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章抵押权(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09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款第一句话,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好理解,不用解释,顺位是指抵押人在同一个财产上设定了多个抵押权,有先有后,这个就叫抵押权的顺位。第二句话,意思是说抵押人可以和任意一个抵押权人协议变更抵押的次序和抵押所担保的额度。第三句话,意思是说抵押人各抵押权人变可随便变,但是不能不利于其他没变的抵押人。

举例说明:张三先后向李四借款2万,向王五借款3万,向赵六借款4万,田七用一辆小汽车分别向李、王、赵三人提供抵押,后张三无力还款,田七的小汽车被依法拍卖了6万,按照原来顺位李四获偿2万,王五获偿3万,赵六获偿1万(赵六的剩余3万作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现在假设赵六和田七协议变更了顺位,将自己排列到第一位,则会变成赵六获偿4万,李四获偿2万,王五一分都没有,如果王五书面同意,那就这要分;如果王五不同意,还是按照原来的顺位分配。又假设,李四与四七协商将自己排在第三位,对王五无影响,对赵六更为有利,那么变呗。

第二款,直接举例说明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用自己的一辆15万元的小汽车作抵押,同时王五也用自已的一辆10万元的小汽车作抵押。现假设,李四将对张三的抵押权放弃了,那么将来最多承担5万。放弃和贬值还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张三的车因为刹车事件频出,导致此车只能拍卖10万元,那么王五就承担10万的责任。

变更顺位、变更抵押金额的道理是一样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财产作类似于放弃的动作,只要对其他担保人不利,其他担保人就可以免责,除非担保人同意。

民法典第七章抵押权(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09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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