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起点金额(滥用职权罪与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滥用职权的构成要素 :

1.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一般职务权限,不仅包括法定的职务权限,而且包括根据惯例、基于国情或者其他具体情形形成的职务权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外观上为行使职权,实质上是违法、不当的行为,或者抽象地看是行使职权,具体地考察却为违法、不当的行为。所以,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从司法实践上看,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有人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间接故意;有人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还有人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也有人认为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核心理由是,认为本罪的心理状态为故意,进而认为行为人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要么不符合实际,要么对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等罪。我们不赞成这些观点。

(1)如果说滥用职权只能出于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对直接故意的滥用权行为,要么宣告无罪要么以其他犯罪论处,这有悖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在我国刑法中,不可能也不应当出现间接故意时成立罪,直接故意时无罪或者成立彼罪的现象。

(2)如果说滥用职权只能出于过失,就意味着没有故意的滥用职权罪,这并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刑法将滥用职权罪作为与玩忽职守罪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精神。更为重要的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但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没有为过失提供文理根据,即不能发现“法律有规定”。

况且,正是因为旧刑法中只有过失的玩忽职守罪而无对应的故意犯罪,现行刑法才增加滥用职权罪。倘若将滥用职权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就意味着完全没有必要增设滥用职权罪。这显然难以被人接受。

(3)认为滥用职权罪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的观点,似乎不可思议。其一,既然过失与间接故意都能构成,直接故意更能构成,没有理由将直接故意排除在外。其二,在不能发现“法律有规定”的文理线索的情况下,认为一种犯罪可以由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构成,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三,间接故意与过失的非难可能性存在重大差异,而且刑法总则作了明确区分,将二者相提并论并不合适。其四,主张滥用职权罪可以由过失与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大多是以生活事实取代法律规定,或者说将自己想象的案件当做刑法规范。

(4)认为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包括过失与故意的观点,不仅存在前述部分观点的缺陷,而且试图按作为与不作为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可是,按作为与不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既有悖生活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一种规范的分析。

总之,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应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如前所述,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地信赖的结果(第一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另一方面也应承认,一概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第二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同样不合适。例如,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虽然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诚然,在这种场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性,但司法实践仍然会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如果以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性为由,不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就意味着其行为不符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因而不能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这显然不合适。所以,既要承认本罪是故意犯罪,将第一结果作为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又要将第二结果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但应有认识的可能性)、希望与放任。唯此,才能避免理论与实践上的困惑。

(三)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从前述应予追诉的情形可以看出,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时,才成立犯罪。但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也可能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们的观点,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刑法第397条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只是为了限制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范围,而不是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伤害、杀人等行为,也仅成立滥用职权罪。一方面,滥用职权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不是对立关系,故不能认为,凡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都不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时,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显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同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救助他人生命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也成立故意杀人罪。例如,警察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窝藏犯罪人的(如滥用职权为犯罪人出具办理虚假身份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等),是滥用职权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又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骗取县财政补贴据为己有的,是诈骗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与报复陷害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通谋,利用其职务帮助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由于

具有两个行为,造成两个法益侵害结果,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条的前后逻辑关系来看,其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滥用职权行为的四大特征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罗某某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1997年起在英德市国土局工作,任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执法大队矿山组执法人员,2015年4月,被抽调参加英德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非法开采稀土矿工作组负责巡查小组,2017年2月任英德市国土局打击整治非法盗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因本案于2017年9月8日被指定监所监视居住,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要有: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罗某某2014年以来任英德市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工作组巡查组长以及英德市国土局执法大队矿山组的执法人员,在长期参与对英德市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的打击、整治活动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关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监管法规,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第四塘、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山非法开采稀土采矿点少巡查、不巡查或者巡查后轻打击,另外被告人罗某某在收受非法开采稀土矿老板给予的好处费后为非法开采稀土矿老板通风报信,使得何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得以持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水土资源,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四〇队现场取样测试认定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第四塘、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山点查处的稀土矿种均为以轻稀土为主的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混合稀土矿。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榜塘矿点查处的稀土矿价值人民币28.52万元人民币;经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940队初步鉴定:英德市委会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山矿点破坏稀土矿产资源价值为1397.868万元人民币;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村民小组菜洞稀土矿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507.60万元人民币。

(二)受贿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担任英德市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工作组巡查组长以及英德市国土局执法大队矿山组的执法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非法开采稀土矿老板何某(另案处理)、李某1时的贿赂共计15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何某12万元人民币、收受李某1时3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出示了涉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对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的打击、整治活动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稀土矿产资源被大量非法开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另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非法开采稀土矿老板的贿赂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当庭认罪。

辩护人辩称,(一)罗某某构成滥用职权,但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追究该项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已经通过家属并按检察官核对的数额要求,向英德市纪委退了案款15.3万元,应该予以酌情减轻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

(一)滥用职权部分

被告人罗某某2014年以来,任英德市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工作组巡查组长以及英德市国土局执法大队矿山组的执法人员,在长期参与对英德市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的打击、整治活动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关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监管法规,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第四塘、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山非法开采稀土采矿点少巡查、不巡查或者巡查后轻打击,另外被告人罗某某在收受非法开采稀土矿老板给予的好处费后为非法开采稀土矿老板通风报信,使得何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得以持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水土资源,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四〇队现场取样测试认定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第四塘、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山点查处的稀土矿种均为以轻稀土为主的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混合稀土矿。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榜塘矿点查处的稀土矿价值人民币28.52万元人民币;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委员会依法鉴定: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村民小组菜洞稀土矿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人民币507.60万元。

(二)受贿部分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担任英德市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工作组巡查组长以及英德市国土局执法大队矿山组的执法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非法开采稀土矿老板何某、李某1时的贿赂共计15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何某12万元人民币、收受李某1时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传唤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回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

2.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

3.由英德市公安局提供的罗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是完全刑事行为人,无犯罪前科记录。

4.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关于罗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的侦查过程》一份。

5.英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等相关文件,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英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工作经验、工作表现、任免情况以及待遇等。

6.英德市白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调整《巡查清理整治非法盗采稀土矿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证实了被告人罗某某在对稀土矿打击方面的工作职责等情况。

7.英德市白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矿物资查处登记表》《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称量笔录、过榜单、过磅称重情况照片,证实青塘组打击队于2017年5月28日在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第四塘(大岭头)发现非法开采稀土矿点,在白沙镇政府、太平派出所的协助下在该矿点查获的白色泥状物稀土矿(湿矿)395包,净重为14260KG。

8.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非法开采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村民小组菜洞稀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的函》证实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村民小组菜洞稀土矿开采区拐点坐标位置。

9.英德市公安局对李功万、何某等人非法采矿《立案决定书》一份。

10.英德市公安局出具的2017年7月18日何某指认非法开采稀土矿现场笔录一份、附图片由其签名确认的现场图片四张。

11.英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英德市三期稀土开采无人机检测变化情况分析一份。

12.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一份、2017年6月12日、8月25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两份、2017年6月3日、8月18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超标预警的函两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赖汉远向侦查机关的陈述证实,其受雇在门洞村委会的一个山岭参与非法采矿,两个矿点都是胡德志经营的。

2.证人何某向侦查机关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为了利用罗某某的职务便利使得自己开采的矿山逃避执法检查或减少损失,非法向罗某某行贿的事实。

3.证人李某1时向侦查机关的陈述证实,2016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1时为获得被告人罗某某在矿山开采生意上的关照,对其行贿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认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四)鉴定意见

1.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四〇队出具的《关于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第四塘(草酸样品)稀土矿种的说明》。

结论: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第四塘(草酸样品)稀土矿种为以轻稀土为主的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混合稀土矿。

2.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四〇队出具的《关于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集体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种的说明》。

结论:非法开采稀土矿种为以轻稀土为主的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混合稀土矿。

3.2017年7月26日,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四〇队出具的《关于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村小组菜洞非法开采稀土矿种的说明》。

结论:非法开采稀土矿种为以轻稀土为主的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混合稀土矿。

4.2017年7月31日,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英价认[2017]2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稀土氧化物(湿)14260KG(14.26吨)于2017年5月28日的市场收购价格为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贰佰元整。

5.2017年7月31日,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英价认[2017]2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非法采矿案中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山非法开采的稀土氧化物,于2017年5月28日的市场收购价格为人民币每吨捌万元整。

6.2017年8月2日,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英价认[2017]2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非法采矿案中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大岭头村小组菜洞非法开采的稀土氧化物于2017年7月15日的市场收购价格为人民币每吨玖万元整。

7.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四〇队出具的《关于初步鉴定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集体山场非法开采矿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函》一份。

结论:通过资源量估算,大致查明非法开采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榜塘村民小组上径大窝集体山场破坏的稀土氧化物资源量183.93吨,折算经济价值1397.868万元。

8.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四〇队出具的《关于初步鉴定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大岭头村小组菜洞非法开采矿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函》一份。

结论:通过资源量估算,大致查明非法开采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大岭头村小组菜洞破坏的稀土氧化物资源量57.91吨,折算经济价值440.116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佰肆拾万壹仟壹佰陆拾圆整)。上述破坏价值鉴定结果为初步鉴定,最终鉴定结论有待进一步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并经广东省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为准。

9.广东省国土资源局《关于非法开采广东省英德市委会大岭头村民小组菜洞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粤国土资非采鉴字〔2017〕75号。

鉴定结论:非法开采破坏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村民小组菜洞稀土矿矿石量58749吨(稀土氧化物56.4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07.60万元。

10.英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英环测水以[2017]E177号)。

11.英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12.英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13.英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14.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14号《关于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村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15.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15号)《关于白沙镇门洞村委会白颈坑村长江口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16.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29号)《关于白沙镇门洞村委会榜塘村上迳大窝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17.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2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21号)《关于青塘镇青塘居委蛇坑村终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18.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13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10号)《关于白沙镇门洞村委会新屋村下笼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19.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2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22号《关于青塘镇青塘居委蛇坑村深水坳南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20.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28号《关于门洞村委会黄呈角村大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21.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30号《关于白沙镇太平村委会廖湾村李屋组马鞍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22.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16号《关于白沙镇门洞村委会榜塘村马公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23.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英林鉴【2017】227号《关于白沙镇门洞村委会第四塘村山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一份。

24.由广东双木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白沙村委会二队村民小组(长塘,新田面,园塘)稀土矿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25.由广东双木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村委会(张坑村)庙下杓山西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26.由广东双木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村)利坑塘二号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27.由广东双某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红星村委会(新屋组)老里山(姚元流)违法用地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28.由广东双木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白沙村委会(张坑村)上弯龙山、庙下杓山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29.由广东双木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村委会(张坑村)庙下杓山东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30.由广东双某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门洞村委会(白颈坑)污沟坑山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31.由广东双某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太平委会(潘屋组)竹背塘山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32.由广东双某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太平村委会(林屋)山塘南片山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33.由广东双木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红星村委会(桃坑村)刘屋山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34.由广东双某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太平村委会(上饶)正垅埂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35.由广东双某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门洞村委会(芋合笼)南弄山稀土矿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36.由广州市森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门洞村委会甘洞村黑山破坏林地面积鉴定意见书一份。

37.由广州市森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门洞村委会甘洞村和芋合笼村芹菜窿破坏林地面积鉴定意见书一份。

38.由广州市森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镇门洞村委会芋合笼村子云岭山破坏林地面积鉴定意见书一份。

(五)现场勘验笔录

1.英德市公安局2017年5月28日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2.2017年7月14日,英德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对案发现场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组菜洞山非法开采稀土矿矿点进行现场勘验的相关材料。

3.2017年7月18日,英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案发现场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榜塘组上迳大窝山非法开采稀土矿矿点进行现场勘验的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中,鉴定意见中第七、八项因属于估算值而非确定值,不予采纳。对其他证据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针对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村民小组菜洞造成的故道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07.60万元是否应计入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金额。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故该507.60万元应为被告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因此,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稀土矿产资源被大量非法开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非法开采稀土矿老板的贿赂人民币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行为亦已构成受贿罪,应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鉴定居住的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滥用职权罪起点金额(滥用职权罪与罚)(1)

滥用职权罪起点金额(滥用职权罪与罚)(2)

滥用职权罪起点金额(滥用职权罪与罚)(3)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