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新规(车辆买卖有陷阱)
柴也婧近年来,因新车、二手车买卖交易引发的纠纷逐年增长,特别是PDI检测、网络交易平台、虚拟销售等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维权难度,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车辆买卖新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车辆买卖新规
柴也婧
近年来,因新车、二手车买卖交易引发的纠纷逐年增长,特别是PDI检测、网络交易平台、虚拟销售等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卖车人隐瞒抵押情况
解除合同后返还车款
■案例回放
郭某支付了20万元,向李某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口头达成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半年后,该车在一地下车库被开走,经警方查证,原来此前李某以交易车辆抵押担保向某投资公司借款16万元,因借款到期未还,投资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将该车辆收回。郭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20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完成了车辆及相应证件的交付,郭某也取得所有权。该车是在郭某手中被第三人开走,应通过公安机关追回车辆,因此不同意返还车款。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了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法官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李某作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完整交付交易车辆及单证,并就交付交易车辆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李某提供的交易车辆被设置抵押权,且未向郭某交付车辆登记证等权利凭证,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卖合同解除后,李某应将收取的20万元购车款返还给郭某。
虚假销售影响“三包”
构成欺诈适用三倍赔偿
■案例回放
张某以26.5万元的价格向某汽贸公司购得新车一辆,双方约定交付车辆为无瑕疵的全新车辆,享受两次免费保养。两个月后,张某前往4S店保养时,被告知无法享受免费首保。因为该车于一年前有在山东某地的销售记录,且已在其他地区的4S店备案。张某认为汽贸公司隐瞒二次销售事实,属于销售欺诈,起诉要求其赔偿三倍购车款79.5万元。
汽贸公司辩称,对曾经的销售记录不知情,且车管部门的登记信息显示为初始登记,可能是车辆的虚拟销售,因此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汽贸公司按购车价款的三倍赔偿张某损失。
■法官提示
现实中,部分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业绩,使用虚拟的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出库,将在库车辆于销售系统内登记为“已经销售”,实施虚假销售行为。汽车厂家官方登记信息影响购车人对于车况的判断,同时虚假销售客观上缩短了购车人能够享受的“三包”服务期限。
本案涉案车辆已有的销售记录,无论是虚假出库还是二次销售,客观上都缩短了车辆保修期限,侵害了张某的维修权利,作为销售方,汽贸公司对这一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适用的三倍赔偿予以处理。“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的表示。本案中,汽贸公司在售车前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张某,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适用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至于曾经是否真实存在销售行为并不影响对欺诈的认定。
未告知PDI检测内容
赔偿购车人相应损失
■案例回放
王某最近得知,在交车前的PDI检测中,刚买的新车曾被发现继电器出现问题,导致车辆打不着火,汽车销售公司对该部件进行了更换。王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构成消费欺诈,要求三倍赔偿损失。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在PDI检测中发现部件有问题并更换,属于汽车整备的过程,该过程无需告知王某,法律也没有明确相关告知义务。虽然消费者无法自行查看PDI检测的系统记录,但通过4S店工作人员是可以查询的,并不存在隐瞒欺诈行为,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未构成欺诈,判决赔偿王某损失5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明确告知PDI检测中更换继电器是否损害了王某的知情权,以及上述行为是否适用三倍赔偿。
在判断知情权范围时,因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处于弱势地位,应当予以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的知情权。PDI检测是汽车供应商要求其授权经销商在将新车交付给购车者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一项必经检测程序,是客观存在的行业惯例,区别于一般的汽车维修。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应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因此,PDI操作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相关PDI操作是否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来综合判断。
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继电器影响车辆的启动功能,更换该部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的购买选择,因此这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汽车销售公司未将上述事实明确告知王某,损害了他的知情权。
销售欺诈适用三倍赔偿,但构成欺诈需要有主观恶意。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未主动告知是基于行业惯例,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综合考量后,酌定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王某5万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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