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特谈他人即地狱(萨特说他人即地狱)

“他者”是一个在哲学中极为复杂的主题,实质在于探讨人的存在与他人和自我的关系。在萨特看来,存在问题是哲学最基本的问题,只有提出“他者”问题,才能全面说明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的关系。萨特的“他者”理论依然从笛卡尔的我思出发,但是与胡塞尔、黑格尔以及海德格尔对于他者的观点不同,他更注重从存在论出发,探究和自我相冲突的他者。

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对于诸多概念注入了新的解读,各式因素在他者理论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萨特的他者理论不仅有对笛卡尔哲学中“我思”概念的继承,消除存在与意识的对立从而建立现象学的一元论,还有对胡塞尔、黑格尔、海德格尔等人的哲学主题的糅合,展开了新的视域。萨特的“他人”理论虽与“他者”理论并不完全等同,但确是其最集中的体现,从不同角度论证他人的存在,也是从更广阔的视角论证他者的存在。

萨特谈他人即地狱(萨特说他人即地狱)(1)

一、对前人理论的批判改造

萨特深入剖析了前人对于“他者”这一哲学概念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批判性地构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他人哲学。《存在于虚无》是萨特对人的存在进行的探索,而笛卡尔的“我思”作为这一问题展开的逻辑起点,被萨特批评为只是一种认识性的我思。在萨特看来,笛卡尔将意识放在时间和世界之外,从而导致了意识和存在之间的二元对立,陷入了唯心主义。

萨特改造“我思”,同时也受到胡塞尔的影响,他认为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指出了意识和事物之间的区别,从世界之中解放出了意识,让意识获得自由。但是,胡塞尔虽然避免了实体本体论的错误,却仍然在“我思”之内,未能超出对其的功能描述,陷入了纯粹的内在论。萨特对于意识有一种根本诉求,就是在“我思”的存在中进行探讨,也就是所说的“反思前的我思”。它有别于胡塞尔的超验的自我,因为它回到意识的反思之前的自我在场,在这个地方,意识本身就是虚无,是变化,是与存在相联系的。意识不是容纳观念、印象和意向的容器,意向中的客体也不是由意识构成而依赖于意识存在的。

萨特的他者理论也有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吸纳,在黑格尔的观点下,“意识”是对他物的意识,“自我意识”是对自身的认识,从“意识”到“自我意识”的发展是从我与物的关系向我与他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有三个阶段:欲望阶段、主奴关系阶段和普遍自我意识阶段。欲望阶段是“自我意识”最开始的一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未被揭示,人为自己的存在去消灭别人的存在权。然而意识经过发展,发现杀死别人不能实现自己,于是发展出“独立的意识”和“依赖的意识”,前者为主,后者为奴,从而进入了主奴关系。主奴关系进一步发展,由于支配权的改变和置换,致使自我意识意图超越主奴关系,从而上升到普遍自我意识阶段。萨特认为尽管黑格尔的理论有丰富和深刻的意蕴,但是缺陷仍然存在,他没有清楚地区分认识和存在。黑格尔依然在唯心主义的限制之下关注着他人如何成为我的对象的问题,没有把为他的存在还原为对象的存在。由此,萨特总结了我和他人的关系首先从根本上来说是存在与存在的关系,而不是认识与认识的关系。

存在问题也是海德格尔所关注的问题,通过对于“此在”的存在者的把握,海德格尔揭示了其本体结构,也就是共在,共在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存在与存在之间的关系。突破了胡塞尔、黑格尔所确立的存在结构。但是海德格尔的共在并非是一种相互的认识关系和冲突,而是人的实在性的表现,是本体论的相互关系,所以萨特认为对共在的强调忽视了人的对抗性,而萨特就是要将这样的对抗性提到人的存在本性之上。

萨特谈他人即地狱(萨特说他人即地狱)(2)

二、对“他者”问题的揭示

根据胡塞尔的现象学观点,意识不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而是具有构造的功能,总是构造这它的对象,但是这里的构造已经从构造一个“客体”转变为构造“主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他者”。先验自我首先作为一个躯体而被感知到,接着内在的感觉材料被整合成一个超越的对象,经过这个过程后,他人的“躯体”就变成了他人的“身体”,也就是具备了自我性和精神性。

在萨特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者”理论的几个特征,首先他试图解释我与他人之间的联系,但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他人无法被给予我,因此萨特要维护的就是超越性,是确立他人作为一个主体而存在。其次,意识被给予自身,而未经反思的意识无法成为自身的主体,我的对象性的维度被隐藏,能够使我成为存在的是他人,他人可以解释我的对象性维度,所以我与他人的联系是一种存在意义上的联系。最后,在萨特那里,作为主体的他人对我而言,使我意识到自己被对象化,遭遇他人的经验实际上是体验到我的在场,也就是他人在场的本质在于我的意识,从而确立了我与他人之间的联系也存在于意识层面。

真正要建立有关他人存在的理论,萨特有其独特的视角,有关他人的理论要在我的存在中进行拷问,要说明存在的基础。他人存在的唯一可能出发点是笛卡尔的“我思”,只有在他人存在的必然基础上才能确立我们的存在,从而将他人和自我都揭示出来。同样,“我思”向我们揭示的不是作为对象的他人,而是在我们的人为性的经验具体地涉及我们的存在。和笛卡尔不同的是,萨特的理论要求一种“否定”,一种“内在的否定”,也就是两项能动的综合的联系。由此,萨特从“注视”开始,展开他对于他人存在的证明。

萨特谈他人即地狱(萨特说他人即地狱)(3)

三、“注视”对存在的确立

萨特认为不能将他人问题等同于对他人心灵的知觉问题,而是应该在关系中来定义他人。对于存在的确立应该放置于存在的遭遇之中,并且通过具体且明确的现在来给定。我们虽然不能直接知觉到他人的心灵,但是我们可以有对他人的经验,诸多日常经验已经表明了他人的存在以及他人与我之间的关系。所以萨特从最平常的“看”的行为,也就是“注视”,来探究人的存在问题。在萨特看来,“看”不是一种简单的物的行为,而是确证了主体的存在,是对象之间的关系的关键所在。

所以,萨特对他人显现的理解,可以从他对于“注视”的把握来探究。当萨特对“他人在我的知觉场中的日常的显现”进行考察的时候,他所要陈述的就是他人的在场的本质在于我的意识,而不只是他人的物理在场。我正是由于意识到了自己处于他人的注视之下,才展开了我作为一个对象的存在。他人的出现使我成为为他的存在,是对我的否定,对我自由的剥夺,我的自为的超越性转变为了被超越的超越性,我的为他的存在不具有本体论结构,我成了一个被注视的对象。在他者的注视之下,我成为了自在的存在,实际上是接受了他者赋予我的存在,因此我感到痛苦和不安。萨特表示,“通过注视,我具体地体验到他人是自由和有意识的主体,他在自己向自己的可能性时间化时使得有了一个世界”。

意识到被他人注视首先是一种意识的活动,可以从两种意识结构进行分析,即面对自我的在场和他人在场的情况。我在独处时所拥有的是未被反思的意识,而未被反思的意识有着双重结构,一是对世界的意识,二是意识返回其自身。对于未被反思的意识来说,我出于某目的而朝向某对象,不会形成我对于自身的任何观念,但是一旦他人在场,就会呈现另一种情况。他人是另一个主体,他人的注意使得我这个主体被对象化,也就是说,出现了“为他的存在”,而这个“为他的存在”是一个隐藏的维度,暗含了一个视角的转变。“我看见自己,是因为人看见我”,因此我与他人的关系就在此处展开,它是一种意识间的统一,也是一种存在的统一。于是在他人的注视下,我的“超越性”开始转变为“被超越的超越,”我成了敞开的,被异化的主体,他人成了这种境况的自由主体。

由此,人和人的存在关系变成不断在注视物和被注视物之间转换的关系,在这样的循环往复之中,每一个自我都因另一个自我毁灭而复活,随后又坍缩,最终形成人际关系的不稳定性,这样的冲突这也正是为他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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