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的郡守和县令由谁任命 颍川郡与楊翟任职的官员们

郡县制的郡守和县令由谁任命 颍川郡与楊翟任职的官员们(1)

到了景帝輔佐國政,當時的魏法,犯了大逆不道罪的,誅殺範圍直到已經嫁出去的女兒。母丘儉被誅死時,他兒子母丘甸的妻子荀氏應該連坐處死,她的堂兄荀顗和景帝是親家,上表給魏帝,要求饒她一命。皇帝判他們離婚。荀氏所生的女兒母丘芝,是穎川太守劉子元的妻子,也連坐處死,因爲懷孕而收捕在獄中。荀氏致辭司棣校尉何曾請求開恩,請求没爲官婢,用來贖母丘芝的性命。何曾可憐她,讓主簿程咸上書說:“司寇修訂法典,建立三等的法制;甫侯制定刑法,叙述輕重的法律。衰落的時代變動多,秦朝設立重刑,漢朝又修改了。大魏沿襲秦漢的弊病,没有來得及改革,施行的追加殺戮已經出嫁的女兒之法,實在是想诛滅醜類的親族。這樣,那麼法律貴在能够適中,刑罰要注意别超越制度。臣下認爲女人有三從的道義,没有自作主張的道理,出嫁到了别的宗族,回來爲父母奔喪時降低服紀,這是用來表明女子出嫁的禮節,區别在室的恩情。而父母有罪,追加處罰已經出嫁的女兒;丈夫的黨族被誅罰,又要跟着受到殺戮。一個人的身體,在内在外都受刑罰。女子既然出嫁,就成了異姓的妻子;如果生了孩子,就做了其他宗族的母親,這是推究罪惡時所忽視的。殺戮無辜的高昂代價,對於預防犯罪來説不足以懲戒奸亂的源頭,對於情理來説則有傷孝子之心。男子不因其他宗族而獲罪,女子反倒會因兩個宗族而被殺戮,這不是用來憐悯柔弱女子,彰明法制的恰當做法。臣下認爲還没有結婚的女子,應該跟從父母受誅殺;已經出嫁的婦人,就應當跟從夫家受處罰。應該更改原來的法律,并作爲永久的制度。”於是皇帝下詔改定律令。摘自《二十四史全譯》晋書第二册卷三十万志第二十刑法720頁。

母丘險被铢殺,他兒子母丘甸的妻子荀氏應連坐死罪。族兄荀頻、族父苟虞都與景帝有姻親關係,一起給魏帝上表乞求她能活命。認書說聽任他們離婚。荀氏所生的女兒母丘芝是穎川太守劉子元的妻子,也連坐死罪,因懷孕被投入獄中。荀氏傳話給何曾乞求開恩説:“母丘芝收押在獄,顧影自嶙,數着日子準備受刑。乞求没籍爲官奴,來贖母丘芝的命。”何曾哀嶙她,使人傳書上議。朝廷都認爲恰當,於是修改了法律。奏章見本書《刑法志》摘自《二十四史全譯》晋書第二册卷三十三列傳第三何曾781頁。·

长葛:杨春喜。名留青。字健康。号青坡居士。河南省许昌长葛官亭乡陈官庄杨庄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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