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中级会计经济法50条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经济法》50条必背法条!考前1天多背几条,考试时能救命!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到来,考前复习尤其关键!《经济法》科目以记忆型考点为主,考生复习时常有遗漏,为助力备考,中华会计网校徐晓雯老师特总结:中级经济法考50条必背法条!

如果想要快速掌握中级经济法相关考点,最好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本次干货凝练50条必背法条, 赶紧下载打印学习!

第一章:

1.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8.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0.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会计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中级会计经济法50条必背法条)(1)

第二章:

1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3.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 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 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5.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和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16.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注意:唯一表决看人数的,其他都是看表决权】

第三章:

19.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20.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 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2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 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会计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中级会计经济法50条必背法条)(2)

证券法:

第四章:

2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应当是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

25.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6.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7.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8.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9.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0.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1.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 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 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

3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4.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书 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 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36.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37.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38.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 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9.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0.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 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 用前款规定。

会计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中级会计经济法50条必背法条)(3)

第六章【第六章以计算题练习为主,纯记忆的法条较少】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 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将货物将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

46. 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消费税税额

第七章

47.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8.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49.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七 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0.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为9月4日-6日,考生们应该结合所给的学习资料,高效备考,争取早日拿下中级会计职称!


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徐晓雯老师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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