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生命留下印记的人(让身体留下永远的印记)
萨沙历史上的今天。
作者: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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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沙讲史堂第一千五百七十二期】(历史系列第773讲)
让身体留下永远的印记:1994年6月9日美国少年麦可·彼特·费尔在新加坡受鞭刑。
鞭刑属于肉刑的一种,使用肉体的疼痛对犯人进行的一种惩罚。
在古代,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见到这种刑罚。
以中国为例,笞刑正式开始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
汉代的笞刑规定只能打屁股,因为打其他地方有危险。
如果打击力量较大、打击次数多,被打的人也会被打死,至少也是打残。
到了隋唐时代,笞刑、杖刑属于比较轻的刑罚。
当时规定,打50以下是笞刑,打60到100是杖刑,打的部位是背部、臀部和腿部。
到了宋代,刑法变为只是打背部和臀部,元代以后只打臀部。
为什么取消背部和退步?
主要这些部位肌肉较少,一旦打板子较多很容易死伤。
三国时期,黄盖采用苦肉计欺骗曹操,就是被周瑜下令用军棍打了几十次背部。
当时打得皮开肉绽,黄盖几次昏死过去。
由于受刑非常重,黄盖诈降的时候就得到了曹操的信任。
所以,这种刑法看来似乎比较轻,实际上也很容易打死人。
清代的《狱中杂记》这么说:专管给犯人戴手铐、打板子的人也是这样。跟我同案被捕用木制刑具拷打审问的有三个人: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受了点轻伤,病了一个多月;一个人给的银子,比他多了一倍,只打伤了皮肤,二十天就伤愈了;一个人给六倍的银子,当天晚上走起路来就跟平时一样。
可见,即便是一顿板子下去,也可能1个多月无法起床。
小说《水浒》中也说,犯人到了监狱首先要打杀威棒。如果不行贿,一顿杀威棒就能打成半死不活,甚至直接打死。
即便是武松这么强壮的人,在这种板子的拷打下,也只能屈打成招。
书中写:武松却待开口分说,知府喝道:“这厮原是远流配军,如何不做贼,一定是一时见财起意。既是赃证明白,休听这厮胡说,只顾与我加力打!”那牢子狱卒,拿起批头竹片(一种打板子的刑具),雨点地打下来。武松情知不是话头,只得屈打成招,承认自己做贼。
宋江也曾被打伤,比武松惨得多:那妇人(刘高老婆)听了大怒,指着宋江骂道,“这等赖皮赖骨,不打如何肯招!”刘知寨道:“说得是。”喝叫:“取过批头来打那厮。”一连打了两轮,打得宋江皮开肉绽,鲜血迸流。
中国如此,世界上也是这样。
美国历史上,黑奴一旦逃亡或者有什么重大错误,往往会被鞭打或者棍打。
而在英国的东南亚殖民地,打板子或者打鞭子是常见的刑法。
甚至英国本土也是1948年才废除鞭刑。
时至今日,全世界只有16个国家还保留鞭刑,大多是斯林国家(这符合沙里亚教法),新加坡几乎是唯一的非穆斯林发达国家。
各国废除鞭刑,主要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角度出发。
一来肉体的惩罚侵犯基本人权,二来鞭刑往往都会皮开肉绽,受刑者留下终生的瘢痕,无法消除,恨不人道。
新加坡却认为,该国监狱的条件虽一般,但不算差。
对于将监狱当作家的惯犯来说,单纯的囚禁没什么威慑作用。
而鞭刑可以对受刑者留下沉重的肉体和心里烙印,让他畏惧再次犯罪。
所以,新加坡规定只要不足50岁的健康男人,无论是否为新加坡人,都可以被判处鞭刑。
最多可以打24鞭,但不是一次打完。
通常一次打几鞭子,期间由医生检查,确认犯人身体是否能够承受。
新加坡鞭刑被指责的地方,主要是很多轻罪也会被判处鞭刑。
比如今天提到的麦可·彼特·费尔,犯的是对车子涂鸦和砸玻璃的轻罪。
1993年,18岁的费尔来到新加坡。
他的继父在新加坡工作,将他带到这里就读国际学校。
费尔属于问题少年,在美国就有恶作剧和烧毁公物的前科,曾经被高中开除。
他的罪行轻微加上未成年,在美国没有受到什么严重的惩罚。
1993年,费尔居住的新加坡社区出现了大规模的恶作剧。有八成的汽车被涂鸦或者戳破轮胎,有的还被砸破了玻璃。
新加坡警方进行了调查,并没有找到是谁干的。
此后,该社区开始加装大量监控设备。
几个月后,再次有6辆车被人涂鸦,这次通过监控发现了可能的嫌疑人。
警方抓捕了一个16岁的香港籍少年。他承认无照驾驶父亲汽车通过现场,还曾经长期逗留,但没有做什么坏事。
根据这个香港少年介绍,他看到有白人少年进行涂鸦,似乎穿着新加坡美国学校的服装。
警方去这所学校调查,很快抓住了费尔和他的几个同学,对他们进行了50多项指控。
这些同学自称知情但并没有参加破坏,都是费尔一个人干的。
同学们都被释放,只有费尔一个人被捕。
开始,费尔并没有把逮捕当回事。
他认为罪行轻微,最多是罚款和短期监禁,就主动承认曾经在汽车上涂鸦。
发现可能会被鞭刑后,费尔立即否认一切罪名。
新加坡法院认为证据确凿,一审被判监禁4个月、罚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6下。
费尔上诉以后,由于他拒不认罪,加上审讯期间态度蛮横,二审加重了处罚:改判监禁8个月、罚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12下。
此时,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费尔毕竟只有18岁,还是高中生,一种观点认为他是青少年,希望新加坡能够不要给与肉体惩罚,以便留下终生的影响。
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向新加坡请求能减轻费尔的罪刑,新加坡总统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态同意请求,将鞭刑部分由12下改成4下。
最终,费尔还是被打了4下鞭。
行刑以后,费尔臀部出血,在看守搀扶下才走回牢房,并没有去医院救治。
费尔回忆:我的皮被打裂了,流了一点血。我不会夸张,实话实说。流的不止几滴血,但谈不上血如泉涌,应该是在这二者之间,跟流鼻血差不多。行刑过程非常的痛苦,我终生不会忘记。我受刑时有一个狱警站在身边指导:“OK,麦克,还有三鞭,OK,麦克,还有二鞭,OK,还有一鞭,你快挺过来了。”
而看守的回忆则不同。
费尔被打了第一鞭的时候,曾尖叫“疼死我了!”而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人对费尔说话,只是有人在数“一、二、三、四”。
一般认为,这不是费尔刻意瞎说,而是受刑时候受惊过度,出现记忆的错误。
也许是费尔年轻,比较能够忍耐疼痛,有的人就不同。
另一个因酒后调戏妇女的家伙,被判鞭刑5次。
他回忆:“第一鞭打下来了……难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五鞭,我全身只有头发不觉得疼。我当时觉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更鞭疼了,当时我真的觉得我要给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身子就是一团感觉到疼的肉。”
费尔的生父从美国赶来,他回忆:在费尔受刑后,美国大使去监狱看他,他允许大使看他的伤处。大使说他屁股上的纱布往外渗血。揭开纱布,大使观察到“屁股上的皮肉被撕开了,还有圆形的伤口,直径5厘米,看来这里的情况更严重,应该是两鞭打在同一个地方造成的。”大使还说“麦克行走很困难,可是他还能用屁股上的一个点别扭地坐下,当然这也很困难。他面部扭曲,疼得厉害,坐的时候小心翼翼地。”
1994年6月出狱以后,费尔回到美国生父那里生活。
不过,这几鞭子似乎对费尔的作用不大,他还在不断闯祸。
几个月后,他被石油气烧伤了脸部和手部,据说又是胡闹的结果。
1996年,他酒后驾驶导致翻车,受了轻伤。
1998年,费尔在佛罗里达州被警方逮捕,指控他非法携带大麻,后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有意思的是,费尔被判鞭刑以后,并不是所有的美国人都反对。
一些美国人认为,费尔这种熊孩子在美国也是让社会头疼的角色,很难让他们安分守己。
美国的这些惩罚对付不了他,也许鞭刑就是一种好办法。
小时候,萨沙很想去做幼儿园老师。
大家知道为什么吗?
就算教不好,我也可以打到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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