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判决书(损害公司利息责任纠纷案)
近日,惠农区法院受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裁定移送公司住所地管辖,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判决书?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判决书
近日,惠农区法院受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裁定移送公司住所地管辖。
原告丁某按照一般管辖的规定,以被告哈某居住在惠农区为由,将哈某诉至惠农区法院。丁某诉称,2016年9月6日,丁某、哈某共同申办了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银川市行政审批事务局批准,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同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股东为丁某与哈某,其中丁某认缴出资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并担任公司监事,哈某认缴出资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依法经营对外开展业务,并由丁某提供了前期经营所需资金。自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后,为了便于工作,公司所有的印章、营业执照等均由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后哈某2016年11月借治病离开公司后,再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原告负责。在2017年10月17日,在公司营业执照及印鉴资料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哈某恶意捏造印鉴及营业执照丢失的事实,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到银川市行政审批事务局申请办理上述印鉴资料的遗失补领手续。哈某补领上述公司印鉴资料后,又私自到开户行重新办理了公司印鉴资料备案,将公司正常使用的原备案印鉴等资料作废。由于哈某的恶意行为导致目前留存在公司财务人员处、正常合法的印鉴资料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致使公司业务无法开展。丁某多次要求哈某将变更后的公司印鉴资料交还公司财务处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哈某至今未办理,故丁某起诉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哈某将其控制的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印鉴等资料返还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2、请求判令被告哈某赔偿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7066元;3、判令被告哈某将其控制的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账户内存款100000元返还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案的公司共有2名股东,分别是丁某、哈某,哈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为监事,哈某作为公司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因公司不追究责任,丁某作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哈某返还违法所得,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应由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6日于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住所地为银川市西夏区某市场。故该案应移送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故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处理。(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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