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验收标准(第九章干粉灭火系统)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干粉灭火系统的组成和分类、适用范围、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等内容,熟悉其灭火机理和工作原理,了解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以及预制灭火装置的设计参数。
第一节 系统的灭火机理
一、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是由灭火基料(如小苏打、碳酸铵、磷酸的铵盐等)和适量润滑剂(硬脂酸镁、云母粉、滑石粉等)、少量防潮剂(硅油)混合后共同研磨制成的细小颗粒,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飘散的固体粉末灭火剂。
(灭火基料 润滑剂 防潮剂)
二、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一)普通干粉灭火剂(BC干粉)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以碳酸氢钠为基料的钠盐干粉灭火剂(小苏打干粉)。
2)以碳酸氢钾为基料的紫钾干粉灭火剂。
3)以氯化钾为基料的超级钾盐干粉灭火剂。
4)以硫酸钾为基料的钾盐干粉灭火剂。
5)以碳酸氢钠和钾盐为基料的混合型干粉灭火剂。
6)以尿素和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的反应物为基料的氨基干粉灭火剂
(二)多用途干粉灭火剂(ABC干粉)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以磷酸盐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2)以磷酸铵和硫酸铵混合物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3)以聚磷酸铵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三)专用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石墨类:在石墨内添加流动促进剂。
2)氯化钠类:氯化钠广泛用于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选择不同的添加剂适用于不同的灭火对象。
3)碳酸氢钠类:碳酸氢钠是制作BC干粉灭火剂的主要原料,添加某些结壳物料也可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
三、注意事项
1)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因为干粉对蛋白泡沫和一般合成泡沫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3)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体,干粉喷射后难以稀释整个空间的气体,对于精密仪器、仪表会留下残渣,用干粉灭火不适用。
四、干粉的灭火机理
(一)化学抑制作用
当大量的粉末以雾状形式喷向火焰时,火焰中的自由基被大量吸附和转化,使自由基数量急剧减少,使燃烧反应链中断,最终使火焰熄灭。
(二)隔离作用
特别当粉末覆盖达到一定厚度时,还可起到防止复燃的作用。
(三)冷却与窒息作用
干粉灭火剂的基料在火焰高温作用下,将会发生一系列分解反应,钠盐和钾盐干粉在燃烧区吸收部分热量,并放出水蒸汽和二氧化碳气体,起到冷却和稀释可燃气体的作用。
第二节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干粉灭火系统在组成上与气体灭火系统类似。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减压阀、管道及喷嘴组成;后者由探测器、信号反馈装置、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第三节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
(一)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 带电设备火灾。
(二)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第四节系统设计参数
一、一般规定
(一)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二)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四)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五)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六)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2、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一)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 MPa。
(二)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第五节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系统组件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4)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二、系统设置要求
1、干粉灭火剂须按规定的品种和数量灌装,灌装最好在晴天,避免在阴雨天操作,并应一次装完,立即密封。
2、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方式。
2)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3)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
4)管网应留有吹扫口。
5)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
6)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7)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二、系统设置要求
驱动气体管道连接必须牢固,每安装一段管道就应吹扫一次,保证管内干净。
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m,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m,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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