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让绿色环保深入人心(世界环境日保护青山绿水)
文章来源 | 北京市检三分院
世界环境日
保护青山绿水
检察官不只是说说
每年的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
对环境问题的
认识和态度
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
向往和追求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但有一些人却为了个人利益
破坏生态环境
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绝不姑息
案例一:对污染环境说不
某单位负责人陈某安排工作人员韩某将该公司的生产废水经初步处理后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排至公司外河道。后在环境监察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取样液体六价铬浓度达排放限值243倍;总铬浓度达排放限值54.5倍。因陈某和韩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检察机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该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陈某、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至10万元不等。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对乱砍滥伐说不
陈某承包了一块山地自己栽种了杉树,陈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了栽种的部分杉树,一部分运回家中自用,另一部分对外出售。后经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坐落在该县《林业基本图》内,属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杉木,被砍伐株树合计181株。最终陈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陈某及时缴交了罚金,并承诺补种林木15亩。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对非法采矿说不
被告人曾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乡河内挖取河卵石转卖给沙场,后经鉴定涉案卵石属于砂岩,曾某因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27.66万元。因曾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曾某提起公诉。最终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对非法狩猎说不
胡某在野外采取鱼竿架网方法猎捕朱雀、黄雀、鹌鹑、麻雀、棕翅缘鸦雀、暗绿绣眼鸟等野生鸟类90余只。经鉴定,胡某猎捕的鸟类全部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胡某又将捕捉到的鸟在菜场上卖,被林业部门当场查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为谋取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碧水蓝天
食品药品安全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
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守护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肩负着重要责任
环境保护,我们需要做什么?
要从点滴小事做起:
低碳绿色出行
首选步行、骑自行车,其次坐公交车,尽量减少开车的次数。
节约用电
外出时随手关闭电器电源,减少能源空耗。
保护空气
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随意焚烧秸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爱护环境
爱护花草树木,多植树种草,不践踏草地,不随意砍伐林木,呵护自然生态.
节约环保
提倡绿色消费,不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购物时自带购物袋,尽量减少白色污染。
增强参与意识,
积极参加环保公益活动,
发现污染环境问题,
及时举报监督。
如何监督举报?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举报可以是电话举报,也可以书面举报。
大气污染防治没有终点,
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
携手参与,
让蓝天白云永驻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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