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法规(刍议记者拒证权)

记者拒证权诞生在百年前的西方欧美国家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记者拒证权指的是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其含义大致包括四个方面: 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 拒绝提供可能曝光消息源身份的信息内容; 拒绝接受询问; 拒绝接受搜查、扣押[1]本文意在论述记者拒证权暗含的价值冲突问题;梳理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时代记者主体概念的发展问题;阐述记者拒证权在中西方之间的不同之处,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保护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法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保护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法规(刍议记者拒证权)

保护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法规

记者拒证权诞生在百年前的西方欧美国家。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记者拒证权指的是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其含义大致包括四个方面: 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 拒绝提供可能曝光消息源身份的信息内容; 拒绝接受询问; 拒绝接受搜查、扣押[1]。本文意在论述记者拒证权暗含的价值冲突问题;梳理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时代记者主体概念的发展问题;阐述记者拒证权在中西方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记者拒证权之价值冲突

记者拒证权存在内在价值冲突,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匿名消息源与新闻真实、新闻从业者职业伦理道德,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

从某种程度上说,记者拒证权成立的前提是新闻从业者诚实守信,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恪守新闻真实的底线。但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总有媒体从业人员违背新闻职业伦理道德,歪曲捏造甚至虚构报道。所以记者拒证权的建构暗含了双刃性:一方面,消息源是记者的“面包”和“黄油”,记者拒证权保护了新闻线人,维护人们的知情权;但另一方面,记者拒证权又为违背新闻职业伦理的媒体从业人员提供了隐秘的话语空间,导致虚假新闻泛滥,新闻媒体公信力削弱。美国新闻学者休·卡伯特森就曾说:“不署名的消息源被称作民主的安全网,也是良心的庇护所,但同时它也是那些懒惰、马虎的记者的拐杖”。

从司法审判过程来看,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其实也就是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矛盾。在审判中,法官追求最大程度的事实真相,如果记者从秘密消息来源得到的材料与具体案件相关,而法庭又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资判决的证据,若新闻从业者拒绝透露信息源,法官只得依靠其所获不完整的信息作出审判,此时事实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必然不相吻合,这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反对记者拒证权的观点认为记者不应享有拒证特权,记者应与普通人一样履行作证义务,否则会导致事实无法查清,不利于司法公正。由此可见,记者拒证权暗含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博弈。

二、记者拒证权之主体界定

要给予记者拒证特权,首先要明晰“记者”这一概念。谁是记者?当这个特权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起来时,记者的定义是相对清楚的:记者是为新闻媒介采集新闻的人。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不断涌现,从前偏向职业传播主体的新闻主体观已发生变化,正在向共同主体观转变,即社会中的新闻不再由专业媒体所垄断,进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通讯社”的众声喧哗时代,从“谁在业谁报道”变成了“谁在场谁报道”。基于此传播格局,记者身份去组织化和边界模糊化的特点日益突出,出现了新闻记者主体扩容的新问题。在此背景下到底该如何界定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呢?

有学者认为记者拒证权出现的原因是为了维护信息流动的畅通性,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政府公权力的使用。据此来看,记者拒证权的主体就不仅仅是指传统新闻机构中的记者,而是拓展到只要其发布的信息有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有效的监督了政府权力的实行就可以主张记者特权的保护。即记者拒证权的主体开始从新闻媒体从业成员向全体公民扩散,这个界定符合当前媒体的发展趋势,但是过于宽泛,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扰乱传播秩序。对此笔者很认同冯建华的观点,他认为拒证权所指向的“记者”,既包括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且具有编辑控制权的所有技术形态的媒介组织,又包括活跃于各种媒介平台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所有个体[2]。

三、记者拒证权之中西差异

目前记者拒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被关照到,但在中国实际的新闻报道中类似“保护消息来源”的模糊观念却是存在已久,如报道中常出现的的“据悉”、“据了解”等含糊词汇。记者拒证权在国外已发展百余年,境外的探索与经验固然是重要的参考,但记者拒证权毕竟发端成长在异于中国的社会背景与制度环境之中,若不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如中国媒体的性质、中国的保密制度,贸然引进,恐收南橘北枳之效。

中西方媒体性质不同。在西方,新闻媒体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其所推行的新闻自由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记者拒证权就是给予媒体在获取信息资源上对抗公权力的权利,体现的是新闻自由、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以及司法利益三者间的平衡关系。若记者无拒证特权,匿名消息来源就无法帮助媒体将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公布于众,新闻媒体代表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看门狗”角色的作用亦受贬损。而中国的新闻媒体都是国家所有,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各级党政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所以记者拒证权在中国的出现,正如冯建华所言,是基于维护记者职业尊严的功利性诉求,缺乏一种整体性的价值认同和制度基础,在价值原点层面与西方国家存在落差,短期内很难在记者、公权力与信息源之间形成一种正当良性的博弈关系,内生张力不足,而且易于被虚无化[2]。

中西方保密制度不同。在西方国家,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主体是宣誓者,主要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军人,公众对保守国家机密一般只负有较低的注意义务,所以记者在报道中涉及国家机密并不会被追究泄密罪,而只会被要求说出消息来源,以便追查向记者泄露机密的宣誓者。相比而言,中国的保密制度更为严格,中国实行全民保密,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刑法》中有关泄密、窃密、非法持密等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3]。所以在涉及国家机密泄露的案件时,西方国家的涉案记者多以证人的身份出庭,由此产生能否拒证的利益考量;而我国的记者如果因报道涉密被诉,只能以被告人而非证人的身份出庭受审,就不存在可否拒证的问题[4]。

四、结语

据统计,目前全球有近一百个国家在其宪法或法律中规定记者享有拒证特权,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记者,就其从事记者活动收集到的信息,作为证人作证时,有不披露消息来源之自由”。保护消息来源被视为记者的最高职业伦理,很多国家和组织还从职业道德上对保护匿名消息源做了规定,如英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新闻工作者有道义上的责任保护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息提供者”;德国《新闻业准则》第六条规定:“所有新闻工作者都应遵守职业秘密,行使其权利拒绝作证,并在没有得到信息提供者的明确同意时对其身份不予泄露”。从世界范围来看,确认记者拒证权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或是职业道德确认新闻记者享有一定程度的拒证权。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虽然没有关照到记者拒证权,但新闻职业道德中的有关条款含蓄地表达了保护匿名新闻源的意思,现实中也出现了记者和媒体为消息来源保密的事例,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笔者认为记者拒证权在我国的发展道阻且长。

参考文献:

[1]高一飞,陈小利.论记者拒证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2]冯建华.新媒体环境下记者拒证权的伦理困境与核心问题[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3]魏永征.“记者拒证权”“能否照搬到中国[EB/OL].财新网,2015-04-23.

[4]冯建华.记者拒证权研究: 价值模式与发展趋向[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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