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确权案例(不动产确权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别及裁判思路)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领域最常见的两类纠纷分别是不动产确权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者之间极易混淆,在实际审理过程中裁判思路也有不同。本文将试着归纳这两类纠纷的区别,并借此分享不动产确权纠纷的裁判思路。
一、不动产确权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案件性质不同
不动产确权纠纷属于物权纠纷范畴,物权系支配权、决定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范畴,债权系请求权、相对权,无上述效力。
(二)诉讼目的不同
不动产确权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明确界限、实现定分止争的确权目的。不动产确权纠纷是确认之诉,诉讼目的就是解决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目的是解决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具体表现为因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产生的争议。
(三)请求权基础不同
不动产确权纠纷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应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约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
(四)证明标准不同
不动产登记簿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本身就是证据,公示公信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如果真实权利人提起诉讼,需要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不仅需要提供证据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还要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需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提交合同一般就能完成初步举证,达到基本的证明效力。
二、不动产确权纠纷的裁判思路
(一)审查请求权基础
不动产确权纠纷应认真审查原告的请求权基础,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可以在合同里找,也可以在法律条文中找。
办理此类纠纷时,需要先完成一个基础评价,即:原告以什么为法律基础向被告请求什么?
(二)法官不再行使释明权
司法实践中,原告错将买卖合同纠纷当做不动产确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现象普遍存在。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以往系法院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诉请,但从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看,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处分权,即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主张何种权利的法律基础,审判权不再干预。
(三)在审查原告主体资格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不动产确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除了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状况不真实外,还应当证明自己对特定不动产享有物权。也即,即便原告能够提交证据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真实性,也不能必然得出自己就是真实权利人的结论。如果不能证明其为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那么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就不属于原告。
此种情况下,原告实际上与不动产确权纠纷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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