程量幢号T22的热交换站并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组成范围内。经审查查明,根据北京建工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就涉案工程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以及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1年4月1日为保全现场施工量所作《公证书》中“1-5#引桥、泊车平台及辅助用房工程量确认单”的记载:T22工程完成了桩基础和土方开挖部分,该部分造价为125030.12元。本院认为,北京建工公司与金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应作为确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采用完全综合每平方造价,固定合同总价包干报价方式,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后因该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故对北京建工公司已完工程造价的确认,应以双方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结合约定的平方米单价来计算。一审法院依北京建工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临时设施及现场堆放材料进行评估后出具了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经过一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各方询问。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鉴定结论中已完成工程量的计算均无异议,也未对此申请重新鉴定,再审申请时北京建工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T22工程所完成工程量没有包括在鉴定结论之中。故一、二审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已完成工程量结合约定的平方米单价计算工程造价,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北京建工公司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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