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读完这篇文章你就可以独立处理交通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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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律上讲的交通事故?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比如汽车、摩托车、挂车。非机动车则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比如畜力车、自行车、电动车等。
交通事故发生的道路则包括三种,公路、城市道路和属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如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大队)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1、自行协商处理
平时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大时,一般大家都选择自行协商,也就是私了,不报警。双方之间达成口头协议,你赔我多少钱,我们这事就算完。对于争议小、赔偿少的事故这样子来处理发生后续问题的情况不多,私了解决快捷省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过大,我们建议最好还是选择报警,让交警介入处理,避免以后可能的麻烦。
我们接待过一个发生在邻里间的交通事故,因为都是邻居,熟人,低头不见抬头见。虽然报了警,但是双方当时说自己可以协商解决,于是交警仅仅出具了一个事故证明,没有对交通事故进行全面的描述与责任认定。最后因为伤者的医药费过多,对方一分钱都没付。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来索赔,而此时伤者自己需要准备诉讼的东西就相对麻烦,法官进行责任认定也没有真正建立在事故发生时的场景,而是根据证人证言做一个大概的裁量。
2、报警处理
根据管辖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讲明时间地点即可。
如果有其他因素或者对管辖有争议,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如果在交通事故现场未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
三、交警处理中的扣车
交警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如果因有收集证据的需要,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或者有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嫌疑的,可以扣留涉案车辆。对扣留车辆的期限具体如下:
1、 对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期限为10日;
2、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期限最长为40日。其中具体是指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5日;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10日;检验、鉴定完后5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在扣车这一事项中,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车辆被扣之后,应当在30日内提供车辆的合法证明(即行驶证),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公告三个月之后仍不来的,就依法予以拍卖、拆除、报废或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二是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肇事一方不予配合赔偿时,在扣车期限应当立即前往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赔偿未处理完毕之前,不能将该车交给车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个月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否则,财产保全在一个月后将被取消。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
报警处理之后,交警会对该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双方的基本信息;车辆的性能、保险情况;事故描述;双方过错分析;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认定书最重要的部门在于责任的认定,一般来讲,只要在认定书中明确了责任,即便最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也是参照该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期限有几种情形:
1、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2、 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以上是在能够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以及调查到的情况。所以我们建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要报警,保留现场。
双方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之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损害赔偿的计算
1、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财产的现有价值计算;
2、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逐项进行计算予以赔偿。
3、 受害者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受诉地(一般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死亡赔偿金为城镇居民平均年收入计算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赔多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不过实际司法操作中均有固定的数额以及计算方式。
4、 受害者受伤的,需要先行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的机构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时间一般是出院后,鉴定的标准为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如果经鉴定后不构成等级的,只能依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来索赔,如果构成等级的话,可以按照下面各项来计算损失,要求赔偿。
A、 医药费:以医疗票据为准。
B、 残疾赔偿金: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20年(满了60岁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乘以相应的伤残等级系数。
而伤残等级系数是与伤残等级正比增加。比如说,十级伤残就是0.1,9级伤残就是0.2,依次累加。如果伤者因该次交通事故身体多处构成等级,以最高的等级为基数,1-5级每级为5%,6-10级每级为3%,但是技术之外各等级增加系数之和不得超过10%。举个例子,构成8级伤残,手臂构成9级伤残,那么伤残等级系数为0.33。
C、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受伤者上面有老人需要赡养或者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那就应当以居民人均消费性收入为基数计算还需要抚养的年限乘以相应的伤残等级系数再除去同等抚养义务的人数。
D、 误工费:由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为了避免争议,一般在鉴定时要鉴定伤休时间,伤休时间即误工时间。收入的话有固定的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E、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护理人有固定工作的,护理人的误工费即护理费;如果护理人没有固定工作,以当地护工的平均计算。
F、 交通费: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发票等相应票据。
G、 住院伙食补助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明确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低于该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H、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这项费用的确定一般应在司法鉴定意见中予以明确需要辅助器具,需要多久,这样方能在诉讼中避免争议,手握主动权。
I、鉴定费:鉴定费就是伤者申请司法鉴定所需要的费用,凭票据,计算在损失当中。
J、 营养费:在医嘱中我们有时候会看到加强营养的字样,有的却没有。如果是作为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提醒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或者病历资料中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在司法鉴定中可以要求对营养时间、营养费用进行鉴定。如果没有相应的医学支持后期需要加强营养的话,极有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以上便是交通事故受损害方计算损失的项目与方法,根据总的损失和双方的事故责任,按比例分担。
六、保险赔偿问题
如今基本上所有的车辆都会购置保险,常见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方是车辆,我方遭受损失,我方的损失首先在对方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如果不够的,扣除交强险已赔数额,根据对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如果对方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那么就由对方个人来承担。为了避免出现对方财产不足以赔偿或者转移财产的情况,我们在上面才说道有必要去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将车辆扣押,多多少少有些保障。
如果双方都是车辆,要注意交强险不计责任只赔偿对方的损失而不承担我方的损失。也就是说我方车辆的交强险首先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方的车辆交强险首先赔偿我方的损失。
车辆的保险种类有很多,还包括座位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但是除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外,其他的车辆保险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自己的直接损失,而不是去为别人的损失买单。这在另一方面也为大家在购买保险种类的问题上提供了指南。
七、伤势加重的赔偿问题
1、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已经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法院下达判决书,责任承担一方已经履行完赔偿责任。自此之后,伤者发现自己新伤情,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加重,此时,其还能不能向责任承担者索赔?这种情形在生活中也变得越来越多。该交通事故已经调解或者判决已经解决,很多人疑问继续因该交通事故索赔在法律上是不是得不到支持?其实不然。
在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伤者出现了新伤情,且构成更高伤残,该伤情在之前没有显现,那么原调解协议并没有也不可能对该部分伤情的损害赔偿进行处理,仅按原调解协议解决赔偿事宜会导致明显不公。并且,第二次主张与第一次主张相比,虽系同一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诉讼请求、法律事实与理由在形式上相似,但内容上则有明显不同,不属于同“一事”,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并不是说只要出现新的伤情,伤者就可以突破原调解协议再次提起诉讼,而必须是新的伤情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所依据的伤情有比较大的变化,否则,新诉讼的诉讼请求、法律事实与理由与前期诉讼没有构成明显不同,新诉讼与前期诉讼属于同“一事”,而“一事不再理”。
2、新增伤情如果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新增伤情的损害赔偿按其支出的医疗费等直接开支进行赔偿;但是,新增伤情构成伤残等级,新增伤情的损害赔偿除直接费用支出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特别是伤残赔偿金,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多等级伤残而言,一般是以是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为基础,附加其他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作为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也就是说,对于多等级伤残,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综合评定方法,新增伤残必须与旧有的伤残综合评定,以确定新增伤残赔偿金。
八、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为:犯罪主体系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交通事故在内但是相较一般的交通事故。后果更为严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触犯交通肇事罪的事故后果及相应责任比例。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4】“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九、交通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主体问题
【1】机动车被租赁、借用,致使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共犯论处。
正象普法,希望你有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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