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小知识你们都知道吗(这些你也一定遇到过)

01本想跑步,中了套路,等来跑路,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这些小知识你们都知道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这些小知识你们都知道吗(这些你也一定遇到过)

这些小知识你们都知道吗

01

本想跑步,中了套路,等来跑路

健身房作为当代跑路之王,消费权益得不到保障,维权无门,很多消费者虽深恶痛绝,但也只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会员卡预付费用常用平摊到较长周期而消费低廉的模式引诱消费者一次性缴纳大笔会员费,促成消费者有享受到优惠的心理而“采坑”,后商家卷款“跑路”。预付费+跑路的模式屡见不鲜,而双方通常未签订完备的合同,导致违约责任模糊不清,解除合同亦无相关合同条款,消费者维权无门。

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到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所属的健身房办理799元的健身会员卡一张,起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备注:活动一年送半年。健身卡使用53天后,原告又与健身房新签订了一份《全民健身挑战协议》,缴纳保证金800元,实付金额为792.76元。协议显示,苏某挑战时间从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健身目标为120次/年,没有达到健身年目标的,保证金概不退款,达到年目标全额返还保证金800元。

2019年12月,苏某去健身时,发现健身房已停业,在意识到健身房已“跑路”后,诉至法院。苏某主张由于签订了《全民健身挑战协议》,健身房表示可暂停健身会员卡的计时,经换算,除去已使用53天的健身费用,健身会员卡剩余费用为683元;已完成了120次健身挑战目标,应退还保证金。综上,苏某诉请某体育文化公司退还剩余健身卡费和保证金。

另查明,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19年12月13日,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决定机关为南宁市西乡塘市场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裁判理由及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收据、转账记录、协议等证据原件在案佐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由于被告停业,导致原告无法进场健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已不具备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条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原告在民法典实施后未满一年内诉请返还剩余健身卡费683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相应的费用683元应予以退还。

原告主张已完成120次/年的健身目标,符合挑战协议约定的返还保证金条件,现条件成就,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保证金按实际付款金额792.76元计算。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向原告苏某退还健身卡剩余费用683元、退还健身协议保证金792.76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不断“采坑”,究其原因即是健身房抓住了消费者追求用较为低廉的健身费用换取美好身形的“以小博大”的消费心理。现代社会,很多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后,向更瘦、更有型、更健康的消费层次进发,也精明的盘算着换取美好身形的 “性价比”,为了得到精确到每天的“优惠价格”,并自信自己能坚持下去,薅到“羊毛”,而办理了周期较长的会员卡。

虽然实现价格优惠,但也需要一次性支付给商家大量金钱,而这种预付费用的会员卡消费模式正是跑路者的“温床”。商家回笼资金后,往往因经营或投资不善而无法支付房租、用工成本等导致停业,有些无良商家更是眼见要倒闭了,乘机低廉出售会员卡,圈一波钱再跑,导致健身房“暴雷”不断发生。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特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在办理教育、美容、健康、餐饮等鱼龙混杂的会员卡时,一定要评估好商家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信誉等,比照消费需求,考虑周期、地点、兴趣等自身履约因素,切不要被所谓的优惠套路到。办理会员卡后,要及时保留相关消费票据证据,并核对办卡前业务员的相关承诺是否形成书面、是否加盖有机构公章等,以防外一方能维权有道。

作者:王靖

02

一根火腿肠引起千元赔偿?法院:不贵!

火腿肠包装标注“0-4℃储藏”,超市却摆在常温货架售卖,一位消费者购买后,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款并赔偿损失1000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家住南宁市的陈某在良庆区某超市花16.8元购买了一根“金锣三文治火腿”,回到家后,陈某注意到火腿肠外包装标注“保质期90天,贮藏条件:0-4℃”字样,但该火腿肠在售卖时置于常温货架摆放。在与超市方协商未果后,陈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被告超市不按照规定条件贮存食品,应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属于“明知”,依据生活经验可知,食品不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将容易导致食品提前变质,对消费者身心健康有重大隐患,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十,最低一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陈某表示,其提起本案起诉,目的并非靠本案发财,主要是希望法院对于本案作出法律上的评判,以给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树立示范案例,从而体现民事裁判的社会效果。被告超市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超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小票、产品照片、超市销售照片,能够证明原告是涉案商品的购买者,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贮藏条件为0-4℃,但被告超市将涉案产品置于常温环境中摆放,未按照产品的贮藏条件进行贮藏,容易导致产品发生变质,不能保证食品生产企业在涉案产品包装袋上标明的保质期的有效性,影响食品安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陈某购物款16.8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买到问题产品,一定要记得保留票据、照片等相关证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消费者维权途径有5条: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消协投诉请求调解;向工商、质监、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或多种途径达到维权目的。

作者:黄昕如、李珊

03

网购的茶叶竟是“三无产品”

男子状告商家获十倍赔偿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但消费者网购时买到“三无产品”该怎么办?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销售者责任纠纷,网店店主最终被判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网购到三无产品要求十倍赔偿

2021年5月,朱某看中了杭州某百货商行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西湖龙井茶,花费708元网购了3罐用来招待客户。几天后,朱某收到包裹,只在瓷罐底部发现贴有纸质标签,标注“西湖龙井”字号,但没有注明保质期与生产日期,所附赠的布袋和牛皮纸袋上也没有相关标签。朱某认为该淘宝店铺销售的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该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共计7080元。

所售茶叶是否为农产品?商家辩称无需许可证

市场上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庭审中,被告却辩称所销售的茶叶属于初级农产品,如同去超市购买蔬菜、水果一样,没有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出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淘宝店铺的案涉产品介绍显示,案涉茶叶通过晾青、青锅、辉锅、精筛等传统工艺制作而成,这些工艺程序未改变茶叶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且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冲泡茶叶的形式饮用茶水,属于农产品,也属于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的规定,案涉茶叶已进行市场化销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案涉茶叶包装违反法律关于农产品包装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法院认定三无产品 支持十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销售者对案涉茶叶尽到了查验义务,故其向原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08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消费者在网购农产品时特别要注意所购食品是否具备上述标识,若发现有未标识上述事项的商品,可以向商家索要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作者:张菁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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