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30万巨款消失(汶川地震八万人遇难和失踪)

自古以来人类在自然灾难面前都是非常脆弱的,每一次的天灾都是死伤无数,即使在当代科技如此发达,也只是做到减少伤亡,尽快灾后恢复。2008年的汶川地震也是这样,只不过中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在灾难发生后党和国家在第一时间就进行了救援,最终在我们众志成城的援助下一个美丽的新汶川又出现在了大家面前,那么问题来了,当时因为灾难而去世的人他们存在银行的钱以及在银行贷的款怎么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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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中国公民存在银行的钱其实就是银行的负债,这笔钱银行是需要付利息的。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其实也是一种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是没有风险的,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长期或着短期储存,只要储户健在,这笔钱就属于私人财产,如果储户不幸过世,钱没有取出来,那么按照我们的常识,这笔钱转到第一继承人户上。那么如果没有继承人,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如果储户没有继承人,储户内的钱仍作为负债,“借给”银行使用,但也只是借,不是属于银行的资产直接吞并,依然要保障死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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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汶川去世之人的财产是怎么处理的?首先,去世储户有依然在世的继承人的,这笔财产依然可以被继承人继承,不过财产所有者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宣告死亡,然后才能由他的第一继承人来申请继承,但是继承需要准备齐全的材料,不仅要储户的死亡证明还要有公证书,但是若是没有合法的继承人,这笔钱将会收归国有,由国家支配用在灾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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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地震后没有找到尸体不能证明是否在世之人的财产,政府规定这笔钱不会被继承,依然属于失踪者,但是会设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依然属于银行负债,如果超过最后期限仍然没有找到失踪者,这笔钱会成为“沉睡存款”还会设定一个期限,如果这个期限过后仍没找到失踪者,这时,这笔钱才会归国家所有,充国库用于公共事业。

银行存款最后该继承继承了,该归国有归国有了,那么从银行贷款的人遇难之后贷款该怎么处理呢?我国对这种贷款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贷款人在遇难前还有贷款未还清的,贷款者失踪或者遇难,银行找不到实际债务人,这笔贷款就会成为坏账,最终由银行核销而不复存在。即使是死难者有继承人,但是因为重大灾难也无力偿还,所以也不会被追债。国家的这种政策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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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时刻在为人民谋福利,也时刻在维护人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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