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你堕胎的真相(聊聊堕胎那些事儿)
美国法案多了去了最近的美最高法推翻涉及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引起轩然大波,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告诉你堕胎的真相?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告诉你堕胎的真相
美国法案多了去了。
最近的美最高法推翻涉及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引起轩然大波。
其实你要说有多大作用,我看也未必。
因为毕竟各州有自己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在此案例有效之时,各州早已有各自的州立法,宽严不同,可以想象,在共和党基本盘州会保守一些,在民主党的基本盘州就会宽松一些。
一项重要的权利被区区六个人推翻,显然,这六个人要承担相当大的压力,就如当初通过该法案时的七个人。
如果这六个人是秉持正义,或也无可非议,但是很明显这六人正好是共和党执政时期选拔的保守派法官,那么其标榜的司法独立已如“皇帝的新衣”了。
我们当然愿意看到美国自乱阵脚。
但是,如果美国真的大乱,那么对于全球并不见得就是好事。
拜登上台后,对美墨边界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姿态,但你要知道当初特朗普的围墙计划其实是很受其国内欢迎的,因为世界发展不均衡,外来人口会挤占原住民生存空间,侵占就业岗位、社会福利和国家积累,拖低整体人口素质——事实上,任何国家都要守好自己的边界,除了防范走私,防范偷渡更为重要。美国的生产力结构和上世纪已有很大不同,工业产业链大量转移国外,国内普通劳动力处于相对供过于求的状态,另一方面,科技产业和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其又更倾向于吸纳大量科研和服务业高端人才——对高质量人口似乎就没有那么多限制了。
即使没有移民,美国国内的存量非裔的大量生育也是个长期问题,个人估计,这迟早会在美国内引发更频繁更大规模的冲突,当然,美国盎白现在倾向于从南美引进拉丁白,所以佛罗里达等加勒比海沿岸诸州的南美移民越来越多,至少在肤色人种上给予了主流老白支持。
下面就堕胎问题谈谈几点看法:
1.古往今来,胎儿作为人类繁衍的希望,因为其柔弱的特质,一般情况都能受到特别呵护。由于古代劳动力相对有限且农耕和战争需要大量人力,很多立法和实践也是对堕胎采取否定态度并伴随惩罚的,胎儿还是一种特殊利益群体,这里可能因为三方利益因素,导致胎儿被流产,如果胎儿有病或缺陷,就可能被遗弃甚至被“溺埋”。古代宫廷一些怀孕妃嫔异常流产甚至死亡,案例很多,如大家传唱久远的《赵氏孤儿》、《狸猫换太子》等。
2.我国最新的《民法典》加强了对胎儿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强调,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如果出现人为故意导致流产这种情况,又算不算故意杀人罪?如何有效避免孕妇胎儿受到伤害?如何主动调查、广泛查证并诉诸惩罚?
3.一个蛋如果没有受过精,其实并不算有生命吧?即使是有受精,如果没有适当温度条件,该蛋多半最后也就胎死蛋中,那死了的蛋可以吃吗?或者说本没生,又何来死呢?当然,人类作为高级动物,和鸡蛋又有很大不同,人类胎儿还是应具有更高级别的权利,还具有更高级的情感因素。
4.人胎的权利要以顺利出生为基本条件,出生前已为死胎,则没有相应权利,如果生下来才死,那么也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义务变动。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胎儿在胎盘中的权利其实只能算其出生后的追认权利,属于衍生权利。事实上,在实践中,出生后的婴儿被“溺埋”和未出生的胎儿被打掉其实有微妙的区别,妊娠七个月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就不会被允许,当然,这里面也有孕妇生命健康的考量,但也可以看出,在我国,七个月是界定状态一个较为重要的指标。
5.实际上,人口生育调控这件事情,古往今来都是国家大事。决定权首先在父母方,因为如果父母不愿意抚养,那么这个胎儿(婴儿)要想生存和成长也是不可能,到了文明阶段,所谓文明,则具有了群体甚至国家意志,对生育权的选择则更多来自国家发展的需要,我们选取极端一点,如果顺其自然生而不加以控制,又没有战争饥荒的风险,每家每户都生个十个八个,显然不符合优生优育的科学观点,当然,在各个国家,大量无节制生育的也是少数,由此可以看出生育政策的选择其实要和各国国情和发展状态密切联系,而家庭生育策略的选择又和家庭具体情况有关系。
5.美国此法案的政治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大家不必特别惊讶,同时也要注意,美国标榜法治国家,相关法案对人们心理上还是有相当大的威慑的,对遵纪守法者来说,既然按程序出炉了,那么要么通过程序去改变,要么只有无可奈何地遵守,或者寻求各州的不同尺度空间转圜。
6.美国此法案虽说是很少人判定,也有不少人反对,但显然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也有非常复杂的计算和考量,其影响力有待继续观察。
7.不管是大量生育还是堕胎,对女性的气血和整体健康都有较大影响,避孕实际上是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在对女性的尊重、女性健康的关爱和越来越多女性公民参与国家建设和管理,不管堕不堕胎,避孕措施都是需要特别重视的,据说美国目前避孕药具销量激增。
8.此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美国司法独立其实已经有所变味,对堕胎而言,一刀切太过简单粗暴,比如对唐氏胎儿、畸形胎儿、染色体异常胎儿以及强J、L伦造成的妊娠就应当例外,对不同孕育阶段的胎儿也应有区别,如三个月和八个月,简单来说,对堕胎的应对应采取颗粒化的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9.即使该法案存在各种瑕疵,相信在操作层面还是会根据各地区、各人的情况会有理性或感性的应对,对世界其他各国当前法规政策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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