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车门(车门之祸)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1)

近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赔偿款终于打入了妻的社保卡内。自出事之日起至今,经历了曲折迷离的反复交涉,一审、再审的开庭,整整耗时近一年五个月。

大路朝天,各走半边。祸从天降。

2021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妻独自去药店买药,药店不算远,若我,会步行去,就当健身了;而妻一般出门,车不离人,人不离车,习惯骑车。就像是人车黏在一起。为此,我没少窃笑于她。小区外的东侧,为市里的一家大型妇女儿童青少年活动中心,其东侧门外宽窄适宜的便道上,右侧为机动车停车位,左侧便为电动车与自行车行驶的专用道。车流如水。如此设计,似无问题,在众多城市的街道上屡见不鲜。但百密一疏,事故的吊诡也在这里。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必然存在于偶然之中。也就是说,任何偶然性都不能完全地、绝对地摆脱必然性的支配和制约。

妻走后,我继续躺在床上看书(囿于多年习惯,正襟危坐阅读反而不耐疲劳),当正在入迷之时,手机铃声响起,随手拿过一看,是陌生号码,搁在平时一般不会去接,但此时却鬼使神差接了,是一个青年陌生男子急促的声音:“叔叔,阿姨在东门外被车撞了,你赶快来吧!”一个激灵,我翻身下床,快速穿戴停当,快速出门。刚出小区大门,就远远看见妇女儿童青少年活动中心外侧便道上围观的人群,妻尚清醒,横躺在路的一侧,自行车被摔向另一侧,年轻司机在一旁惶惶然不知所措。我问妻感觉怎么样,妻说感觉腰部疼痛,之后报警,叫120,恰好邻居上街路过,遂委托邻居照护现场,等女儿和交警过来,我与司机护送妻坐救护车到就近的医院看急诊。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2)

急诊有固有的流程。急急匆匆,忙忙乱乱中,最后拍显示片:妻腰椎第四节骨折。大夫初步判断,可以保守治疗,自主恢复。肇事司机为90后小伙子,外地人,与本地姑娘刚刚结婚。受聘为当地某消防公司老板开车。此时,我才顾得上了解事故的原委。当日下午五时许,当妻骑车在正常行驶时,刚好与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这辆当地牌号的埃尔法小型普通客车齐时肩,司机有事突然打开车门,与妻由北往南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妻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已然出了,埋怨、愤懑也无济于事。我对司机说,事情既然如此,咱们都是讲道理的人,惟愿我们双方坦诚相待,正确面对,走正常程序,妥善处理就是了。司机小伙子人也不错,那几天一直守在医院,跑前跑后,主动缴费。甚至到我过意不去时,主动让司机回去歇歇,不必时刻守在医院。

科主任看片,建议做核磁,根据核磁情况再决定是否手术或保守治疗。核磁结果出来后,大夫说,再测一次骨密度。如骨密度不好,则保守治疗恢复不理想。骨密度结果显示:临近骨质疏松区。这下,两种意见不分伯仲,有的大夫建议保守治疗,但保守治疗须得三个月卧床,易得肌肉萎缩,恢复如何不可判,有的大夫则主张立即手术,若手术必须在受伤一周之内做,否则愈合效果会打折扣。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既然市一级不好定夺,那就上省一级医院进行咨询。平时半个小时的车程,赶上疫情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堵车,硬生生走了四个半小时,还没有步行快。等赶到省级医院,天已擦黑,门诊早已下班了。幸亏女婿转圜熟人,联系专家看片,专家力主手术。孰轻孰重,其决策过程一言难尽,辛苦倒在其次。一块石头遂落地。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3)

既然定了手术,准备转院到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去做,毕竟各方面条件为当地最好。反正也不算太远。首先考虑准备手术等项费用。

肇事方某消防公司老板始终未露面。将手术决定告知司机,司机此时才说实话,原来前期他们垫支的这几千元钱,某消防公司老板仅仅给他转了不到两千元,余下的是司机自己垫付的。再要,老板不愿出,要司机自己想办法,司机家境一般,包括婚房都是女方这边给提供的。况且女方这边认为,既然受雇于老板,出事了,就该你老板买单,哪有“嫁债”于雇员的道理?更不情愿承担医药费了。这还不是最糟糕的,吊诡之处在于,这辆车“脱保”。本该早几日就续保,不知出于何故,延宕至出事故的这日上午才续交了保费,生成保单的时间也在这日上午,下午碰巧出事故。按说应该接上了“保”,应在理赔范围。卜数只偶,可谁知人家保险公司能掐会算,未卜先知,明白无误地在保单上注明:该保单自次日零时起生效。因此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内。正好打了个时间差。估计当这位消防公司老板得知这一点,肠子都悔青了吧!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4)

转至市人民医院,司机姗姗来迟,说是多次联系老板打款,老板根本不接电话。手术不等人,于是,我只得与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李警官联系,说明情况。李警官说,实在不行,你们先垫付,留好票据,随后处理。于是自己预交押金。中午时分,司机同好友来协商,说能否走医保?我说,这与医保风马牛不相及。你可以这样想,但我不会这样做。堂堂正正的门路不走,为什么要偏走这旁门左道?你继续联系你的车主老板,医药费我可以先行垫付,但最终还得你们买单。谁的孩子谁抱,该谁负的责任谁负。

上午拍胸片,彩超之后,下午即进介入手术室,一小时二十分后手术结束。此类手术有个与建筑比附的名称:腰椎骨水泥手术。骨水泥是一种用于骨科手术的医用材料,由于它的部分物理性质以及凝固后外观和性状颇像建筑、装修用的白水泥,便有了如此通俗的名称。其实,它的正名是骨粘固剂。其主要成分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常用于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效果较好,但若使用不规范,可能会导致骨水泥渗漏外泄,患者还可能会发生过敏反应,甚至形成栓塞。还会应力性退变:骨水泥是一种不可吸收的材料,腰椎骨水泥术后,长期磨损可能会对周围的腰椎造成损伤,形成退行性改变;复发骨折:如果患者有骨质疏松等疾病,在骨水泥治疗之后摔倒,易造成骨水泥周围骨折。一般老年人适宜施行这种手术,年轻一点的,大夫则不主张。以妻的年龄段,则在可与不可之间。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5)

年关已近,多住无益,更不会刻意让对方多付费用而在医院徒耗时日。伤筋动骨一百天,出院回家疗养。剩下的事情就期盼协商或者走法律程序来解决了。

大约在事故后的一个月又二十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了,当事人司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我方则无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双方签字认可,认定书并注明: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责任认定早已在我们的预期内,因此接到通知就去交警队签字。对方和他的好友却私下给我说,能否晚签字,他们还要做做工作,需要我方配合。我理解他们的意思,可能他们意识到,如果按照实际发生的事故时间下达认定书,“脱保”的事就板上钉钉,确凿无疑。那赔偿款就是自己与老板方赔付了;换句话说,事故的时间假若晚那么一点点,那无疑就是保险公司来“买单”了。这样的意图在我看来就是天方夜谭,在法制意识和责任追究制日渐觉醒与严苛的时代,有哪位业内人士会有傻到无事生非,偷天换日,自找不自在呢?即使有人愿意帮着移花接木,我也肯定不会天真到为顺利拿到赔偿款去“助人为乐”、“自缚手脚”。也许在其他的方面有配合的余地,而此事决无可能。于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单方面签了字。

原来还寄希望于走简易程序处理,由交警部门协调解决,赔付个差不多也就可以了。因为世人都明白:“诉讼难”。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6)

诉讼,俗称“打官司”,一个“打”字,道不尽人间苦涩。在当下中国,任何事的难易程度,绝对因人而异,但是,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诉讼都是一件不轻松的事情。而“诉讼”就要求人,放下身躯,从精神层面来说就是煎熬。平心而论,谁都希望自己的生活万事不求人,但是在某种特定的境遇下,又不得不“求人”!诉讼要写诉状,诉状中必备一个栏目:诉讼请求,就是“求”法院帮助你完成你所需要的事项!从诉讼原理来说,法院是“不告不理”,诉讼请求的撰写与设计,是从事律师工作的基本功,这个“基本功”不扎实,很多诉讼(官司),在有理的情况下,却输了官司。譬如你主体错误,要么原告不适格,要么被告不适格。或者请求缺乏证据支持,说白了,就是没有“事实”基础,法律和普通生活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是要靠“证据”说话的,没有证据支持的单方口述“事实”,法院根本不会理睬你,甚至认定压根不存在!法律依据错误,也就是法律关系搞错了,合同纠纷弄成了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弄成了债权纠纷........

诉讼需要专业知识,这是个技术活,哪怕是个最简单的案件,普通人最好别看轻它,别以为从百度上下载个诉讼状模板,看几本法律书,就能应付了“诉讼”,那真是异想天开!隔行如隔山,每一行有每一行的门道。法律作为一门专业,即便在法律人内部,术业有专攻,谁也不敢保证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走遍天下都不怕。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7)

要说诉讼中最难的,恐怕就是煎熬了。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走上诉讼之路,恐怕是人生最无奈最不得已而为之的的事情了。有“肥羊拖瘦,瘦羊拖垮,垮羊拖死”之说。即便是作为原告主动“进入”,其实也是万般无奈,有便捷的手段,谁会去“诉讼”?如同到医院看病,没有一个人愿意去医院,但是生病了,又不得不去!同理,没有一个人愿意去法院,但是遇到“麻烦了”,又不得不去。诉讼其实是一场马拉松战争。

对方拖着不愿意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就意味着堵死了简易程序处理之道,交警队警官也说:走诉讼程序吧。

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说,如果要代理诉讼,若构不成伤残,诉讼费几乎等于赔付款。单从经济角度考虑,可以委托亲属作为代理人。想到自己平时也时常“舞文弄墨”,案情也简单,没有那么多的法律辩护难点,于是决定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你别说,我还真的从百度上下载个诉讼状模板,再找几个相同的案例研究一番,于是起草出《民事起诉书》。为使其更严谨,不出纰漏,虚心请教有关业内人士严格从法律角度把关,递交到了相关人民法院。在此,应该深表谢忱。其间,遵照法官的要求,不断补充修改起诉书,提交补充相关证据,静等开庭。

提交起诉书于法庭之前,我方经过咨询,自行委托省城一家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妻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构成十级伤残。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8)

因为之前皆认为肇事方“脱保”,因此只将司机与雇佣其的某消防公司老板作为被告方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接到法庭电话,说是否考虑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被告。当时有点“懵”:这与保险公司何干?这里边会不会有什么“猫腻”,间或“坑”呢?法官说,应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第二被告也有此要求。你顾虑什么呢?最后是我们判决呢!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最后还得司机与公司老板赔偿。想想也是这个道理。于是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被告。

开庭的日子到了。我方,司机及某消防公司老板委托的律师,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均到庭,感觉波澜不惊。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若干。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三承担其在承保范围内之赔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一,被告二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三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后又撤回重新鉴定申请。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间未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之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最后判决理由如下: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保险费,并且保单也已经生成、打印,发生涉案事故的时间在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保单生成打印之后。另,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合同生效起止时间这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该保险合同自车主缴纳保费生成保单时即成立。故车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故判定: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若干万元。

判决如我方所愿。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彰显正义的原则。

碰撞车门(车门之祸)(9)

被告三保险公司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保险公司的主要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我方的诉讼请求则是: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一审认定正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曾经阴云密布,让人心神不宁的迷案终于尘埃落地。很快,我方也拿回来属于自己的全额赔偿金。一年多来,看似简单的诉讼,到底碎了多少心,跑了多少路,纠结了几许愁,烦恼了几千丝,非亲身经历不能体会。当然,收获也是很大的,等于逼着自己给自己上了普了法,上了法制课。期间的法律关系,赔偿金数额的计算等诉求,必须有理有据,丁是丁卯是卯,不能信口开河,不可漫天要价。就如同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要保持做人的底线。

法律虽好,但没有严格的执法者出于公心也是枉然。出于感谢,更基于敬仰,礼送法官一面旌旗表情达意。上书八个金色大字:“青天有鉴,司法为民。”

那天,我去接外孙女下学,一骑电动车的家长惊恐不安地边走边嚷:“啊!什么人呢?开车门也不看后边有没有人,差一点就把我打趴下!”我心说,我家就深受其害,你算是遇到“知音”了。

开车门,俗称“开门杀”,据大数据分析,仅随意开车门这一个不起眼的“小动作”,2019年就造成了1162起交通事故,导致近500人不同程度受伤。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