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民法典草案的说法(普法小贴士民法典之继承篇)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巩固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扩大遗产和继承人范围,增加新型遗嘱形式,调整遗嘱效力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继承制度,满足了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共4章、45条,本期主要围绕生活中常见的继承法律纠纷,选取5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
遗产范围依法界定
合法财产方可继承
02
典型案例
张某、李某系夫妻,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张某单位的公寓房中。张某去世后,李某认为该公寓房属于张某的遗产,要求继承该公寓房。该单位主张公寓房产权系单位所有,不是张某个人所有,不得继承。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公寓房,被判败诉。
02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03
法条解读
继承的核心是遗产,只有死者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认定为遗产。公寓房的产权一般属于国家或者单位,而不是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张某对单位的公寓房仅享有承租权,不享有产权,因此其妻子不能继承该公寓房的产权。如李某作为遗孀符合该单位公寓房租住相关规定,可依规向单位申请继续租住该公寓房。
案例二
继承权男女平等
出嫁女理应有份
01
典型案例
老王有两儿一女,大女儿已嫁到外地。老王去世后,留有农村瓦房数间、存款若干。大姐主张平分遗产,两个弟弟却不同意,认为外嫁女不参与继承是村里多年来的习俗,遗产应该全部由他们兄弟俩继承。后经法院调解,姐弟三人达成协议,同意平均分配遗产。
02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03
法条解读
如今,少数人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老旧观念,在遗产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等领域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不管当地有何村规民约或风俗习惯,都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本案中,不论大姐是否外嫁,其继承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与两个弟弟平等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三
丧偶儿媳尽孝道
纳入法定继承人
。
01
典型案例
老杨夫妇有二子,老大在外地工作,次子与其妻子赵某负责照顾老杨夫妇起居生活。次子因车祸身亡后,赵某改嫁,但仍经常照顾老杨夫妇。老杨夫妇去世后,老大认为弟媳赵某已改嫁,无权继承遗产。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遗产,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02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03
法条解读
虽然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尊老爱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坚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鼓励人们弘扬传统孝道、关爱赡养老人。本案中,赵某本不属于老杨夫妇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是否改嫁没有关系。
案例四
兄姐“先走一步”
侄甥代位继承
01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苏某因交通意外身故,膝下无子女,父母、妻子、哥哥、姐姐均已去世。苏某名下有1套房产,生前未留下遗嘱。苏某的侄子、外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苏某遗产。法院认定,苏某的侄甥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判决两人继承苏某遗产。
02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03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五
继承方式区别大
未立遗嘱麻烦多
01
典型案例
小王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其母2016年突发疾病去世,未立遗嘱。小王的外祖父母2018年去世,舅舅在世;父亲2020年去世,留有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王继承。小王携父亲遗嘱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却被告知需取得舅舅同意,否则无法取得全部房屋产权。
02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03
法条解读
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继承;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小王母亲去世时未立遗嘱,其名下房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老王)、子女(小王)、父母(小王外祖父母)平均继承。小王父亲拥有的房产份额按照遗嘱全部由小王继承。小王外祖父母去世后,相应的房产份额由小王的舅舅继承。因此,小王若想取得全部房屋产权,需取得其舅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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