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制介绍 明清两代在地方官的设置上有很大不同
清代官制沿袭明代,与明代相比,中央机构增设较多,而地方除厅的设置外,其省、府、州、县的统治层级设官,基本与明代相同。但在统治制度上,清代比明代有更多完善和发展、补充,呈现出诸多特点,大致有十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按省设置督抚,事权归一
督抚是明代所设,其设置的初衷也是为了事权归一。明代的督抚,还多不是以省为单位的固定辖区长官,且军事方面的职责较重。清代,督抚成为按省设置的最高长官、综掌权力的封疆大吏,保证了省级重要权力的集中行使,避免了明代时事权分散的弊端,又统辖原布、按二司办理省级事务,因而对地方的统治加强。
由于巡抚偏重文职、民政,总督偏重军事而文职、财权轻,再加上清帝专制集权,控驭有方,所以虽然有集诸权于一身的督抚,但类似唐代藩镇割据的现象并未重演。
至晚清,总督经办洋务,有些督抚兼管外交,比如直隶总督、两江总督等,权力大增,又渐露坐大端倪。不过这只是晚清的事情,终究未发展到割据的地步。
第二,政区化大为小,以便治理
主要体现在三个层级上,一是省级,把陕西分为陕西、甘肃二省,江南分为江苏、安徽,湖广分为湖北、湖南两省;二是省下,大府化为小府,这主要是在雍正年间,实行的办法就是分出一些州县,以划出的州作为直隶州,管辖分出的县,这个直隶州与府平级。
由大划小的府如直隶的正定府,山西的太原府,山东的济南府,四川的成都府等,这些府原来所辖州县,一般在25个以上,最多的西安府为37个。划为小府后,基本维持在16个以下,个别的有18个,规模减小了将近一半。
第三,府州县官员深入到基层实行管理
府州县的佐贰官分防下属基层地方,以划片对该地区乡镇村寨进行重点管理。设巡检司巡检巡缉,加强关津要害之地的治安管理。清代府州县佐贰官的分防基层地方,与巡检对关津要害之地治安管理的结合,深化了基层统治。其实省级藩臬的佐贰官分遣省下以分守、分巡,也是官员下派以加强管理的形式。
第四,以道行使对府、直隶厅、直隶州的巡察监督、盘查稽核及军事统治职能,加强府级的行政管理及统治的稳定
清中期以后,凡是府及直隶州、直隶厅,其上基本都由较固定的某道统辖。另外,专业道像河道、粮道、盐道等的职道也较稳定。这些都是比明代的道发展、完善之处。
第五,厅的大量、广泛设置
厅是清代地方设置的特殊统治机构,主要设于事务复杂、特殊、较难治理的地区。内地直省之中,离府州县治所远、比较难治理地区专门设厅,以强化治理。
民族地区及移民聚居区、民族杂居区设厅,则是在清代民族地区版图扩大、人口剧增,形成多处流寓民地区、少数民族杂居区的情况下,对新的复杂社会条件下的基层实行的特殊管理形式,是清代地方管理颇具特点的制度。
第六,推行保甲,加强对基层的管理
保甲制度在宋代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实行过,但以后就不再实行了。明代也有保甲制度,现在所知道的,也主要是王阳明在赣南实行过,明末的其他地区也可能实行过。但是从总的情况来看,没有清代推行的时间长、普遍,而且清代推行保甲的制度性比较强。
清代从入关的顺治元年就下令在全国实行保甲制,以后,康熙、雍正、乾隆这几个皇帝都曾下过诏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保甲制,并且制定下发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所以保甲制在清代的推行较普及,范围广。
第七,强化对基层百姓的思想统治,宣讲《圣谕广训》、律条,而且把这种制度固定化
这种方式就是所谓的教化,历代都对民众实施教化,但是方式不一,明代也实行过,明初朱元璋也曾令地方官宣讲大诰。清代把它具体化、常规化,定为常行制度,主要是宣讲“圣谕十六条”,这十六条是康熙帝制订的教化百姓的十六个方面,雍正时又把它进行阐释,扩大为《圣谕广训》。乾隆以后,又刊印刻为印刷品,发到各个州县乡村,令州县官组织乡约定期宣讲。
再有就是宣讲律条,将基层百姓容易犯事的一些行为张贴在村寨中,另外也让绅士、乡约讲这些律条。清代科举制度中,还曾规定考生默写《圣谕广训》,以此促使学子们掌握这些教化内容。
第八,八旗驻镇要冲,绿营广置直省,深入细微
八旗兵少,在重点地区、城市设置。绿营则在全国所有省份都设置,而且既有各省提督、总兵以及督抚统辖的营兵驻守各个大小城镇,又将营兵化整为散,以“汛”的形式分散设置到各小市镇、关津要害之处,甚至村寨。可以说是星罗棋布、细致入微,这是对地方基层军事控制的深入化。
第九,专项事务设官有所发展
这些专项事务主要是以下几种:河务、漕务、学务、榷关。这几个方面在以前的王朝地方也设置过专职官,清代之设官,一是较固定,二是所设官级别较高。另外,某些官设置广泛。
河务、漕务官,明代也设,但很长时间内并不固定,有时候河务官和漕务官合为一人,至明后期万历年间才分设。清代开始就固定分为专职的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学务官,清代所设学政,在布、按两司之上,级别较高。榷关方面,清代因商品经济发展,榷关之官远较明代设置范围广、数量多,晚清时又设置了一些洋关,数量也相当多。
第十,幕宾佐政,胥吏扩大
这是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代地方长官衙署的佐杂少。如督抚、两司、道、府州县衙门,大多没有佐贰官,有的设置又分防到地方去,所以清代地方长官大多雇幕宾佐理政务,以致清代有“无幕不成衙”的说法。
另外,清代地方书吏、胥役也大大增多。幕宾佐政,对行政作用影响可以说是利弊参半,而胥吏的大量增加,则加剧了地方吏治的腐败。
以上的十个方面,基本上就是清代地方官制与明代的不同之处,不过这些都是一个粗浅的介绍,还有一些更为细致的差别这里就不多陈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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