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部签错合同如何处理(售楼处要求重签合同)
来源/上游新闻帮帮频道
编辑/钟莹曈
经济遇到纠纷
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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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附提问方式)
下面是我们精选的律师问答
希望对你有帮助
1
夫妻双方一方去世
另一方有权处理全部房产吗?
张灿
专职律师
您提出的问题具体信息太少,无法给出准确的解答。不过,夫妻一方去世后,其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当然转化为另外一方个人所有,需要经过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取得。
杨彬露
专职律师
不能任意处置。首先,要分清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共同房产且未进行特别约定,一方死亡的,应当先分出其中的一半为另一方所有,另一半才是遗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同居期间对方施暴算犯法么?
马林达
高级合伙人律师
1、同居关系非夫妻关系,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在同居期间男方对女方进行侮辱、殴打、威胁或造成女方人身伤害的,女方有权要求赔礼道歉、物质或精神赔偿,主要方式有报警求助警察出警、民事诉讼,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还可以追究男方刑事责任。
2、对于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认定为共有。如果男方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可以请求赔偿,并请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男方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女方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立案侦查,追究男方故意毁坏财物罪。
韦清龙
合伙人律师
哪怕不是同居关系,伤害他人都是违法的。
具体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两类,以供参考:
第一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进行治安处罚。这个也是你可能用得到的维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结合你所说的情况,可以参考适用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警,公安可以根据施暴人的行为进行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处罚,一般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自针对的是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地方施暴行为升级,就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希望对你有用。
3
把别人照片贴在小区谴责
是否构成侵权?
韦清龙
合伙人律师
我认为构成侵权。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照片含有肖像属于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也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而且民法典还规定,处理个人公开的信息时仍然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而且还需要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而本案中,个人照片贴在小区谴责并未征得当事人同意,而且对他人生活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的侵权责任包括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4
如不愿赡养继父
能在居委会做公证吗?
马林达
高级合伙人律师
1、您没有法定义务赡养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老人的范围包括(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 (4)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但并非所有称之为子女的子女都应当履行是那样老人义务。对于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即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前提是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成长,如果没有接受过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也就是不具有对等付出的,仅仅只能称之为继子女,而不具有赡养继父或者继母法定义务。
2、您有义务赡养自己的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过您在赡养母亲,不排除继父与您母亲共同生活,提供给您母亲赡养费,您的继父也可能使用部分,变相获得了部分赡养费用,这是您母亲的自由处分,建议您也不要干涉。当然虽然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如果确实老人生活确实困难,而您又有经济帮助能力,为老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也是中华美德。
3、针对您咨询在居委会做不赡养公证问题。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公证机关,不能做公证业务。如果有公证需求,应当到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其次、公证机关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事项进行公证。针对您提出办理不赡养公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机关不会出具公证文书。
第三、凡是法定赡养、抚养等义务,不得自行放弃,也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公证等方式放弃。鉴于您本身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放弃赡养义务,不愿意赡养也就没有必进行任何证明性质的法律文书。如果与您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认为您属于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而不尽赡养义务,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高金宽
专职律师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继子女(成年后,母亲改嫁)与继父之间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
5
售楼处要求重签合同
可以申请退房和赔偿吗?
温霏霏
律师
首先要看你们之前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对备案时间有所有约定,如果因开放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备案,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里更改的条款,如果认为与之前有所改变,可以与开发商进行确定和协商,再确定相关条款后再重签合同。
本期推荐律师
杨朝敏
杨朝敏 |
律师 |
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擅长领域:民事领域的侵权行为,合同纠纷,刑事案件。2017年2月,被区组织部,司法局推选为:中共大渡口区第十二次党代表。2019年7月,被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律师 2020年6月,被市律协评为:抗疫先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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